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的《办法》将正式实施,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汽车销售和服务行业的各个环节。其中,对汽车销售加成、提供三包凭证、明确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作为汽车消费者,这些新的变化也将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让汽车消费更加放心。经销商不允许以额外的价格出售汽车。在收集汽车时,他们必须提供合格证书。在即将出台的新《办法》中,第10条明确规定:“经销商应明确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销售汽车、配件和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还规定了应一起交付的材料。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车进口合格证和进口车检验合格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等材料,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证书必须同时交付。新《办法》的出台,纠正了此前存在的汽车销售不规范行为。如果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擅自提高整车价格,将被视为违规行为。与此同时,一些经销商无法按时交付出厂证明,预计这将阻碍消费者注册新车。除上述两点外,新《办法》还规定,经销商必须注明消费者提供的原厂零部件、质量相当零部件、再制造零部件、回收零部件等,并明确注明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在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配件时,应提醒和说明。未来,当消费者在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的情况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经销商单一品牌授权的限制已经被打破。新的《办法》不仅对经销商的销售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还对供应商(如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和进口汽车销售公司)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提出,对于供应商,经销商今后经营其他供应商产品不受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和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未来经销商可以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必被迫只销售一个品牌的车型。新的《办法》还规定,供应商不得规定经销商库存的整车及配件的品种、数量、汽车的销售数量,以及捆绑无序的汽车、配件和其他货物,除非双方在签订授权合同或延长合同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书面协议。未来,供应商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强迫经销商捆绑、捆绑热销和滞销车型将是违法的。从上述新《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出台的新规不仅保护了消费者购车的权益,也保护了经销商的权益,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新《办法》还对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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