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中推广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专项核查措施的通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油耗标签”,是否按要求贴“节能产品惠民项目标签”,油耗是否与推广目录一致。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节能汽车的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细则》(财建〔2010〕219号)在该地区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负责人的信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验证办法
为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贴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验证办法,为节能产品惠民服务。
一、核查的组织与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的专项核查工作。
有资质、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工作的国家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即可承担节能汽车促销专项油耗验证工作。
第二,核查范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公布的所有车型。
三、 验证内容和方法
(1) 验证内容
1.“汽车油耗标签”是否按要求粘贴,粘贴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项目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油耗是否符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
4.其他需要验证的项目。
(二) 验证方法
1.燃料消耗量验证采用市场抽样和样车测试的方法;
2.标识和其他项目应通过不定期的市场调查进行验证。
四、油耗核查程序及要求
(1) 样品车提取
工作组派出检查员对市场上的汽车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一次在同一采样位置从同一辆车上只取一辆样车。
汽车生产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检验负责人在对样车进行抽样时,应提供样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配合检验人员确认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抽样记录表》(见附表1),并封存样品;并按要求将样车运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2) 燃油消耗检测
1.原型车到达测试机构后,测试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并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测试条件确认表》(见表2)。
2.检测机构应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的检测。
3.根据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出具了《节能汽车油耗专项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工作组。
如果样本车辆的油耗(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与《惠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相应车辆(1.6升及以下乘用车)的油耗之比不超过104%,且不超过《惠民项目推广细则》规定的综合油耗限值节能产品惠民项目(1.6升及以下乘用车),判定该车已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验证;否则,判定该车未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验证。
五、验证结果的处理
1.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2.未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核定的,取消该车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收回汽车生产企业已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
3.未按规定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收回已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
六、 其他事项
1.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做好样车提取和油耗检测工作;
如果因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检查工作,将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原型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样品封存后3天内将样品车运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收回样品车工作组通知后10天内收回。
3.检测机构要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果出现欺诈或超出授权权限的情况,他们将酌情暂停委托并发出通知。(编辑/李燕郊)
1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中推广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专项核查措施的通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油耗标签”,是否按要求贴“节能产品惠民项目标签”,油耗是否与推广目录一致。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节能汽车的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细则》(财建〔2010〕219号)在该地区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负责人的信息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验证办法
为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贴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验证办法,为节能产品惠民服务。
一、核查的组织与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成立“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的专项核查工作。
有资格并愿意承担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工作的国家检测机构向工作组提出申请,在与工作组签订委托协议后,可以承担节能汽车促销专项油耗验证工作……
节省y的车辆。
第二,核查范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中公布的所有车型。
三、 验证内容和方法
(1) 验证内容
1.“汽车油耗标签”是否按要求粘贴,粘贴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项目标识”,粘贴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油耗是否符合“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
4.其他需要验证的项目。
(二) 验证方法
1.燃料消耗量验证采用市场抽样和样车测试的方法;
2.标识和其他项目应通过不定期的市场调查进行验证。
四、油耗核查程序及要求
(1) 样品车提取
工作组派出检查员对市场上的汽车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一次在同一采样位置从同一辆车上只取一辆样车。
汽车生产企业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检验负责人在对样车进行抽样时,应提供样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配合检验人员确认抽样车型、车辆技术状态、试验条件等相关内容,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抽样记录表》(见附表1),并封存样品;并按要求将样车运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2) 燃油消耗检测
1.原型车到达测试机构后,测试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共同接收入库,并签署《节能汽车推广专项验证测试条件确认表》(见表2)。
2.检测机构应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方法》进行燃料消耗量的检测。
3.根据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出具了《节能汽车油耗专项检测报告》并提交给工作组。
如果样本车辆的油耗(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与《惠民节能产品推广目录》中相应车辆(1.6升及以下乘用车)的油耗之比不超过104%,且不超过《惠民项目推广细则》规定的综合油耗限值节能产品惠民项目(1.6升及以下乘用车),判定该车已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验证;否则,判定该车未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验证。
五、验证结果的处理
1.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2.未通过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油耗核定的,取消该车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收回汽车生产企业已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
3.未按规定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收回已申请的财政补贴资金。
六、 其他事项
1.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做好样车提取和油耗检测工作;
如果因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检查工作,将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原型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样品封存后3天内将样品车运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收回样品车工作组通知后10天内收回。
3.检测机构要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果出现欺诈或超出授权权限的情况,他们将酌情暂停委托并发出通知。(编辑/李燕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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