近年来,我国家用汽车消费量日益增加,汽车消费纠纷不断,但汽车一直处于“三包”范围之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第二稿,表明国家相关立法进程正在加快。
2月15日,一起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换车纠纷在江苏省宜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称为“汽车三包维权第一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汽车经销商应为消费者更换类似系列的新车。这一先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回放:
“问题”汽车将消费者告上法庭
去年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任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汽车经销商更换其购买的“问题车”的案件。
2009年11月16日,任某花21万余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汽车。没想到,在那年冬天,新车出现了启动、倒车和熄火两次故障,销售公司在没有查明真正原因的情况下简单地排除了问题。2011年3月,该车再次无故熄火,并被送往销售公司进行维修。经调查,销售公司认为该车熄火的原因是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某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2011年10月7日,任某和家人在宁杭高速路段开车前往南京。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任某踩下了刹车,但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导致车内所有档位同时跳车,无法控制加速度。在国庆假期的最后一天,许多人从外地开车回南京。宁杭高速上车流密集,跟在任某车后面的车辆不断按喇叭提醒加速。当时,如果后面的车没有适当减速,发生碰撞造成车祸,大家不会追究车辆的质量问题,但我会承担所有责任。情急之下,任某紧紧握住方向盘,终于将车安全停在了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上。
事后,经过4S店检查,发现车辆故障的原因仍然是变速箱,他们再次要求帮助任某更换变速箱总成。两周后,他接到对方的电话,称车辆在更换和交付的测试过程中遇到了与高速公路上相同的情况,需要第三次更换变速器相关部件。
任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经销商更换新车,但被拒绝。我已经拨打了制造商的服务热线,并联系了消费者协会,但都没有用。在这件事上,我别无选择,只能‘被迫’离开。
法院判决:
应该更换“有问题的车辆”
买车很容易修理,换车就像去蓝天一样。多年来,由于立法不到位,消费者在遇到“问题车”时往往不得不承认自己的不幸。任正非在法庭上忍不住质疑,“为什么其他企业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保证产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换货,但汽车行业仍然是铁板一块
任某的代理人毛建忠律师表示,他的当事人是购买该车的消费者,而不是汽车制造商的强制测试驾驶员。没有理由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驾“问题车”,这可能会再次出现故障。他认为,根据公平贸易原则,消费者既然花了很多钱,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确保商品质量是最根本和最根本的。如今,任先生的汽车频繁发生事故,显然是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这将直接影响……
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国家尚未建立明确的立法法规,但任某要求更换汽车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与愤怒的消费者相比,被告卖家的态度要“冷静”得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出售的那一刻起,它们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其价值和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只修不还”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制造商,只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后续维护服务,不存在更换车辆的义务。而且,任某在购车时没有与4S店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也没有在出现问题时更换整车的退货协议。目前,汽车保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某的索赔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宜兴法院认为,尽管本案原、被告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对车辆质量和违约责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购买的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现了多个变速箱质量问题,维修和测试过程仍存在问题,已无法实现原告正常驾驶、便捷生活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又不能确定的,受损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制、退货、降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任某更换车辆的请求,裁定卖方将任某更换为新车,并裁定任某在提取新车时向卖方支付相应的差价。
缺乏系统:
汽车维权面临重重困难
虽然案件已经结束,但合议庭主审法官和宜兴市中级法院法官卢昌平表示,任某的诉讼成功只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法律不完善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消费者通过更换车辆来达到维权的目的并不容易。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汽车三包政策,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和售后纠纷的裁决。此外,消费者在获取证据方面也面临着重大挑战。
据法官了解,国家认可的车辆质量鉴定检测机构不超过30家,一辆车的检测费用高达5万至9万元,这根本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因此,很难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此外,由于汽车属于技术产品,需要专业知识来理解和识别故障原因以及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不了解,也不太注意这些细节,往往忽视了证据的保存。消费者在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面前仍然相对弱势,一些关键信息、记录和证词掌握在强势方手中。要成功获取证据并不容易,”卢昌平承认。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庆文博士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这剥夺了消费者最大的维权工具。同时,他还预计,在未来三包法规修订时,将汽车纳入三包产品类别的可能性将非常低。这是由汽车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一种普遍的做法,一辆车一旦开了,就是二手车。在德国,无论一辆二手车多么新,它都会立即贬值20%。”刘晴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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