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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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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贡高

2012年第18号

为促进我国铅酸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在铅酸电池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电力供应和安全许可等方面,应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5月11日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中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并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存量、环境保护和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一,企业布局

(a) 按照《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相应功能区内新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禁止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 禁止建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3条的规定,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改建或扩建铅酸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二是产能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小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同一厂区内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 新型铅电池,如绕线电池、双极电池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使用扩展网格制造工艺(网状、冲压、连铸和轧制等)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开放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酸雾未经过滤、内外压一致的直排铅蓄电池)。应淘汰现有开放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板块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用外购商品板组装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内部无电解液、极板干燥、充电状态的铅蓄电池)。

(五)新建、改建、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6) 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能力。

Iv.技术和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工艺设备以及具有相应加工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维护节能环保设施,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由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熔化铅、铸造板和铅零件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铅熔炉和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件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铅熔炉应保持关闭,并采取自动温控措施,不进料时应关闭进料口。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炉和手动铸板工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如果采用重力铸造网格技术,则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指使用一个铅熔炼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如果现有项目采用重力铸造网格技术,则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铅的集中供应。

(三)铅粉制造工艺应采用全自动密封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粉末储存和运输)应密封,系统的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四)和膏体工艺(包括投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粘贴机。

(5) 涂层工艺和极板转移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该系统应与废水管道相连。禁止手动涂装。在生产管状极板时,应使用自动挤浆机或全自动负压粉末灌装机,禁止手动干粉灌装工艺。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艺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配备机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设备,以实现整体密封,使生产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手动操作技术。现有手册……

操作技术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停止。

(7) 供酸工艺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艺。

(八)形成过程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的处理设施相连;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技术,充电器的放电能量必须回收,不得被电阻器消耗。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称重、组装和焊接过程中,所有工位都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的特性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抽吸方式,并保持适当的抽吸压力,并且应连接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站处于局部负压环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渍、充酸和电池清洗等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道将废液送往相应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板材的包装和称重过程必须采用机械化的板材包装和称重设备。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过程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以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

六、 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 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应在试运行后12个月内进行评价;

职业病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生产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间、洗衣房等辅助用房,现场施工和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如果员工休息室位于厂区内,则禁止员工家属、子女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应敦促员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将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带回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统一清洁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铅冶炼、铸板及铅件、铅粉制造、刷板(耳)、组装焊接、废板处理等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通风能力应满足稀释铅烟和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的进气口应位于室外空气清洁的地方,而不是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冷却。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相关标准,在上岗前、上岗中和上岗后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对于从事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的员工,应采取措施防止铅污染,并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铅检测。被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诊断标准》(GBZ 37)进行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循环利用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铅电池回收体系。

八、监督管理

(a)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并按照本准入条件规定对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业、信息化、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当地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的生产,严格控制新项目,使其符合资源、能源、,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对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不得在其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要引导现有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

(3) 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核查后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公示。未列入环保法规清单的企业将不会通过铅酸电池行业准入审查。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

(4)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先进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批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

城乡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经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下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7) 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当将极板销售记录报省级工业、信息化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销售极板。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准入条件公布后,对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

(9)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根据这些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贡高

2012年第18号

为促进我国铅酸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在铅酸电池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电力供应和安全许可等方面,应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5月11日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中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并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存量、环境保护和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一,企业布局

(a) 按照《铅酸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在依法批准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相应功能区内新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现有生产企业迁入工业园区。禁止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总来源。

(2) 禁止建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3条的规定,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化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改建或扩建铅酸电池和含铅部件生产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

二是产能

(1)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小时(按每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同一厂区内现有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的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万伏安小时;

现有商用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销售的铅蓄电池极板)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同一工厂的年极板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3) 新型铅电池,如绕线电池、双极电池和铅碳电池(超级电池),或使用扩展网格制造工艺(网状、冲压、连铸和轧制等)的生产项目不受产能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1) 开放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酸雾未经过滤、内外压一致的直排铅蓄电池)。应淘汰现有开放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的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板块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用外购商品板组装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干式充电铅蓄电池(内部无电解液、极板干燥、充电状态的铅蓄电池)。

(五)新建、改建、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6) 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淘汰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能力。

Iv.技术和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项目)和现有企业、工艺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工艺设备以及具有相应加工能力的节能环保设施。应定期维护节能环保设施,并做好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由具有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2) 熔化铅、铸造板和铅零件的过程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铅熔炉和铸板机中产生烟尘的部件应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铅熔炉应保持关闭,并采取自动温控措施,不进料时应关闭进料口。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熔炉和手动铸板工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如果采用重力铸造网格技术,则应实现铅的集中供应(指使用一个铅熔炼炉为两台以上的铸板机供应铅)。如果现有项目采用重力铸造网格技术,则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铅的集中供应。

(三)铅粉制造工艺应采用全自动密封铅粉机。铅粉系统(包括粉末储存和运输)应密封,系统的排放口应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铅粉机和手动输粉工艺。

(四)和膏体工艺(包括投料)应使用自动化设备,在密封状态下生产,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开放式粘贴机。

(5) 涂层工艺和极板转移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该系统应与废水管道相连。禁止手动涂装。在生产管状极板时,应使用自动挤浆机或全自动负压粉末灌装机,禁止手动干粉灌装工艺。

(6) 分板和刷板(刷耳)的工艺应位于封闭的车间内,配备机械化分板和刷板(刷耳朵)设备,以实现整体密封,使生产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并与废气处理设施相连。禁止使用手动操作技术。现有手册……

操作技术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停止。

(7) 供酸工艺应采用自动制酸系统、封闭式酸输送系统和自动充酸设备,禁止采用人工制酸和充酸工艺。

(八)形成过程应设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备硫酸雾收集装置,并与相应的处理设施相连;如果采用外化工艺,熔化罐应关闭并保持在局部负压环境中进行生产。禁止手工焊接外化工艺。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技术,充电器的放电能量必须回收,不得被电阻器消耗。

(9) 在板材包裹、板材称重、组装和焊接过程中,所有工位都应配备烟尘收集装置,并根据烟尘的特性采用符合设计规范的抽吸方式,并保持适当的抽吸压力,并且应连接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站处于局部负压环境中。

(10) 酸洗、洗板、浸渍、充酸和电池清洗等工艺应配备自动废液收集系统,通过废水管道将废液送往相应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板材的包装和称重过程必须采用机械化的板材包装和称重设备。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焊接工艺必须使用自动焊机或自动铸造焊机等自动化生产设备。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电池清洗过程必须使用自动清洗机。

五、环境保护

组织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以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和验收。

六、 生产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1) 项目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应在试运行后12个月内进行评价;

职业病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3) 生产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的要求。

(四)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应设置专用更衣室、淋浴间、洗衣房等辅助用房,现场施工和生产设备应符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员工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严格分开,并加强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区域。如果员工休息室位于厂区内,则禁止员工家属、子女等非生产人员居住;应敦促员工在下班前洗手和洗澡。应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设备。员工离开生产区域前,应将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带回统一处理,不得带出生产区域;统一清洁每班使用的工作服。

(5) 铅冶炼、铸板及铅件、铅粉制造、刷板(耳)、组装焊接、废板处理等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其通风能力应满足稀释铅烟和铅尘的需要。通风系统的进气口应位于室外空气清洁的地方,而不是车间内。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代替集中通风系统或进行冷却。

(六)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相关标准,在上岗前、上岗中和上岗后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普通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对于从事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的员工,应采取措施防止铅污染,并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铅检测。被诊断为血铅超标者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诊断标准》(GBZ 37)进行治疗。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节能与循环利用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 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通过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制度,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回收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企业不得采购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作为原材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铅电池回收体系。

八、监督管理

(a) 新建、改建、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的要求,并按照本准入条件规定对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在建项目或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将停止建设和生产。

(2) 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业、信息化、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当地铅蓄电池和含铅部件的生产,严格控制新项目,使其符合资源、能源、,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对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不得在其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要引导现有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

(3) 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开展铅蓄电池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对核查后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公示。未列入环保法规清单的企业将不会通过铅酸电池行业准入审查。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停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

(4) 现有铅酸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先进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批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部件的生产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

城乡规划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监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经审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

(六)搬迁项目应执行本准入条件下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7) 生产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当将极板销售记录报省级工业、信息化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销售极板。

(八)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当在准入条件公布后,对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

(9)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将根据这些准入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2012年6月2日,奥迪ag宣布对管理层进行全面结构调整,主要针对大众中国、奥迪和商用车,中国业务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新高管的任命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

同日,大众汽车监事会召开专题会议,批准了规划措施,包括针对中国和商用车的两次集团级调整以及部分品牌级调整。随后,大众汽车首席执行官martin winterkorn表示,公司正在为“2018战略”造势,因此调整基本结构是时候了。

“中国”更为重要,前卡车业务主管是新任首席执行官。

大众汽车官方声称,在管理委员会重组后,中国的商业管理职能提升到了集团层面,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2011财年,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销售了约230万辆汽车,按比例计算的营业利润为26亿欧元。

5月31日,《明镜周刊》报道称,大众汽车中国首席执行官卡尔·托马斯·诺依曼将离职,原因是大众汽车首席执行官马丁·温特科恩对他的表现不满意。大众汽车官方此次证实,目前负责大众商用车业务的管理委员会成员Jochem Jochem Heizmann将接替倪开明进入中国市场业务。

不过,公众并未提及倪开明离职的具体原因和去向。

商用车高层改造

近年来,商用车业务已成为奥迪ag的第二支柱。其职能的进一步重组有利于推动曼恩、斯堪尼亚和大众商用车品牌的整合,这也表明大众商用车将作为商用车业务的一部分进行推广。

9月1日,斯堪尼亚现任首席执行官Leif Austrin取代Jochem Jochem Heizmann成为该集团卡车业务的执行董事。来自三大商用车品牌的高管将组成一个团队,协助Austrin加强品牌之间的合作。

品牌层次调整

除了集团层面的调动,此次高层改组还包括多个品牌层面的调整。

1.目前,集团执行成员、曼特鲁克首席执行官Georg Pachta Reyhofen已将其职责扩展到:协调整个集团的发动机业务和曼特鲁克的动力工程设计。

斯堪尼亚生产和物流主管Anders Nielsen将担任曼卡巴士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斯堪尼亚特许经营和工厂销售业务负责人Martin Lundstedt将担任斯堪尼亚新任首席执行官。

2.目前,斯柯达技术开发管理总监Eckhard Scholz将担任大众商用车管理委员会在汉诺威的发言人,负责技术研发。

大众品牌车身开发总监Frank Welsch将接替朔尔茨,负责斯柯达品牌技术开发。

3.大众商用车管理委员会发言人Wolfgang Schreiber将担任宾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以及布加迪总裁。

4.目前,宾利汽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布加迪总裁Wolfgang Dürheimer将调任奥迪英戈尔施塔特担任研发总监,负责技术研发。

现任大众集团和大众品牌营销总监Luca de Meo将接替Peter Schwarzenbauer担任奥迪销售总监。

大众汽车集团采购业务部新产品采购主管Bernd Marten将接替Ulf Berkenhagen担任奥迪采购总监。

(编辑/李燕郊)2012年6月2日,奥迪ag宣布对管理层进行全面结构调整,主要针对大众中国、奥迪和商用车,中国业务的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新高管的任命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

同日,大众汽车监事会召开专题会议,批准了规划措施,包括针对中国和商用车的两次集团级调整以及部分品牌级调整。随后,大众汽车首席执行官martin winterkorn表示,公司正在为“2018战略”造势,因此调整基本结构是时候了。

“中国”更为重要,前卡车业务主管是新任首席执行官。

大众汽车官方声称,在管理委员会重组后,中国的商业管理职能提升到了集团层面,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市场的重要性。2011财年,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销售了约230万辆汽车,按比例计算的营业利润为26亿欧元。

5月31日,《明镜周刊》报道称,大众汽车中国首席执行官卡尔·托马斯·诺依曼将离职,原因是大众汽车首席执行官马丁·温特科恩对他的表现不满意。大众汽车官方此次证实,目前负责大众商用车业务的管理委员会成员Jochem Jochem Heizmann将接替倪开明进入中国市场业务。

不过,公众并未提及倪开明离职的具体原因和去向。

商用车高层改造

近年来,商用车业务已成为奥迪ag的第二支柱。其职能的进一步重组有利于推动曼恩、斯堪尼亚和大众商用车品牌的整合,这也表明大众商用车将作为商用车业务的一部分进行推广。

9月1日,斯堪尼亚现任首席执行官Leif Austrin取代Jochem Jochem Heizmann成为该集团卡车业务的执行董事。来自三大商用车品牌的高管将组成一个团队,协助Austrin加强品牌之间的合作。

品牌层次调整

除了集团层面的调动,此次高层改组还包括多个品牌层面的调整。

1.目前,集团执行成员、曼特鲁克首席执行官Georg Pachta Reyhofen已将其职责扩展到:协调整个集团的发动机业务和曼特鲁克的动力工程设计。

斯堪尼亚生产和物流主管Anders Nielsen将担任曼卡巴士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斯堪尼亚特许经营和工厂销售业务负责人Martin Lundstedt将担任斯堪尼亚新任首席执行官。

2.目前,斯柯达技术开发管理总监Eckhard Scholz将担任大众商用车管理委员会在汉诺威的发言人,负责技术研发。

大众品牌车身开发总监Frank Welsch将接替朔尔茨,负责斯柯达品牌技术开发。

3.大众商用车管理委员会发言人Wolfgang Schreiber将担任宾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以及布加迪总裁。

4.目前,宾利汽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布加迪总裁Wolfgang Dürheimer将调任奥迪英戈尔施塔特担任研发总监,负责技术研发。

现任大众集团和大众品牌营销总监Luca de Meo将接替Peter Schwarzenbauer担任奥迪销售总监。

大众汽车集团采购业务部新产品采购主管Bernd Marten将接替Ulf Berkenhagen担任奥迪采购总监。

(编辑/李燕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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