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是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面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指标:到2017年,北京、天津和河北的细颗粒物浓度将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约25%,山西和山东省将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将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二,重点任务
(A) 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污染物的协调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供热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热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建成区及周边地级及以上地区除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和茶浴炉外,小时产能1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全部淘汰;
北京建成区所有燃煤锅炉已全部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清洁能源。
到2017年底,京津冀三省建成区基本淘汰小时产能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和其他郊区县基本淘汰小时容量1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四省的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行业集中的地区,将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转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火电厂集中供暖。
在供热和供气网络未覆盖的其他地区,将使用电力、新能源或清洁煤来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应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如期达标。到2015年底,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钢制烧结机脱硫能力1.6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2574万千瓦、3325万吨和6358万吨。
截至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到2014年底,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将完成油气回收和管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将全面实施“ldar”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处理。到2017年底,将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层、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墙,禁止露天作业,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2015年底,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将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类煤堆、料堆封闭存放或建设抑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餐饮业污染排放,在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的家用油烟机。秸秆焚烧是完全禁止的。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持续推进道路绿化、住宅绿化和立体空间绿化。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控制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牲畜负荷和恢复草原植被,加强荒漠化土地管理。
进一步加强京津冀沙尘暴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机动车防控……
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和天津的公共交通将占机动出行的60%以上。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公路网和铁路网建设,合理配置人流、物流和运输方式;
加快环京高速公路建设,减少重型货车通过主城。
5.控制城市机动车数量。北京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辆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鼓励绿色出行、提高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6.提高燃油质量。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将在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四级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供应达到国家四级水平的车用柴油。北京、天津和河北省重点城市将在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将在2017年底前供应满足国家第五级标准的车用车用汽柴油。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改造计划,制定合格的油品保障方案,确保合格油品及时供应。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柴油。
7.加快淘汰黄标车辆。到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所有黄标车将全部淘汰。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已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到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将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将在2017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构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
(C)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的工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省不再批准焦化、有色金属、电石和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靠近北京、天津和河北)不再批准焦化和电石、铁合金等新建产能项目。北京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项目逐步向外转移。
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等六大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控制国家安排在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投资项目……
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批和备案程序。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实际,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和质量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纳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在北京,到2017年底,1200家高污染企业将被调整退出。
天津,到2017年底,行政区域内燃煤机组的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和装机容量将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和1400万千瓦以内。
在河北省,到2017年底,将淘汰钢铁产能6000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淘汰1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淘汰2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煤电机组。“十二五”期间,将淘汰水泥(熟料和磨机)落后产能6100多万吨,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到2017年底,山西省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670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
在内蒙古自治区,到2017年底,将淘汰落后的水泥产能459万吨。
在山东省,到2015年底,将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减少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到2017年底,焦炭产能将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
(D)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清洁能源利用。
12.实施煤炭总消耗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四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产能、加强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累计减少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安全高效地发展核电,加强新能源利用。
其中,北京已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1000万吨,河北4000万吨,山东2000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基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到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将提高到15%,山东电网将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已降至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比重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高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替代锅炉、工业炉和自备电站。
到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四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将全部转为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的蒸汽供应。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应在燃烧效率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中多用煤,鼓励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质管理,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含量高于1%的散煤。
减少农村地区烹饪和取暖用煤,增加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的烹饪和取暖供应。推进绿色农家乐建设,大力推广农家乐的太阳能热利用。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省基本建立了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封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四省已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每个城市的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烧原煤。
16.促进高效清洁的供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暖计量收费。截至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已完成节能改造。
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建筑中的使用,促进光伏建筑的集成应用。
当现有建筑“平到坡”时,鼓励同时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和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现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
2013年9月17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是中国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用5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面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指标:到2017年,北京、天津和河北的细颗粒物浓度将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约25%,山西和山东省将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将下降10%。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二,重点任务
(A) 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污染物的协调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供热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热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年底,京津冀建成区及周边地级及以上地区除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和茶浴炉外,小时产能1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全部淘汰;
北京建成区所有燃煤锅炉已全部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清洁能源。
到2017年底,京津冀三省建成区基本淘汰小时产能35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和其他郊区县基本淘汰小时容量1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到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四省的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行业集中的地区,将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转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火电厂集中供暖。
在供热和供气网络未覆盖的其他地区,将使用电力、新能源或清洁煤来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应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排放如期达标。到2015年底,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5970万千瓦,钢制烧结机脱硫能力1.6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1.1亿千瓦,脱硝水泥熟料产能1.1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2574万千瓦、3325万吨和6358万吨。
截至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到2014年底,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将完成油气回收和管理。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将全面实施“ldar”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处理。到2017年底,将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层、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加强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墙,禁止露天作业,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2015年底,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将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类煤堆、料堆封闭存放或建设抑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餐饮业污染排放,在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的家用油烟机。秸秆焚烧是完全禁止的。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持续推进道路绿化、住宅绿化和立体空间绿化。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控制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牲畜负荷和恢复草原植被,加强荒漠化土地管理。
进一步加强京津冀沙尘暴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机动车防控……
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体系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北京和天津的公共交通将占机动出行的60%以上。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公路网和铁路网建设,合理配置人流、物流和运输方式;
加快环京高速公路建设,减少重型货车通过主城。
5.控制城市机动车数量。北京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辆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鼓励绿色出行、提高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6.提高燃油质量。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将在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四级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供应达到国家四级水平的车用柴油。北京、天津和河北省重点城市将在2015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将在2017年底前供应满足国家第五级标准的车用车用汽柴油。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改造计划,制定合格的油品保障方案,确保合格油品及时供应。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柴油。
7.加快淘汰黄标车辆。到2015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所有黄标车将全部淘汰。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已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到2015年,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将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将在2017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构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卡车)。
(C)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的工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批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省不再批准焦化、有色金属、电石和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靠近北京、天津和河北)不再批准焦化和电石、铁合金等新建产能项目。北京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项目逐步向外转移。
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等12个城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等六大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格控制国家安排在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投资项目……
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批和备案程序。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实际,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和质量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纳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在北京,到2017年底,1200家高污染企业将被调整退出。
天津,到2017年底,行政区域内燃煤机组的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和装机容量将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和1400万千瓦以内。
在河北省,到2017年底,将淘汰钢铁产能6000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淘汰1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淘汰20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煤电机组。“十二五”期间,将淘汰水泥(熟料和磨机)落后产能6100多万吨,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600万重量箱。
到2017年底,山西省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670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1800万吨。
在内蒙古自治区,到2017年底,将淘汰落后的水泥产能459万吨。
在山东省,到2015年底,将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减少钢铁产能1000万吨以上,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
到2017年底,焦炭产能将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
(D)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促进清洁能源利用。
12.实施煤炭总消耗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四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产能、加强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等综合措施,累计减少煤炭消费总量8300万吨,安全高效地发展核电,加强新能源利用。
其中,北京已削减原煤1300万吨,天津1000万吨,河北4000万吨,山东2000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基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到2017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将提高到15%,山东电网将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已降至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比重提高到90%以上。
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高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替代锅炉、工业炉和自备电站。
到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四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将全部转为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的蒸汽供应。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应在燃烧效率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中多用煤,鼓励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质管理,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含量高于1%的散煤。
减少农村地区烹饪和取暖用煤,增加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的烹饪和取暖供应。推进绿色农家乐建设,大力推广农家乐的太阳能热利用。
截至2017年底,北京、天津、河北省基本建立了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封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四省已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每个城市的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
禁止在禁燃区内燃烧原煤。
16.促进高效清洁的供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暖计量收费。截至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0%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已完成节能改造。
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建筑中的使用,促进光伏建筑的集成应用。
当现有建筑“平到坡”时,鼓励同时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和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和万人公交车保有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规范各类工业园区和城镇新区的建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订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快石钢、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青岛钢铁厂等企业环境搬迁。
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输电通道建设。
(5)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已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2015年底,北京和天津将各建设3个国家直接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和青岛将各建设2个国家直接检测点,其他地级市将各建设1个国家直接监控点,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搭建机动车排放监测平台。
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督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监测能力建设。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京津冀区域和京津冀三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城市建设任务,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根据预警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1.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施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重污染企业采取限产限产、停止建筑工地土方作业、限制机动车通行等措施,实施中小学停课和可行的气象干预,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考核。
23.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由本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和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4.加强监督和评估。国务院与北京、天津、河北及周边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建立以政府评估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探索采取抽样调查、现场评价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第三方评价。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2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创造就业、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控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和万人公交车保有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规范各类工业园区和城镇新区的建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订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如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等,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快石钢、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青岛钢铁厂等企业环境搬迁。
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输电通道建设。
(5)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截至2013年底,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已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2015年底,北京和天津将各建设3个国家直接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和青岛将各建设2个国家直接检测点,其他地级市将各建设1个国家直接监控点,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搭建机动车排放监测平台。
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督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监测能力建设。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3年底,初步建立京津冀区域和京津冀三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到2014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城市建设任务,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根据预警级别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1.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2013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施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对重污染企业采取限产限产、停止建筑工地土方作业、限制机动车通行等措施,实施中小学停课和可行的气象干预,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考核。
23.建立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由本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和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4.加强监督和评估。国务院与北京、天津、河北及周边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建立以政府评估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探索采取抽样调查、现场评价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第三方评价。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布。
2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创造就业、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控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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