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技术可能会给人类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的变化,这给相关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可能的立法领域包括车辆许可证制度、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资格制度、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甚至驾驶员或乘客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由于车辆的驾驶活动是由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控制的,而不是由人类控制的,因此传统的过错责任模式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并涉及到产品责任的适用而不承担过错责任等问题。在这一点上,法律修改过程必须关注以下问题:保险制度、无过错责任的适用、问责方法、接管时的责任确定等。2017年底,一篇题为《深圳无人公交车在路上》的新闻文章引发了“公交车告别司机”和“无人驾驶时代”的话题在社交媒体上的热议。尽管深圳公交集团以“有人驾驶,实验路线,只对特定人群开放”的方式揭示了真相,但该话题的流行表明,“无人驾驶”已经从科技企业抢占的技术热点扩大到全民关注的公共话题。不久后,北京市交通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国首个关于自动驾驶测试的规定。结合2016年建立的智能汽车示范区和即将到来的自动驾驶测试点,“无人驾驶”的落地指日可待吗?“无人驾驶”时代真的到来了吗?事实上,尽管各大企业不断宣布无人驾驶或自动驾驶的技术突破,但它们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驾驶行为是一种涉及公共安全、社会规则甚至社会道德的复杂行为。从技术突破到真正的大规模运营,还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作为公共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如何在新技术潮流中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平衡新技术与公共安全的关系,是对立法者智慧的重要考验,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影响新技术及相关企业命运的关键因素。自动驾驶技术可能会给人类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的变化,这给相关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可能的立法领域包括车辆许可证制度、车辆技术标准、驾驶员资格制度、道路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甚至驾驶员或乘客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自动驾驶并不是真正的“自动驾驶”。许多人认为,“自动驾驶”是指驾驶座为空的自动驾驶的直观概念,这被一些关于深圳“自动驾驶公交车”的新闻标题误导了。事实上,从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来看,“自动驾驶”更准确的说法是“自动驾驶“,而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允许无人驾驶职位的自动驾驶,这也符合当前的技术发展形势。相应地,自动驾驶模式的相关责任划分和驾驶员个人驾驶的接管也将是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在北京首次发布的《意见》中,给出了自动驾驶的官方定义: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在不需要测试驾驶员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物理驾驶操作的情况下,指导和决策车辆驾驶任务的功能,以及替换测试驾驶员的控制行为以确保车辆的安全驾驶。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驾驶功能、自动变速器功能、自动制动功能、周围环境自动监测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联网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意见》特别指出,机动车仅包括以下机动车辅助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
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辆维护辅助系统、车辆偏离报警系统、交通拥堵排队辅助系统等。由此可见,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中“引导和决策”的能力是体现自动驾驶人工智能的关键词。难点:从北京发布的《意见》中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责任,该《意见》对检测主体、检测驾驶员、检测车辆资质等进行了规定,表明中国的自动驾驶立法仍处于检测和准入制度阶段。真正影响公众利益最大的可能是自动驾驶汽车在开放公共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责任划分。在去年7月的百度人工智能开发者大会上,“李彦宏驾驶无人驾驶汽车骑行五环”的消息本应是对新技术最好的宣传,但最引人注目的标题是“交警介入调查”。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制度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实施的,基于驾驶员是自然人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一旦进入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评估,涉及车主、车辆制造商、车辆销售商、车辆驾驶员、保险公司等多方,传统的过错认定原则将不直接适用,可能存在多种法律选择或不同责任原则同时适用的情况。自动驾驶模式促使对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制度进行法律修改,该制度以过错责任为基础,按照交强险、商业第三方保险和侵权人的顺序进行赔偿。交强险全额赔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当车主和驾驶员不一致时,车主对驾驶员过错的过错也可以考虑连带责任问题。在自动驾驶模式下,由于车辆的驾驶活动是由车辆的自动驾驶系统控制的,而不是由人类控制的,这使得过错责任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并涉及无过错责任适用的产品责任问题。在这一点上,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必须强调以下问题:1。保险制度。当前交强险的金额和费率是通过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基本保障、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通事故发生率以及保险公司相应的成本效益来衡量的。自动驾驶技术应用后,交通事故发生率、技术成熟度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上述保险金额和费率因素。强制性责任保险的金额和费率应该改变。2.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自动驾驶模式引起的交通事故可适用《产品质量法》,车辆或自动驾驶系统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中有一项豁免条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到缺陷的存在。然而,这是非人工智能时代的逻辑,而人工智能中的“黑匣子”算法——即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过程与人脑复杂的思维过程相似,这使得很难准确确定其最终结果。《产品质量法》中尚未发现缺陷的免责条款能否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和司法问题。3.问责方法。由自动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因此,问责方式的设置将进一步影响各方的诉讼成本,无论是被侵权人直接向车辆制造商或销售商索赔,还是驾驶员或车主先承担责任后向车辆制造商和销售商索赔,或者是否可以选择问责方式。4.接管时的责任认定。如前所述,自动驾驶并不是真正的“自动驾驶”。那里应该……
坐在驾驶座上的驾驶员,在某些情况下,车辆应该有驾驶员干预或接管程序。因此,在人员干预或接管驾驶的情况下,责任确定的复杂性将加倍。当然,当我提出这些问题时,我并不认为新事物是“战争的野兽”。人工智能对普通人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事实上,从各国立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已经简化了对自动驾驶公司的评估流程,以鼓励企业研发;德国规定,车辆必须配备“黑匣子”,以解决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法国、韩国、芬兰等国已经开始开放测试,所有这些都代表着对自动驾驶技术越来越鼓励和开放的态度。在互联网时代,一场又一场的技术革命也在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人类的技术智慧和伦理智慧总是在大变革的时代催生出更多全新的思维,这是推动我们走向更美好未来的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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