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政办[2012]172号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增强我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了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专项资金在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会同省财政管理厅。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竞争性选择。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优、优中选优”,操作流程公开透明,程序严格,操作规范;
(2) 突出显示关键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产业链重要环节、龙头企业并购重组、需求侧应用示范、技术创新重大载体建设,原则上不安排竞争性领域项目;
(3) 引导和驾驶。坚持政府和企业主体引导,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和国内外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4) 整合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和评估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和整合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资源和政策,形成上下一体分离、联动的运行机制;
(5) 注意性能。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配置和使用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审议批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监督、调度和推进,并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a) 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并对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跟踪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类别参与项目遴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与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设备。关键支持:
(1) 支持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开拓性、基础性和突破性特征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和国家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以提升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为基础,支持主要载体建设;
(3) 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
(五)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扶持事项。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独立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承办人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人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3)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以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技术封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的实施可以形成相应的产业集群,完善配套产业链,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先进的生产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有引领科技、带动创新的能力,代表经济中长期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方向;
(七)项目承担方应拥有一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的研发团队。
项目承办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根据不同行业和情况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补贴。
贷款折扣。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按照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50%-100%的贴息补贴。折扣期一般不超过2年。
用奖励代替补偿。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关键技术成果,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单位实际研发投入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对处于孵化期或初创期的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优先选择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早期投资的项目。为体现引导和鼓励,专项资金将按照投资本金加一定收益(原则上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在一定期限内有序提取。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股权投资委托给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保留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或退出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法。投资规模大、支撑带动能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报告指引,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按照申报指引,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各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共同提出建议,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和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各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成立联合项目评审组,其成员不少于5人,且必须为单数。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的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工业和管理专家。
项目审查的重点是技术和经济审查以及财务审查。
(1) 书面审查。评审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确定进入公防环节的项目名单;
(2) 公共辩护。通过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回复,由评审组现场打分,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
(3) 现场验证。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
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4) 项目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媒体上公布;
(5) 项目储备。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项目支持和项目管理中的科学性和计划性,要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定期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入库。
第十三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资金的审查和拨付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第十四个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资金的拨付。
(1) 投资补贴项目。70%的补贴资金预拨付给项目承担人,剩余30%的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资金审计报告进行拨付;
(2) 贷款折扣项目。由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同项目承办人财政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一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3) 用奖项代替项目。省财政厅一次性拨款;
(4) 股权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和委托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省财政厅将一次性向委托单位拨付专项资金,委托单位将按协议拨付给项目单位。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迅速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人应当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落实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检查意见。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计、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绩效管理工作。基金绩效评估结果是及时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申请人指使或者指使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请人在当地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未严格审核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造成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三年内不再受理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取、截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府令第63号)。
附则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省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政办[2012]172号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增强我省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了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专项资金在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会同省财政管理厅。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竞争性选择。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优、优中选优”,操作流程公开透明,程序严格,操作规范;
(2) 突出显示关键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产业链重要环节、龙头企业并购重组、需求侧应用示范、技术创新重大载体建设,原则上不安排竞争性领域项目;
(3) 引导和驾驶。坚持政府和企业主体引导,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和国内外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4) 整合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和评估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和整合各级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资源和政策,形成上下一体分离、联动的运行机制;
(5) 注意性能。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配置和使用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审议批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监督、调度和推进,并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a) 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并对专项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跟踪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类别参与项目遴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与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设备。关键支持:
(1) 支持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开拓性、基础性和突破性特征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和国家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以提升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为基础,支持主要载体建设;
(3) 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
(五)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扶持事项。
第八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本省注册的独立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承办人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人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3)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以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技术封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的实施可以形成相应的产业集群,完善配套产业链,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先进的生产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有引领科技、带动创新的能力,代表经济中长期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方向;
(七)项目承担方应拥有一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的研发团队。
项目承办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根据不同行业和情况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采取投资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投资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重要环节和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补贴。
贷款折扣。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按照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50%-100%的贴息补贴。折扣期一般不超过2年。
用奖励代替补偿。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关键技术成果,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单位实际研发投入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对处于孵化期或初创期的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优先选择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早期投资的项目。为体现引导和鼓励,专项资金将按照投资本金加一定收益(原则上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在一定期限内有序提取。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股权投资委托给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保留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或退出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法。投资规模大、支撑带动能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初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报告指引,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按照申报指引,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进行申报。各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共同提出建议,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和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各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成立联合项目评审组,其成员不少于5人,且必须为单数。成员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的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工业和管理专家。
项目审查的重点是技术和经济审查以及财务审查。
(1) 书面审查。评审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确定进入公防环节的项目名单;
(2) 公共辩护。通过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回复,由评审组现场打分,确定现场考察项目名单;
(3) 现场验证。评审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清单;
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4) 项目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媒体上公布;
(5) 项目储备。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项目支持和项目管理中的科学性和计划性,要建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定期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入库。
第十三批审批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资金的审查和拨付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第十四个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资金的拨付。
(1) 投资补贴项目。70%的补贴资金预拨付给项目承担人,剩余30%的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资金审计报告进行拨付;
(2) 贷款折扣项目。由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同项目承办人财政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一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审核拨付;
(3) 用奖项代替项目。省财政厅一次性拨款;
(4) 股权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和委托单位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省财政厅将一次性向委托单位拨付专项资金,委托单位将按协议拨付给项目单位。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迅速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办人应当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落实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检查意见。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计、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绩效管理工作。基金绩效评估结果是及时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申请人指使或者指使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取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请人在当地申报资格;申报单位未严格审核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造成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三年内不再受理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取、截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缴,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和处罚,《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府令第63号)。
附则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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