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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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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贡高

2013年15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检验检疫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检验总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将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管理,中国乘用车产品的平均油耗将逐步降低,使2015年和2020年中国乘用车的平均油耗分别降至6.9升/100公里和5.5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可以燃烧汽油或柴油的乘用车产品(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插电式混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中国海关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中国海关以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在中国海关销售乘用车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商。

国内乘用车制造商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制造商主要是指中国海关以外的乘用车制造商,其乘用车产品已在中国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被视为进口乘用车制造商在中国的代理商,负责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所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采用国产乘用车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为准;

进口客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行会计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和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核算。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各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原则上作为企业平均油耗的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油耗数据报送及公示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油耗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会计管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新生产和进口乘用车产品的油耗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油耗监测系统,按照标准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停产或进口车辆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油耗网汽车油耗公告系统公布乘用车油耗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乘用车车型油耗实际值,应当使用汽车油耗告知系统中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指标数据计算。

如果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型在汽车油耗通知系统中有多个不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数据(包括今年通过汽车油耗通知体系发布的停产或进口车型数据),在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时,将采用最大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本会计年度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客车分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中国海关在会计年度公布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会计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为:会计主体各模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各模型对应的会计基础的乘积之和除以该会计主体所有模型的会计基础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主体平均油耗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会计主体每种车型的油耗目标值与每种车型对应的会计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会计主体所有会计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四条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应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27999-2011)中规定(不包括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当同一车型由于整备质量、座椅数量和变速器类型的不同而具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时,在计算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的时候采用最小油耗目标值。

第十五条为鼓励节能和新型……的发展……

节能汽车产品,当计算企业达到全国乘用车平均油耗目标的情况时,纯电动乘用车在综合工况下的实际油耗值,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在50公里及以上的燃料电池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零计算,按5倍计入核算基数总和;综合工况下实际油耗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辆(不含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按三次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五章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报告

第十六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年度合规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质5份,光盘5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预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预期值和预期目标值。

第十七条各会计单位应在每年8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质五份,光盘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1) 上半年实际生产或进口的汽车数量、综合工况下相应的油耗和关键参数;

(2) 预测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

(三)完成对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预测。

第十八条每年二月一日前,各会计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质版和光盘版各5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生产或进口的车辆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相应车辆的油耗目标值、会计主体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和实际值,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会计主体认为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和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和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会计机构报送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名义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会计与公示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对国内乘用车和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油耗和产量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数量和进口分销企业的核查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燃料消耗量、进口量、进口分销企业和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会计主体企业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计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油耗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发布《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平均油耗核算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的数量、企业平均油耗的目标值、实际值、合规性和排名。

第七章配额的转让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于/低于目标值的金额是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费量实际值之差与本年度车辆核算基数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

第二十五条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高于企业目标值的会计单位,可以将高于目标值的金额结转到下一年。2015年之前,优于目标值的配额是指低于目标值100%的配额。

第二十六条结转配额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先使用先结转的线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油耗检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油耗进行抽样检查……

并向公众公布结果。

第二十八条要求报告和会计数据不合格的企业说明情况并提交改进计划。未按规定上报油耗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油耗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企业未按规定标注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注的汽车油耗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

(三)企业标注和上报的汽车油耗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四)企业未按时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

(5) 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2012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实施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要求,汽车燃料消耗管理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贡高

2013年15日。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的要求,检验检疫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公布。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检验总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将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管理,中国乘用车产品的平均油耗将逐步降低,使2015年和2020年中国乘用车的平均油耗分别降至6.9升/100公里和5.5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可以燃烧汽油或柴油的乘用车产品(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插电式混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中国海关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中国海关以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在中国海关销售乘用车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商。

国内乘用车制造商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制造商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制造商主要是指中国海关以外的乘用车制造商,其乘用车产品已在中国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被视为进口乘用车制造商在中国的代理商,负责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所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采用国产乘用车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为准;

进口客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行会计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和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核算。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各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原则上作为企业平均油耗的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油耗数据报送及公示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油耗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会计管理。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新生产和进口乘用车产品的油耗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油耗监测系统,按照标准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停产或进口车辆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油耗网汽车油耗公告系统公布乘用车油耗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企业乘用车车型油耗实际值,应当使用汽车油耗告知系统中车型对应的综合工况油耗指标数据计算。

如果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型在汽车油耗通知系统中有多个不同综合工况下的油耗数据(包括今年通过汽车油耗通知体系发布的停产或进口车型数据),在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时,将采用最大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本会计年度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客车分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中国海关在会计年度公布并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会计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法为:会计主体各模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各模型对应的会计基础的乘积之和除以该会计主体所有模型的会计基础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主体平均油耗目标值的计算方法为:会计主体每种车型的油耗目标值与每种车型对应的会计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会计主体所有会计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四条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应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27999-2011)中规定(不包括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当同一车型由于整备质量、座椅数量和变速器类型的不同而具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时,在计算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的时候采用最小油耗目标值。

第十五条为鼓励节能和新型……的发展……

节能汽车产品,当计算企业达到全国乘用车平均油耗目标的情况时,纯电动乘用车在综合工况下的实际油耗值,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在50公里及以上的燃料电池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零计算,按5倍计入核算基数总和;综合工况下实际油耗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辆(不含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乘用车),按三次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五章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报告

第十六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年度合规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质5份,光盘5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预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预期值和预期目标值。

第十七条各会计单位应在每年8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质五份,光盘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1) 上半年实际生产或进口的汽车数量、综合工况下相应的油耗和关键参数;

(2) 预测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

(三)完成对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预测。

第十八条每年二月一日前,各会计单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质版和光盘版各5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转发给相关会计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生产或进口的车辆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下的油耗、相应车辆的油耗目标值、会计主体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和实际值,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会计主体认为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和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和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会计机构报送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名义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会计与公示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对国内乘用车和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油耗和产量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数量和进口分销企业的核查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负责燃料消耗量、进口量、进口分销企业和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各会计主体企业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计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油耗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发布《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平均油耗核算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的数量、企业平均油耗的目标值、实际值、合规性和排名。

第七章配额的转让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高于/低于目标值的金额是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费量实际值之差与本年度车辆核算基数的乘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为整数。

第二十五条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高于企业目标值的会计单位,可以将高于目标值的金额结转到下一年。2015年之前,优于目标值的配额是指低于目标值100%的配额。

第二十六条结转配额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先使用先结转的线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油耗检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油耗进行抽样检查……

并向公众公布结果。

第二十八条要求报告和会计数据不合格的企业说明情况并提交改进计划。未按规定上报油耗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油耗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企业未按规定标注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注的汽车油耗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

(三)企业标注和上报的汽车油耗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

(四)企业未按时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

(5) 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企业2012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实施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要求,汽车燃料消耗管理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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