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空气污染的违法成本,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拟取消违法行为双重处罚的罚款上限,诸如露天烧烤和过量的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可以在不设置上限的情况下加倍。
机动车尾气超标的最低罚款为500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对此前的草案进行了10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不仅单独设立了关于公共治理的专章,而且术语也从最初的96个“扩展”到了130个。
修订草案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干草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和垃圾,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食品或者在禁止区域内提供烧烤食品场所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倍以上的罚款可以加倍,没有上限。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以前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不设上限。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被取消。
此次将五类违法行为纳入“双罚无上限”范围,包括: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超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查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器;
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换车辆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该条例将于明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后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首都科学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对该立法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会后,董事会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向市委提交了相关指示,市委同意了这一要求。
这意味着,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初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立法经过这么多“步骤”最终通过,实属罕见。
集中
“每日连续惩罚”不包括在立法中。
在法案一审期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借鉴重庆和深圳的地方立法经验,建议增加“按日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投产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继续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进行处罚。”
然而,在这次修订草案中,“按日罚款”的措施没有被纳入立法。
大气污染控制报告每年公布一次。
考虑到政府在公共治理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对大气质量负总责。修订草案对政府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了4项新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承担16项具体防控责任,涉及财政安全、信息披露、,制定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处理突发事件、制定鼓励减排的政策、区域防控和责任评估。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明确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一些机动车在污染严重的日子里停止行驶。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负有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政府必须制定严重空气污染应急计划并向公众公布。同时,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类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预期水平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部分机动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引起注意的某人/某物
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草案修订草案新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污染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
e不得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维护和限制机动车的法定义务。促进公众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造成的污染。
关于空气污染防治法案修订草案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处长卢建儒表示,除了政府的指导和污染者控制环境的义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公民参与因素。公民有权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如绿色消费、环保生活等。公民也有权监督污染者的排放,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和投诉。如果你是受害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应有的权利。公民也有权监督政府履行其职责。每个人都可以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举报污染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得到奖励。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市政府要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责任。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民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如果举报内容得到核实,有关部门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后,未依法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与大气环境有关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但不得公开;截留、挪用或挪用已收取的拍卖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六种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以要求公开排污费的使用情况。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信息,限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限期污染物排放治理。
此外,公民有权依法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发表意见。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
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八条,以帮助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它涉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赔偿权,以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相关组织的环境保护责任。
为了增加空气污染的违法成本,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拟取消违法行为双重处罚的罚款上限,诸如露天烧烤和过量的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可以在不设置上限的情况下加倍。
机动车尾气超标的最低罚款为500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对此前的草案进行了10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不仅单独设立了关于公共治理的专章,而且术语也从最初的96个“扩展”到了130个。
修订草案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干草的,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和垃圾,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食品或者在禁止区域内提供烧烤食品场所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两倍以上的罚款可以加倍,没有上限。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以前的处罚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不设上限。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不超过100万元”的内容被取消。
此次将五类违法行为纳入“双罚无上限”范围,包括: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超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逾期未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查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器;
擅自拆除、闲置或更换车辆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该条例将于明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后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首都科学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对该立法进行第三次审议,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会后,董事会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向市委提交了相关指示,市委同意了这一要求。
这意味着,原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初提交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立法经过这么多“步骤”最终通过,实属罕见。
集中
“每日连续惩罚”不包括在立法中。
在法案一审期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借鉴重庆和深圳的地方立法经验,建议增加“按日处罚”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投产或者排放污染物的,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继续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进行处罚。”
然而,在这次修订草案中,“按日罚款”的措施没有被纳入立法。
大气污染控制报告每年公布一次。
考虑到政府在公共治理机制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应对大气质量负总责。修订草案对政府责任规定进行了修订,增加了4项新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应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承担16项具体防控责任,涉及财政安全、信息披露、,制定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处理突发事件、制定鼓励减排的政策、区域防控和责任评估。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明确指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一些机动车在污染严重的日子里停止行驶。
修订草案明确了政府负有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政府必须制定严重空气污染应急计划并向公众公布。同时,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人类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预期水平采取应对措施,包括责令企业停产或限产、停止部分机动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引起注意的某人/某物
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草案修订草案新规定,公民因大气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污染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
e不得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维护和限制机动车的法定义务。促进公众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造成的污染。
关于空气污染防治法案修订草案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处处长卢建儒表示,除了政府的指导和污染者控制环境的义务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公民参与因素。公民有权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如绿色消费、环保生活等。公民也有权监督污染者的排放,发现问题可以举报和投诉。如果你是受害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这些都是应有的权利。公民也有权监督政府履行其职责。每个人都可以监督政府的所作所为。
举报污染如果得到证实,可以得到奖励。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举报制度,市政府要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责任。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民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如果举报内容得到核实,有关部门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接到公民举报后,未依法查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与大气环境有关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但不得公开;截留、挪用或挪用已收取的拍卖费;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六种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以要求公开排污费的使用情况。
修订草案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信息,限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限期污染物排放治理。
此外,公民有权依法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发表意见。
公众是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实践者。
修订草案专门增加了八条,以帮助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它涉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赔偿权,以及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和相关组织的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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