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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M1-EV纯电动下半年示范运营 预投上百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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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乘用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汽车工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本次咨询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市关于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行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家用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 2.1.1.1至2.1.1.10中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自行定义的整车(包括底盘)。

本规则也适用于在购买的三种底盘的基础上制造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8(多用途乘用车)、2.1.1.9(短头乘用车)和2.1.1.10(越野乘用车)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乘用车产品的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实行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乘用车按产品类别分为乘用车和其他乘用车产品,其中其他乘用车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详见《乘用车产品分类表》。

第五条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工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

(四)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乘用车制造商准入,应满足《乘用车制造商的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可以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其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的准入条件。详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第七条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a) 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乘用车产品已通过检验……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

(3) 该乘用车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进入乘用车制造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乘用车制造商准入申请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和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对企业设计、生产、营销和提供乘用车售后服务的能力、零部件供应系统以及确保生产一致性的能力的描述。

(5) 说明该企业的成立符合汽车行业的发展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申请客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对乘用车制造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2) 乘用车产品简介。

(3) 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的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验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七)有关乘用车产品的其他文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准准入的乘用车制造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改变其基本情况或能力(包括企业重组、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变更、产品类别或品种扩大、生产地址增加等),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1) 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申请兼并重组。

(2) 公司章程、兼并重组协议和合资企业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4) 企业变更涉及项目建设申请和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文件,企业变更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

(五)企业所属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八)《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包含的产品清单和产品变更计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评估;

如果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将暂停申报新产品或暂停生产资格。

第十一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符合《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1年8月30日

(编辑/刘文林)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乘用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汽车工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本次咨询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乘用车产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市关于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行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家用乘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

本规则所称乘用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 2.1.1.1至2.1.1.10中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自行定义的整车(包括底盘)。

本规则也适用于在购买的三种底盘的基础上制造的、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8(多用途乘用车)、2.1.1.9(短头乘用车)和2.1.1.10(越野乘用车)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乘用车产品的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实行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乘用车按产品类别分为乘用车和其他乘用车产品,其中其他乘用车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详见《乘用车产品分类表》。

第五条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汽车工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第六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和开发能力。

(四)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五)有能力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乘用车制造商准入,应满足《乘用车制造商的准入条件和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可以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其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的准入条件。详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核要求》。

第七条乘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a) 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2) 乘用车产品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3) 该乘用车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进入乘用车制造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乘用车制造商准入申请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和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副本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对企业设计、生产、营销和提供乘用车售后服务的能力、零部件供应系统以及确保生产一致性的能力的描述。

(5) 说明该企业的成立符合汽车行业的发展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申请客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对乘用车制造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2) 乘用车产品简介。

(3) 汽车制造商和产品公告的参数。

(4)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记录表。

(5)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验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七)有关乘用车产品的其他文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准准入的乘用车制造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改变其基本情况或能力(包括企业重组、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变更、产品类别或品种扩大、生产地址增加等),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1) 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申请兼并重组。

(2) 公司章程、兼并重组协议和合资企业协议。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4) 企业变更涉及项目建设申请和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文件,企业变更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

(五)企业所属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八)《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包含的产品清单和产品变更计划。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将暂停申报新产品或暂停生产资格。

第十一条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符合《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市长安西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1年8月30日

(编辑/刘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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