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的战略决策精神,财政部、科技部决定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其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卫生和邮政服务,并向推广这些服务的人提供补贴。其中,中央财政重点补贴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重点补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贴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科技部
2009年1月23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支持。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法
第四条根据节能新能源汽车的特点和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将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单位给予一次性固定补贴……
许多城市购买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节能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配套条件
第七条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
(2) 与类似的传统汽车相比,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必须节省5%以上的燃油,混合动力客车必须节省10%以上的燃油。
(3) 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汽车能耗试验方法》和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源消耗试验方法》确定。
(4) 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少于3年或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
(5) 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节能新能源汽车,并确定拟示范推广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的型号、数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补贴标准主要根据节能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本价差确定,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公共服务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的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的补贴标准见附件2。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参照上述补贴标准确定。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应当根据购买和使用的汽车的型号、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a)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2) 车辆购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
(3)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分别于3月30日、8月30日前审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共同报送财政部、科技部(见表四)。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按照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核定具体补贴金额,下达预算,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基金的监督管理
示范推广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将从补贴资金中扣除,取消示范推广单位资格。
第十五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十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贴
制定20米以上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补贴标准。
附表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表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
(编辑/董海荣)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的战略决策精神,财政部、科技部决定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鼓励其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卫生和邮政服务,并向推广这些服务的人提供补贴。其中,中央财政重点补贴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重点补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应跟踪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通报……
科技部的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贴的安排和使用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科技部
2009年1月23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支持。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法
第四条根据节能新能源汽车的特点和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将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固定补贴。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买节能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配套条件
第七条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
(2) 与类似的传统汽车相比,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必须节省5%以上的燃油,混合动力客车必须节省10%以上的燃油。
(3) 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汽车能耗试验方法》和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源消耗试验方法》确定。
(4) 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少于3年或1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期。
(5) 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节能新能源汽车,并确定拟示范推广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的型号、数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补贴标准主要根据节能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本价差确定,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公共服务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的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的补贴标准见附件2。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参照上述补贴标准确定。
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发放
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三)……
根据购买和使用的汽车的型号、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提供以下材料:
(a) 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2) 车辆购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
(3)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分别于3月30日、8月30日前审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共同报送财政部、科技部(见表四)。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学技术部按照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核定具体补贴金额,下达预算,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章基金的监督管理
示范推广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将从补贴资金中扣除,取消示范推广单位资格。
第十五次示范推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第十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贴
制定20米以上城市公交车示范推广补贴标准。
附表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申请表
附表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
(编辑/董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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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