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12月22日)
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以及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一、资金来源
2010-201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包括市、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二是补贴的内容和对象
(a) 中央政府主要对私人购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地方财政主要补贴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站、电池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
(2)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包括私人直接购买、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其他补贴。
1.直购补贴:私人用户直接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组织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2.车辆租赁补贴:租赁企业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租赁给私人用户。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租赁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
3.电池租赁补贴: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贴,电池租赁企业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充电设施补贴:财政根据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等投入),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给予补贴。
5.电池回收补贴:财政将根据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的实际电池数量给予补贴。
三、申请补贴销售(租赁)企业条件
(a)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和我市试点实施计划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车辆租赁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完善的租赁后服务体系;
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电池的要求。
(三) 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的企业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建[2010]230号文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补贴条件、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等相关材料,完善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以及以一定折扣回收整车和电池的承诺书等。
第四,补贴标准
(a)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动力电池组的能量。符合新能源汽车扶持条件的,按3000元/千瓦时补贴。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6万元/车。
(2) 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1.如果车辆是直接购买的,将根据动力电池组的能量进行补贴。其中,对能量超过10千瓦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给予每辆2000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20千瓦时的,每辆车补贴3000元/千瓦时,最高补贴6万元/辆。同时,每辆车将按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如果整车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自2012年12月31日起,对车辆租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1000元/月。
3.如果租赁裸车(即租赁无电池系统的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与租赁企业分开租赁,有权获得电池租赁补贴),根据租赁合同,2011年底前将补贴裸车租赁费的50%,每辆车最高补贴1000元/月;2012年,裸车租赁费补贴30%,每辆车最高补贴600元/月。
4.如果电池是租赁的,根据租赁合同,电池租赁费将按每辆车0.5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长补贴里程为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贴;以燃油车换新能源车的个人,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贴。
6.对纳入杭州市实施的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贴。
7.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旧电池的,按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贴。
萧山、余杭区和5个县(市)的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1) 直接购买。
1.新能源汽车直购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购车补贴和地方政府购车及收费补贴。
2.由直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补贴,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出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
(2) 购车人在杭州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3) 购车人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4) 解释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kWh)等关键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组织单位应当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填写《新能源汽车团购赎回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车换新能源车,应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燃油车驾驶证、新能源车驾驶证和燃油车报废凭证,并填写《团购新能源车财政补贴申请表》。
3、收费补贴资金。财政按照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收费金额的35%,预先分配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再由生产企业或营销组织分配给个人,并将相关购车记录和资金拨付数据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新能源汽车行驶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个人可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贴。如果清算结果高于已分配的补贴,差额将由财政补足,如果低于已分配的补助,差额将不予扣除。
(2) 车辆租赁。
1.车辆租赁补贴包括中央政府的购车补贴和地方政府的车辆租赁补贴和充电补贴。
2.车辆租赁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收费财政补贴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车辆财政补贴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 向租赁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发票;
(2) 在杭州市车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车辆驾驶证;
(3) 解释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kWh)等关键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 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之间的车辆租赁协议。
3、收费补贴资金。按照每辆车6万公里计算应支付的收费金额的35%预分配给汽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向市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提出补贴。如果清算结果高于预分配补贴,差额将由财政补足,低于预分配补贴的差额将不予扣除。
(3) 裸车租赁。
租赁企业应申请裸车租赁费补贴,填写《新能源汽车私人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2.租赁车辆的发票和车辆行驶证;
3.私人承租人的杭州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住证;
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方签订的裸车租赁协议。
(4) 电池租赁。
1.电池租赁补贴包括中央政府的电池租赁补贴和地方政府的电池租金补贴。
2.电池租赁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私人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2) 私人承租人的杭州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
(3) 租赁企业购买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和发票;
(4) 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之间的电池租赁协议;
(5) 解释动力电池组能量(kWh)信息的有效材料。
3.电池租赁企业与个人租赁者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贴期限为3年或最长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电池租赁补贴资金应当分期拨付。签订租赁协议后,第一期资金按照每辆车行驶里程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金额的35%进行预分配,剩余资金每年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5) 充电站的建设。
由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财务投资清单(主要包括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更换、监控和通信系统的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 电池回收。
新能源汽车和电池制造商可以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用于回收废旧电池。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回收金额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回收废电池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补助金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并可酌情定期申请。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和经济委员会审核,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请。
六、 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科技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自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的私人直购、车辆租赁和电池租赁均可享受此项财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12月22日)
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技部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以及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一、资金来源
2010-201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包括市、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二是补贴的内容和对象
(a) 中央政府主要对私人购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地方财政主要补贴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充电站、电池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
(2)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包括私人直接购买、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和其他补贴。
1.直购补贴:私人用户直接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下同)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组织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2.车辆租赁补贴:租赁企业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租赁给私人用户。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给予补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租赁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
3.电池租赁补贴: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贴,电池租赁企业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充电设施补贴:财政根据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不含土地等投入),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给予补贴。
5.电池回收补贴:财政将根据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的实际电池数量给予补贴。
三、申请补贴销售(租赁)企业条件
(a)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和我市试点实施计划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车辆租赁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并具有完善的租赁后服务体系;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电池的要求。
(三) 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的企业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建[2010]230号文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补贴条件、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等相关材料,完善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以及以一定折扣回收整车和电池的承诺书等。
第四,补贴标准
(a) 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动力电池组的能量。符合新能源汽车扶持条件的,按3000元/千瓦时补贴。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6万元/车。
(2) 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1.如果车辆是直接购买的,将根据动力电池组的能量进行补贴。其中,对能量超过10千瓦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给予每辆2000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3万元/辆;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20千瓦时的,每辆车补贴3000元/千瓦时,最高补贴6万元/辆。同时,每辆车将按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如果整车租赁,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自2012年12月31日起,对车辆租赁费给予50%的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1000元/月。
3.如果租赁裸车(即租赁无电池系统的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与租赁企业分开租赁,有权获得电池租赁补贴),根据租赁合同,2011年底前将补贴裸车租赁费的50%,每辆车最高补贴1000元/月;2012年,裸车租赁费补贴30%,每辆车最高补贴600元/月。
4.如果电池是租赁的,根据租赁合同,电池租赁费将按每辆车0.5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长补贴期为3年或最长补贴里程为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5.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贴;以燃油车换新能源车的个人,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贴。
6.对纳入杭州市实施的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贴。
7.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旧电池的,按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贴。
萧山、余杭区和5个县(市)的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余由市财政承担。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1) 直接购买。
1.新能源汽车直购补贴包括中央政府购车补贴和地方政府购车及收费补贴。
2.由直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补贴,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出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
(2) 购车人在杭州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3) 购车人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驾驶证;
(4) 解释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kWh)等关键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其中,单位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组织单位应当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填写《新能源汽车团购赎回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个人以燃油车换新能源车,应提供相关证明,包括燃油车驾驶证、新能源车驾驶证和燃油车报废凭证,并填写《团购新能源车财政补贴申请表》。
3、收费补贴资金。财政按照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收费金额的35%,预先分配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再由生产企业或营销组织分配给个人,并将相关购车记录和资金拨付数据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新能源汽车行驶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个人可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贴。如果清算结果高于已分配的补贴,差额将由财政补足,如果低于已分配的补助,差额将不予扣除。
(2) 车辆租赁。
1.车辆租赁补贴包括中央政府的购车补贴和地方政府的车辆租赁补贴和充电补贴。
2.车辆租赁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收费财政补贴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车辆财政补贴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 向租赁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发票;
(2) 在杭州市车管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车辆驾驶证;
(3) 解释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kWh)等关键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
(4) 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之间的车辆租赁协议。
3、收费补贴资金。按照每辆车6万公里计算应支付的收费金额的35%预分配给汽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里程向市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提出补贴。如果清算结果高于预分配补贴,差额将由财政补足,低于预分配补贴的差额将不予扣除。
(3) 裸车租赁。
租赁企业应申请裸车租赁费补贴,填写《新能源汽车私人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2.租赁车辆的发票和车辆行驶证;
3.私人承租人的杭州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住证;
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方签订的裸车租赁协议。
(4) 电池租赁。
1.电池租赁补贴包括中央政府的电池租赁补贴和地方政府的电池租金补贴。
2.电池租赁企业应申请补贴,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私人租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2) 私人承租人的杭州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
(3) 租赁企业购买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和发票;
(4) 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之间的电池租赁协议;
(5) 解释动力电池组能量(kWh)信息的有效材料。
3.电池租赁企业与个人租赁者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贴期限为3年或最长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4.电池租赁补贴资金应当分期拨付。签订租赁协议后,第一期资金按照每辆车行驶里程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金额的35%进行预分配,剩余资金每年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5) 充电站的建设。
由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财务投资清单(主要包括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更换、监控和通信系统的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 电池回收。
新能源汽车和电池制造商可以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用于回收废旧电池。电池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回收金额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回收废电池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补助金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并可酌情定期申请。申请补贴的企业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报市财政局和经济委员会审核,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请。
六、 监督管理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支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二)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科技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自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的私人直购、车辆租赁和电池租赁均可享受此项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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