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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驾校乱收费 驾校乱收费可以告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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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建立驾校与学员之间的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当一名学生未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时

基于此,我可以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吗

这个问题涉及驾校吗

滥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

以及对合同中是否存在最低保证条款的审查

全面理解和掌握诸如

因此,编辑推荐权威的案例解读

并组织了相关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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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考试不合格可能导致驾校被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毕诉上海通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因多次考试不及格,状告驾校退还培训费。法官通过对行业培训格式合同的解读,原则上认定符合培训合同中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结合驾校培训行业的实践,驾校被责令退还部分费用。

病例编号:Hu 02 Min Zhong 547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第二个问题是,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额外的培训费40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0000元。围绕这两个焦点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1、 原告科目二考试不及格是被告违约造成的吗

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是自愿的、真实的、内容合法的。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服务合同,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原告应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参加理论学习和现场实践;

被告按照《培训考试大纲》向原告传授驾驶理论知识,进行现场练习,并协助参加考试。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在道路上进行理论教学,导致听力成绩不佳。笔者认为,理论课的教学效果主要体现在科目一考试上,科目二的学习重点是培养原告的实际驾驶技能。由于原告通过了科目一考试,表明原告具备基本的驾驶理论知识。科目二考试与被告是否提供良好的理论教学环境无关。其次,被告没有解释当科目二的反向考试没有参考线时,原告应该如何回应。作者认为,在教授本节内容时,教练通常会在反向练习场上画一条参考线,以提高学习效果。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会为学生提供详细的讲解和现场练习。当然,在科目二考试时,不可能有参考线。考生应运用平时的练习技巧灵活应对,而这种教学方法与原告未能通过科目二考试并不一定相关。此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教练没有教过如何在没有参考线的情况下倒车和停车。由此可见,原告主张的两种违约行为均不能成立。

学生参与驾驶培训是一项教学活动。面对同样的老师和他们的教学活动,他们的考试成绩往往有好有坏。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每个学生在理解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和其他因素方面存在个体差异。不可能因为少数数学家的考试成绩不佳而完全否定教师的教学水平。考试成绩往往属于多因一体的现象。即使是优秀的教练也不能保证所有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因为外部因素通过内部因素发挥作用。本案教练为被告的五星教练,所有学员均顺利通过考试。不存在多人科目二考试不及格的情况。可见,原告对考试不及格原因的分析过分夸大了外部因素,而忽视了自身原因。由于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原告所称的违约行为,因此很难确定原告考试不合格与被告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更进一步地说,即使被告有一些违约或履约缺陷,也需要进一步分析,以确定该行为是否与原告未通过考试构成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难以获得支持。

2、 被告是否应退还多收的培训费

此次纠纷的焦点既涉及是否多收培训费的认定和合同是否有最低条款的审查,也涉及对培训合同中个人原因、培训周期等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原则上,原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应支持原告在这方面的部分请求,同时驳回其余请求。主要原因如下:

原告称被告多收培训费4000元,缺乏相应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多收的培训费4000元及其理由,包括四部分:1。根据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并已参加第二科目培训。培训期间,将退还7856元培训费的35%,相当于2515元。本文将对此进行单独分析。2.理论教学费450元。原告主张理论课教学环境恶劣,应当予以退还。笔者认为,这笔费用已包含在培训总费用中,不构成滥收费用。即使被告的理论课教学环境很差,但原告的理论课……

沉默课程考试已经通过,不应退款。3.补考费用为1160元。原告提起诉讼称,他们为四次补考中的每一次向教练支付了290元,共计1160元。笔者认为,该费用已移交给考场管理部门,并非被告收取的额外培训费,不应退还。模拟考试费用为300元。原告声称,该费用包括两部分:考场费的使用和汽车费的使用。原告支付了590余元,原告妻子支付了600余元。原告使用教练的车参加了两次模拟考试,模拟完成后,他们看到考场显示屏上显示的费用,并以现金形式交给了教练。由于未使用考场基地提供的车辆,原告怀疑公告牌上显示的费用属于高标准费用,导致驾校、教练、考场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链问题。因此,被告应退还因使用客车模拟而收取的超额款项。笔者认为,培训合同中写明,这笔费用不在培训费范围内,属于学生自愿选择项目的费用。经查,该费用由该学生直接支付给考场管理部门,考场管理部门向该学生发放了费用凭证。

因行政法规规定强制终止本次考试,原告已被辞退,本次索赔不构成无条件退还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定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定考试仍不通过的,其他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作废。“该规定已纳入培训合同第八条。由此可见,该条款具有部门的行政性质。如果原告五次科目二考试不及格,他们将被强制终止本次考试,而不是被被告无故终止。

此外,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没有普惠教育的最低保障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考试不合格,被告没有无条件退还培训费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退款,如果培训合同未通过考试,则没有相应的退款依据。

本案原告的情况原则上符合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况

所谓个人原因,主要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学生客观上是可能的,但个人主观上不愿意继续训练的情况,而后者是指个人希望继续训练,但客观上不可能继续的情况。原告在本案中的处境是由个人主观和客观原因混合造成的。所谓提前终止培训,主要包括自愿提前终止和强制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是指顺利完成正常的培训和考试。所谓培训期,又称合同履行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证书》有效期届满,有自然期满和强制期满两种情况。自然期满是指从学生培训开始到所有考试结束的时间。强制期满是指发生法律或合同上的特殊情况,客观上阻碍学生继续参加培训。由于培训合同中缺乏对个人原因、提前终止以及培训期内包含的情况的明确解释,且该合同属于机动车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格式合同,因此不宜提供对合同对方不利的解释。即使原告强制培训期满是由于个人客观原因,但仍然是由于个人原因,是一种混合性的……

主观和客观原因。此外,培训合同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结合培训行业“对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向驾校退还部分费用并提前终止培训”的实践,本合同是原被告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而签订的服务合同。毕竟,原告没有参加其他培训项目,被告退还适当的培训费用是合理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原则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并已参加第二科目培训的,培训期间退还7856元培训费的35%,相当于2515元。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培训费7856元35%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培训行业惯例;

原告要求退还其他培训费用,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多收了这些费用,被告无需退还。

判断规则

1.如果驾驶学校没有培训资格,导致学生未完成驾驶资格考试并取得驾驶执照,构成违约,则应向学生退还部分培训费-深圳市广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黄万文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实质:驾校不具备培训资质,未充分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未向学员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驾驶培训服务,导致学员未完成驾驶资格考试,未取得驾驶证。驾校构成违约,应当向学员退还部分培训费。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谨慎义务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病例编号:岳03钟敏20589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9日

2.如果驾校违反服务合同,延误学生考试时间,导致学生在入场券有效期内未取得驾驶资格,应向学生退还部分培训费-李梅和中山市广兴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义: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服务单位已与学员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培训费用。他们应该为学生提供培训服务,并合理安排考试时间。但驾校没有安排学员参加考试或补考,延误了考试时间,也是学员无法在准考证有效期内取得驾驶资格的原因之一。因此,如果驾校违反其服务合同义务,应向学员退还部分培训学费。

病例编号:岳20民中4755

审判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11月8日

3.尽管驾校履行了培训义务,但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同最终目的尚未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向学员退还部分培训费——宋某、吕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实质:驾校与学员之间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对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约定,虽然驾校履行了培训义务,但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同最终目的尚未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向学员退还部分培训费。

病例号:Yu 0782 Min Chu 3095

审判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4.如果合同中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受训人员无法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则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款项应相互退还,损失应按过错分担-王保亭和深圳市香港中意昊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实质:双方签订了驾驶培训服务合同,但合同发生了情况变化,学员无法通过驾驶资格考试,合同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相互退还货款。由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因此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驾校应将部分培训费退还给学员。

病例编号:岳03民中6641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6年8月18日

5.要求驾校退还不及格的学费……

因个人原因在有效期内报名参加科目三考试不予支持-刘诉一起驾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义:明知或应知科目三考试截止时间,因工作繁忙耽误考试,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注意义务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他们要求驾校退还学费,他们就不应该得到支持。

审判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站,2013年9月12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每门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如果申请人没有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考试将终止。申请人应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2和科目3的考试应安排在十天后。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不合格的,在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取得有效成绩。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如果第五次预定考试仍然失败,那么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的成绩将作废。

来源:法新

标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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