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证城市交通的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试行中小客车总量控制。具体而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增量指标管理,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运营供需的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城市交通的减排和低碳环境保护。第三条本办法试行期间,本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为12万辆,增量配额每月平均分配。
第四条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实行摇号免费配置。城市公交指标控制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机关、全额资助事业单位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不再增加公务小客车配置指标,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本办法向本市公交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住所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无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可以凭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摇号登记。居住在本市的个人包括:(1)在本市注册的人员;
(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香港、澳门和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4) 持有有效居住证三年以上(含),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五年以上(包括)的非本地居民。
单位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城市公交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通过摇号方式获得分配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出售或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和淘汰后需要更新的黄标车的单位或个人,可自完成车辆转让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获取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并办理索引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可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指标,并办理指标配套文件。
第七条本指数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在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登记摇号。
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进城,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让;(3) 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4) 办理车辆捐赠公证;
(5) 处理车辆转移。
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应当注明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工商部门应当对二手车销售发票进行核验,公证处应当办理车辆捐赠公证。单位和个人持上述证件,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九条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确标明本市试点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书面提示购买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列入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条例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
第十一条个人因婚姻、继承等原因转让财产的已登记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本市中小客车登记或者外省(区、市)向本市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本市中小客车各项指标的证明文件。
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并收到预定金额的款项。2012年7月13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处提交信息,申请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进行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用车配属许可证的中小客车和已取得进口证明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部门进口境外人员携带的车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试用期结束后,按照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第一条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证城市交通的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试行中小客车总量控制。具体而言,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增量指标管理,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运营供需的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城市交通的减排和低碳环境保护。第三条本办法试行期间,本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为12万辆,增量配额每月平均分配。
第四条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实行摇号免费配置。城市公交指标控制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机关、全额资助事业单位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不再增加公务小客车配置指标,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需要获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本办法向本市公交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住所在本市的个人,其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可以向val…申请摇号登记……
机动车驾驶证。居住在本市的个人包括:(1)在本市注册的人员;
(2) 驻广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香港、澳门和人员、华侨和外国人;
(4) 持有有效居住证三年以上(含),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五年以上(包括)的非本地居民。
单位登记的条件和内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城市公交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通过摇号方式获得分配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出售或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和淘汰后需要更新的黄标车的单位或个人,可自完成车辆转让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获取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并办理索引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可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指标,并办理指标配套文件。
第七条本指数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在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登记摇号。
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办理中小客车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进城,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让;(3) 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4) 办理车辆捐赠公证;
(5) 处理车辆转移。
取得指标的,税务机关应当注明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工商部门应当对二手车销售发票进行核验,公证处应当办理车辆捐赠公证。单位和个人持上述证件,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九条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确标明本市试点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书面提示购买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列入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条例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
第十一条个人因婚姻、继承等原因转让财产的已登记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本市中小客车登记或者外省(区、市)向本市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本市中小客车各项指标的证明文件。
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并收到预定金额的款项。2012年7月13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处提交信息,申请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进行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用车配属许可证的中小客车和已取得进口证明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部门进口境外人员携带的车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试用期结束后,按照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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