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11]52号
为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法〔2011〕4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科技服务业:
一、土地政策
(1)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工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由于耕地储备资源有限,项目所在市县不可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省里轻松占补。
(二)实施产业项目“以地带项目”优惠政策。商业性工业用地招标出让的,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地区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底价。属于直接支持项目的科研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按批准的实际科研用地面积进行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严禁改变上述两类土地的土地用途。
(3) 工业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实际投资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的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亩及以上(按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就业800人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面积提供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和企业职工人数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 原土地使用者利用收购的非经营性土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通过协议、作价投资、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
(5)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征收土地出让金。
(六)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积率的前提下,不得再提高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二是园区扶持政策
(7) 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发展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率好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扩容,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3至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发展、集约用地。
(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由当地市县投入,省级财政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第……
d、 财政和税收政策
(9) 项目投产后3年内,亩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部分可按土地出让或租赁两种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一定比例的年租金奖励(见附表)。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收入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10) 如果项目车间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优化设计改为两层或两层以上,可在征地补偿中参照每层土地面积实施经济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车间占用土地的净收入。
(十一)符合第三条所列标准取得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生活配套建设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最高奖励金额为项目所在同类土地市场成交均价的50%。
(十二)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家名牌(驰名商标)企业落户本省。对生产后3年内年税收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工厂建筑和员工宿舍的租金优惠是该地区最低的。
(十三)年平均300至500名员工(不含500人)的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员工培训补贴;对于员工人数在500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的员工培训补贴。对本省企业和高校或职业技术学院的培训项目,优先给予培训补贴。五
(十四)对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五年奖励。2011年以来,当年实际缴纳两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比上年增长10%,地方政府分担增量部分,其中30%在当年得到支持和奖励。省、市、县财政按照税收分担比例承担。
(十五)企业为研究、开发、生产进口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16)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扣除50%的研发费用;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7) 如果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省内建设实施的,按照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50%提供配套设施,最高300万元。企业承担“973”、“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并在本省建设实施,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支持。
(十八)由省级科技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扶持5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九)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获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以上3项;自主创新每年获得发明专利10余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有6余项。对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获得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金。
(二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同一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对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年均贷款日余额的1%给予贴息,对个别产品和项目最高贴息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6执行。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其建设资金中的境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给予每年1个百分点的补贴,为期3年。
(二十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工资、薪金和劳动所得在当地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份额,给予5年100%的奖励;对在海南分期工作的人员,按工资、薪金和劳动所得在当地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份额,给予五年60%的奖励。企业年入库税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劳务所得税五年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所属企业的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成果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份额,给予5年50%的奖励,最高总额300万元。每月的奖金将在下个月兑现。
(二十二)对于引进产业项目,参照《海南省投资激励办法(试行)》实施投资激励。对节能环保和生物产业,按照新产业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高科技服务将按照现代服务项目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条件,优先采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在我省投资信息产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建设政府信息项目。
第四,融资政策
(二十四)鼓励海南省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激励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并应用于本省项目的,投资额达到2亿元或占总投资的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当地企业所得税份额的50%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现行财政制度分别承担。
(二十六)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奖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进行融资给予补贴。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长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集体债券)和中期票据的企业,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五、产业服务政策
(二十八)对全省纳入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大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1)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每瓦装机容量(WP)补贴10元;(2) 城市公共绿色照明项目(太阳能与风能互补、太阳能与LED组合照明等),每瓦补贴5元;
(3)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按照《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对于无法独立上网的偏远地区和小岛屿,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约定电价的基础上,补贴为每千瓦时0.10元,期限为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经营。园区和企业热电联产分布式机组建设可纳入技术改造和节能激励专项支付范围。
(三十一)培育和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实施技术和产业市场化。对本省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在本省试点城市开展公共服务和政府公务用车领域的示范推广。对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邮政等领域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固定补贴的30%给予补贴。对在省内参与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应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相应的专业体系规划,给予不超过20%、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设施投资。
(三十二)对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药品生产企业,按年度国家扶持资金到位数额给予资助。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落户本省生产,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将首次按国家扶持资金实际金额的20%给予资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项目,使用的建筑垃圾不收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由项目业主补贴(吨);利用工业废弃物和矿山尾矿及废弃物再生建筑材料项目,对工业废弃物和尾矿及废弃物不收费。上述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级节能资源利用优惠政策。在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废弃秸秆生产沼气的项目中,垃圾分类成本由政府补贴,工业沼气的利用由政府协调,直接供应给汽车或自建加油站。
(34)对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服务业所在园区(集聚区)内企业,营业税年度总税额,园区管理机构或当地主管部门确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万元以下的;30万元至60万元,支持和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支持和奖励企业40%;
100万元以上,支持和奖励企业50%。支持期为5年。琼府[2011]52号
为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法〔2011〕4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科技服务业:
一、土地政策
(1)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工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由于耕地储备资源有限,项目所在市县不可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省里轻松占补。
(二)实施产业项目“以地带项目”优惠政策。商业性工业用地招标出让的,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地区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底价。属于直接支持项目的科研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按批准的实际科研用地面积进行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严禁改变上述两类土地的土地用途。
(3) 工业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实际投资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的企业,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亩及以上(按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就业800人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面积提供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和企业职工人数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 原土地使用者利用收购的非经营性土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通过协议、作价投资、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
(5)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按照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征收土地出让金。
(六)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容积率的前提下,不得再提高土地出让金,鼓励企业集约用地。
二是园区扶持政策
(7) 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发展程度高、土地利用效率好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扩容,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3至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中发展、集约用地。
(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由当地市县投入……
省级财政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财税政策
(9) 项目投产后3年内,亩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部分可按土地出让或租赁两种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一定比例的年租金奖励(见附表)。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收入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10) 如果项目车间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优化设计改为两层或两层以上,可在征地补偿中参照每层土地面积实施经济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车间占用土地的净收入。
(十一)符合第三条所列标准取得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生活配套建设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最高奖励金额为项目所在同类土地市场成交均价的50%。
(十二)鼓励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家名牌(驰名商标)企业落户本省。对生产后3年内年税收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工厂建筑和员工宿舍的租金优惠是该地区最低的。
(十三)年平均300至500名员工(不含500人)的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员工培训补贴;对于员工人数在500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每年给予20万元的员工培训补贴。对本省企业和高校或职业技术学院的培训项目,优先给予培训补贴。五
(十四)对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五年奖励。2011年以来,当年实际缴纳两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比上年增长10%,地方政府分担增量部分,其中30%在当年得到支持和奖励。省、市、县财政按照税收分担比例承担。
(十五)企业为研究、开发、生产进口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16)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扣除50%的研发费用;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7) 如果企业承担国家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的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省内建设实施的,按照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50%提供配套设施,最高300万元。企业承担“973”、“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并在本省建设实施,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给予20万元支持。
(十八)由省级科技部门和行业部门联合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扶持50万元,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九)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获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一次性奖励8万元以上3项;自主创新每年获得发明专利10余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有6余项。对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获得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金。
(二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同一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对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按年均贷款日余额的1%给予贴息,对个别产品和项目最高贴息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6执行。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其建设资金中的境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给予每年1个百分点的补贴,为期3年。
(二十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工资、薪金和劳动所得在当地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份额,给予5年100%的奖励;对在海南分期工作的人员,按工资、薪金和劳动所得在当地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份额,给予五年60%的奖励。企业年入库税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劳务所得税五年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所属企业的股权、期权和知识产权成果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地方份额,给予5年50%的奖励,最高总额300万元。每月的奖金将在下个月兑现。
(二十二)对于引进产业项目,参照《海南省投资激励办法(试行)》实施投资激励。对节能环保和生物产业,按照新产业项目标准给予奖励;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高科技服务将按照现代服务项目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条件,优先采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在我省投资信息产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建设政府信息项目。
第四,融资政策
(二十四)鼓励海南省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激励政策。
(二十五)支持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投资本省企业并应用于本省项目的,投资额达到2亿元或占总投资的70%以上。经省政府认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当地企业所得税份额的50%给予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照现行财政制度分别承担。
(二十六)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奖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进行融资给予补贴。对发行短期融资券、中长期债券(包括中小企业集体债券)和中期票据的企业,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
五、产业服务政策
(二十八)对全省纳入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大应用示范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1)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每瓦装机容量(WP)补贴10元;(2) 城市公共绿色照明项目(太阳能与风能互补、太阳能与LED组合照明等),每瓦补贴5元;
(3) 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按照《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补贴。
(二十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级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对于无法独立上网的偏远地区和小岛屿,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约定电价的基础上,补贴为每千瓦时0.10元,期限为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三十)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经营。园区和企业热电联产分布式机组建设可纳入技术改造和节能激励专项支付范围。
(三十一)培育和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实施技术和产业市场化。对本省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在本省试点城市开展公共服务和政府公务用车领域的示范推广。对在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邮政等领域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固定补贴的30%给予补贴。对在省内参与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的企业,应将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相应的专业体系规划,给予不超过20%、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设施投资。
(三十二)对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的药品生产企业,按年度国家扶持资金到位数额给予资助。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并落户本省生产,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将首次按国家扶持资金实际金额的20%给予资助。
(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项目,使用的建筑垃圾不收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由项目业主补贴(吨);利用工业废弃物和矿山尾矿及废弃物再生建筑材料项目,对工业废弃物和尾矿及废弃物不收费。上述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级节能资源利用优惠政策。在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废弃秸秆生产沼气的项目中,垃圾分类成本由政府补贴,工业沼气的利用由政府协调,直接供应给汽车或自建加油站。
(34)对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服务业所在园区(集聚区)内企业,营业税年度总税额,园区管理机构或当地主管部门确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在30万元以下的;30万元至60万元,支持和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支持和奖励企业40%;
100万元以上,支持和奖励企业50%。支持期为5年。六、 人才政策
(三十五)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考虑企业住房和城市建设,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设施。企业生活配套应与当地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建。引导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固定职工优先纳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人才管理要求的,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给予住房优惠。
(三十六)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政策解决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定下来和就学问题。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认定参照《海南省工信厅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备案登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十七)海南省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要积极与企业沟通联系,开设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程,采取委托培训、定向招生的方式,解决企业技术工人问题。省教育厅给予支持。
(38)为在企业从事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外国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以下出入境便利: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果需要延期,可以延期;对需要在琼永久居住的,可根据需要为外国人签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居住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可多次出行9);符合条件的琼居住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尽快接受、审查并向部申报外国人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即绿卡)。
(三十九)简化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因个人原因申请护照出国,可按应急规定优先办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如果您需要经常往返香港和澳门从事商业活动,您可以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一年“多次往返”背书;
因前往省等出入境原因申请的,可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紧急事务规定优先办理许可证。同一企业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的,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优化投资环境
(40)各级政府部门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新开业企业提供项目备案、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土地使用预审、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项目将实现绿色通道,上述手续将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批准、批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协助。
(四十一)加强电力、交通等因素的协调。工业项目供电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厂界供电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协调保障电力生产,帮助符合国家试点条件的大型用电企业申请直接购电计划。对运量较大或有特殊运输需求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给予运力支持和价格优惠。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取得自主进口资格。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资信良好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便捷的通关服务;对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化快、信用良好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分类管理和绿色通道待遇。
八、补充规定
(四十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省级财政逐年增加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本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
(44)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范围,本政策所称节能环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有关内容执行。信息产业包括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创意产业等为上述七个产业发展提供高技术配套服务的产业。
(四十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财政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和园区,按照省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财政支持。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集中专项资金。财税政策中的相关科技支撑奖由省科技厅执行;融资政策由省政府财政厅执行;产业服务政策在太阳能建筑应用中的激励措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除上述对本政策的其他扶持资金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应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入境、进出口、质检、人才服务等不涉及财政奖励的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按程序办理。上述部门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范围内,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可以与企业约定制定一企一策。如果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政策执行。
(四十七)对按照本政策第三条规定取得配套生活用地的企业,在产业项目启动后2年内,实际投资额未达到约定投资额50%的,省、市、县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亩地年销售收入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应当依法停止办理审批手续;
已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生活配套用地,由相关政策支持的奖励资金予以返还。自首次获得配套居住用地起两年过渡期后,职工不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相关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范围。市、县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项目的土地供应协议或者土地登记文件中明确细则。
(四十八)本政策发布后,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琼府[2009]59号)和《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琼福[2008]77号)为准。
(四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国土、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解释。六、 人才政策
(三十五)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考虑企业住房和城市建设,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设施。企业生活配套应与当地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建。引导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固定职工优先纳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人才管理要求的,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给予住房优惠。
(三十六)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政策解决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定下来和就学问题。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认定参照《海南省工信厅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备案登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十七)海南省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要积极与企业沟通联系,开设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课程,采取委托培训、定向招生的方式,解决企业技术工人问题。省教育厅给予支持。
(38)为在企业从事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外国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以下出入境便利: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果需要延期,可以延期;对需要在琼永久居住的,可根据需要为外国人签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居住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可多次出行9);符合条件的琼居住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尽快接受、审查并向部申报外国人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即绿卡)。
(三十九)简化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因个人原因申请护照出国,可按应急规定优先办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如果您需要经常往返香港和澳门从事商业活动,您可以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信申请一年“多次往返”背书;
因前往省等出入境原因申请的,可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按紧急事务规定优先办理许可证。同一企业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的,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七、优化投资环境
(40)各级政府部门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新开业企业提供项目备案、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土地使用预审、工商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项目将实现绿色通道,上述手续将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批准、批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协助。
(四十一)加强电力、交通等因素的协调。工业项目供电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厂界供电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协调保障电力生产,帮助符合国家试点条件的大型用电企业申请直接购电计划。对运量较大或有特殊运输需求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给予运力支持和价格优惠。
(四十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取得自主进口资格。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资信良好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便捷的通关服务;对出口量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化快、信用良好的产品,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分类管理和绿色通道待遇。
八、补充规定
(四十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省级财政逐年增加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本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
(44)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范围,本政策所称节能环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有关内容执行。信息产业包括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创意产业等为上述七个产业发展提供高技术配套服务的产业。
(四十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财政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和园区,按照省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财政支持。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集中专项资金。财税政策中的相关科技支撑奖由省科技厅执行;融资政策由省政府财政厅执行;产业服务政策在太阳能建筑应用中的激励措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除上述对本政策的其他扶持资金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应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入境、进出口、质检、人才服务等不涉及财政奖励的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按程序办理。上述部门应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指南。
(四十六)在本政策范围内,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也可以与企业约定制定一企一策。如果市、县政府制定的政策比本政策更优惠,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政策执行。
(四十七)对按照本政策第三条规定取得配套生活用地的企业,在产业项目启动后2年内,实际投资额未达到约定投资额50%的,省、市、县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亩地年销售收入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土地应当依法停止办理审批手续;已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生活配套用地,由相关政策支持的奖励资金予以返还。自首次获得配套居住用地起两年过渡期后,职工不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相关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范围。市、县政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项目的土地供应协议或者土地登记文件中明确细则。
(四十八)本政策发布后,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琼府[2009]59号)和《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琼福[2008]77号)为准。
(四十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国土、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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