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监[2011]1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点城市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政府是负责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与推广(财建〔2010〕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与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试点工作组织
(a) 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对试点工作负责,建立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年度整车推广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四)研究制定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政策。在落实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免牌拍卖、摇号限购等限制措施,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配套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 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居民小区或工作场所的停车位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建设充电桩,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1:1;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和配套充电桩;
同时,城市要配置资源,建设数量少但精准、覆盖示范运营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汽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根据最新国家和行业规范及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011年底前,各试点城市要主动清理现有的相关地方政策法规,取消涉及外国产品投标和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歧视性政策。试点城市要公开发布示范产品需求信息,采取招标方式,推动生产企业发挥技术、质量、价格、服务优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要支持建立由行业协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联盟。
(八)加强对示范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价。监测示范车、动力电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状态,收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规范数据档案管理,定期评估技术状态和运行效果。
(九)加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中央预拨资金的申请和年度清算工作。各试点城市应及时向车辆生产企业或用户支付补贴资金,不得拖延。积极落实地方财政相关配套资金,优化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和使用等环境建设。
(十)按时报告四部委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月底后5天内上报上月示范运行相关数据;季度结束后5天内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建议;
年底后15天内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是对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应抓住试点的有利机遇,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增强上下游配套能力,改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份额,尽快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
(1) 汽车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部公告[2009]第44号)的要求组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申报生产。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必须纳入《节能和新能量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
(2) 与整车、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相关的企业应向公众披露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续航里程、混合动力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和寿命,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和更换条款,以确保用户充分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汽车企业应确保上市销售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状态一致。
(4) 整车、零部件、充电设施生产相关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安排服务网络,遵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5) 车辆或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汽车及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况,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应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相关实验和研究能力建设。
二、试点工作评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与推广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规范和加强试点工作管理,提高示范水平和质量,是试点组织今后的重中之重。
(a)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价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成效、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鼓励政策制定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标准实施情况、市场开放情况、示范与后续评价情况、科技创新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年底,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总结。对未通过年终考核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2) 加强对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进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市场销量检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目录。有必要对试点城市目录产品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如果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一致,则应取消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退役目录产品数量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加试点的资格。
(三)建立试点工作咨询和支持机制……
愿景专家组,负责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的咨询、检查和监督。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供需对接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10月14日财办监[2011]1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启动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试点城市工作要求
试点城市政府是负责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与推广(财建〔2010〕2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节能与新能量汽车示范与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试点工作组织
(a) 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组织机构。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对试点工作负责,建立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
(二)按照示范推广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确保年度整车推广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健全示范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四)研究制定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的政策。在落实中央试点政策的同时,积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免牌拍卖、摇号限购等限制措施,出台停车费、电价、道路通行费等配套政策,广泛调动政府、企业、,机构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5) 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居民小区或工作场所的停车位为个人新能源汽车用户建设充电桩,充电桩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1:1;
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服务;此外,在政府机关、商场、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适当设置专用停车位和配套充电桩;同时,城市要配置资源,建设数量少但精准、覆盖示范运营区域的快速充电网络。
(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汽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要严格执行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根据最新国家和行业规范及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011年底前,各试点城市要主动清理现有的相关地方政策法规,取消涉及外国产品投标和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的歧视性政策。试点城市要公开发布示范产品需求信息,采取招标方式,推动生产企业发挥技术、质量、价格、服务优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要支持建立由行业协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联盟。
(八)加强对示范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价。监测示范车、动力电池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状态,收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规范数据档案管理,定期评估技术状态和运行效果。
(九)加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中央预拨资金的申请和年度清算工作。各试点城市应及时向车辆生产企业或用户支付补贴资金,不得拖延。积极落实地方财政相关配套资金,优化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和使用等环境建设。
(十)按时报告四部委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月底后5天内上报上月示范运行相关数据;季度结束后5天内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建议;
年底后15天内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二是对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应抓住试点的有利机遇,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增强上下游配套能力,改善售后服务,努力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份额,尽快降低生产成本,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
(1) 汽车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部公告[2009]第44号)的要求组织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申报生产。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必须纳入《节能和新能量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
(2) 与整车、零部件和充电设施生产相关的企业应向公众披露相关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信息,如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续航里程、混合动力车的节油率、动力电池的充电方式、时间和寿命,以及上述产品的保修和更换条款,以确保用户充分理解和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三)汽车企业应确保上市销售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状态一致。
(4) 整车、零部件、充电设施生产相关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加强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合理安排服务网络,遵守产品保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5) 车辆或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落实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制定相关回收服务承诺,建立相应的处理能力。
(六)汽车及动力电池、充电设施生产等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示范产品技术跟踪体系,建立产品运行数据库,掌握产品技术状况,及时做好技术改进工作。企业应加强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相关实验和研究能力建设。
二、试点工作评估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与推广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规范和加强试点工作管理,提高示范水平和质量,是试点组织今后的重中之重。
(a)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动态评价管理。定期对试点城市成效、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鼓励政策制定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标准实施情况、市场开放情况、示范与后续评价情况、科技创新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年底,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总结。对未通过年终考核的试点城市,或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城市,取消其试点城市资格。
(2) 加强对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进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市场销量检查,对一年内未销售的产品取消目录。有必要对试点城市目录产品的实际运行状态进行抽样测试。如果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目录严重不一致,则应取消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退役目录产品数量达到50%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参加试点的资格。
(三)建立试点工作咨询和支持机制……
愿景专家组,负责各试点城市示范推广工作的咨询、检查和监督。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协助四部委和咨询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工作。
(四)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四部委将根据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加强试点城市经验交流,组织试点城市与企业供需对接交流活动,积极推进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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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