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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漏洞亟需完善 剖析汽车“三包”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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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于在2013年1月15日正式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已经持续了八年,即汽车“三包”规定。汽车“三包”新规明确,质量保证期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三保”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如果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退换货条件的,消费者可以使用“三包“凭证、购买发票等办理退换货手续。新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包”新规的出台,从法律角度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汽车消费者来说无疑是鼓舞人心的。新规定的实施延续了政府在汽车消费领域逐步走向标准化和合理化的道路,对所有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起到了良好的约束和监管作用,对整个汽车行业具有分水岭意义。

总的来说,编辑应该对新规定的解释给予高度赞扬,但仍有许多细节值得讨论,急需改进。在新法规关于汽车“三包”的九章四十八条中,编辑确定了九个主要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为每个人解释每一个。

问题1:如何解决异地纠纷?

新法规引用:

第1章第4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出卖人按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操作者追偿。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销售者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书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并在国内销售的单位被视为生产企业。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所谓销售者是指直接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出现问题,他们应该直接向与其有销售合同关系的卖家寻求赔偿。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使用外地车辆的情况。如果A先生最初在上海的4S店购车,后来由于工作调动搬到了北京,那么所购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维护自然会在北京。如果出现涉及退换车的质量问题,根据上述条款,a先生必须返回购车地上海4S店进行操作,这将带来许多不便和纠纷,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拖车费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卖方是否也应赔偿相关费用,如误工费,以及赔偿标准。

问题2:资格证书是否仍然可以由卖方抵押和融资?

新法规引用:

第三章第十二条

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和发票;

根据随机物品清单等随机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机工具、备件和其他物品;

亲自检查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质量状况;

明确标明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维修手册等随附文件;

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维修期和有效期;

按照制造商的约定,明确标明维修商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维修网络信息,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维修网络中自主选择维修商;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相关销售信息;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遵守产品手册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卖方还应明确注明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

从上面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没有车辆证书外,所有的东西都被提到了:发票、手册、三包凭证、维修手册,甚至是随车工具和进口车辆的海关文件。这意味着经销商仍然可以通过抵押证书来筹集资金,而消费者在支付全额提车时可能仍然无法收到合同证书。众所周知,没有合格证,他们就无法上牌。一旦经销商的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更深层次的纠纷,而事实上,这种财务风险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

事实上,近两年来,由于国内汽车市场持续低迷,加上制造商持续的库存压力,经销商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使用合格证书作为抵押品来缓解财务压力是目前业内的普遍做法。而这种融资方式本身就存在许多隐患。近期,因未取得合格证而引发的团车维权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去年苏州雪铁龙连锁4S店被关闭、东营汽车4S店被集体关闭等事件尤为值得关注。许多车主深受影响。

问题3:维护在哪里?

新法规引用:

第六章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营者对所涉产品的质量问题不承担本条例规定的三包责任:

消费者已被书面告知其购买的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用于租赁或其他经营目的的家用汽车产品;

用户手册明确规定,不允许修改、调整或拆卸,但消费者自行修改、调整、拆卸会造成损坏;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坏;

因消费者未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或修理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编辑在这里的重点是分析第五条,该条款规定“如果消费者没有按照用户手册正确使用、维护或修理产品,导致损坏”,经营者可能不承担三包责任。该条款在某种程度上与制造商当前的保修政策相冲突,也存在歧义。

根据目前制造商的保修政策,车辆的所有维修和保养必须在其指定的授权维修站或4S店进行,否则将被视为保修期外。例如,如果A先生购买的车辆出现空调泵故障,并且车辆的第二次维护是在非制造商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的,那么参考当前制造商的保修政策,A先生可以被拒绝保修服务;根据新规定,只有因使用、维护或维修不当而损坏的人才可以免除责任,而维护只不过是机油三滤器和空调泵,因此空调泵应该能够享受三包。

也就是说,从这款车型的上半部分来看,消费者似乎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要求“使用、维护和维修”,并且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所有的维修和保养都必须在他们指定的授权维修站或4S店进行;

但从后一部分来看,只要不造成损坏,就没有问题,这显然意味着车辆可以在非指定的维修店进行维修和保养。

此外,新规第十二条第六款还规定,“销售者必须在修理网络信息中明示制造商约定的修理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络中自主选择修理人。“这似乎也表明,消费者只能在与制造商商定的维修网络中进行维修和保养;而这些约定网点的收费标准往往高于普通汽车维修站。近年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4S店收费黑屏不断曝光,广受消费者批评。那么消费者维护到底要去哪里呢?是否可以在非约定网点享受维护维修三包,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问题4:谁将是易损件故障纠纷的裁判?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十八条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易耗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易耗零部件。易损易耗件的类型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由制造商在三包证书上明确说明。制造商明确规定的易损易耗件的种类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规定。

该条款规定,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易损件也可以免费更换。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在许多易损易耗件发生故障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通常会对故障原因产生很大争议。例如,企业经常说轮胎凸起是由外力引起的;三元催化的失效可以说是由于油品质量差和中造成的;离合器片烧坏可以说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相反,消费者通常认为这是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这样的纠纷,谁来当法官?

通过司法鉴定走法律程序自然是一条路,但普通消费者走起来太复杂、成本太高;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其他机构在没有执行权的情况下只能发挥调解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收效甚微。我们的建议是,相关部门可以建立一个具有“裁判”功能的单独服务窗口,或者授权一些独立的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发挥“裁判”作用,开辟消费者维权的绿色快车道。

问题5:交通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时间超过5天的,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合理的运输费用补偿。

根据新规定,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维修期超过5天,应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合理的运输费用补偿。在实际运营过程中,4S店的备用车辆往往不足,因此运输成本补偿成为关键。然而,无论是基于公共交通行为、出租车或类似车型的租赁费,还是其他标准,新规定都没有明确这一补偿费的标准。此外,对备用车的型号没有要求,这也会引起争议。例如,如果你是一辆奥迪A6L的车主,4S店为你提供了一个QQ供你使用,我相信你不能接受。

问题6:为什么制造商会订购特殊零件?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质量问题的维修时间超过35天,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维修时间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凭保修证书和购车发票由销售者更换。

下列情形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码定制的防盗系统、车辆线束等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制造商应在三包证书上明确说明特殊部件的类型范围;

救援过程中占用的时间。

该条款明确规定,因质量问题维修超过35天的车辆可以更换,但不包括特殊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件由制造商明确指定,这给了它们很大的操作空间。事实上,相关部门可以提前充分规定范围。

无法启动导致的相同故障不符合更换标准

问题7: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更换新车的交付时间和收到退款的时间?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合格家用汽车新产品;

同品牌、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没有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将不低于原车辆配置的家用汽车更换给消费者。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的更换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货证明,并负责按发票价格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家用汽车产品的更换或者退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期内书面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或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未按照本规定负责更换或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上述三条规定,对符合置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置换新车,并在消费者提出置换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提供置换证明。对于退车的,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车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书面答复。退换货凭证已经出具,但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实际新车什么时候到货,退款什么时候入账?然而,这些关键细节在新规定中没有明确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之间留下了很大的争论空间。

问题8:由于汽车退换货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为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支付合理补偿,但按照本条例要求销售者免费更换或者退货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的使用时间和状况等因素确定,范围为0.5%至0.8%,并在三包证书中明确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更换或退货,所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充分考虑了车辆折旧问题,要求消费者在退换车过程中补偿车辆折旧费用。然而,它忽略了消费者在退换车时最关心的过户费、购置税、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问题。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在编辑看来,只要退货或换货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这些相关费用都应由卖家承担。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除此之外,还应为退货或换车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问题9:为什么获得替代三包证书的时间不明确?

新法规引用:

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申请换发三包凭证后,可以继续依照本条例享有相应的权利。

新规规定,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换发三包凭证。但无论是10个工作日内开始更换流程,还是在10个工作天内将完成的三包代金券交付给消费者,这里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小结:关于汽车“三包”新规提出的九大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完善,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到10月以后才会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定,我希望在此期间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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