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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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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84-05-15[及时性]

[实施日期]1984年5月15日[文件编号]

[发布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必须经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查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外,《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进口的所有货物,必须事先申请进口许可证,然后由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向外国订购。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验放货物。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颁发进口许可证。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外经贸局)。下同)向本地区各部门发放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主要港口的对外经济贸易部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公室)向其联系地区的相关部门颁发一些进口许可证。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员办公室颁发的进口许可证的范围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通知办理。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员办公室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颁发进口许可证。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情况。随时报告任何重要问题。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从事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开展进口业务。

在上述公司中,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委所属进出口公司和各省所属外贸进口公司进口的货物,自治区、直辖市(上述三类公司名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免征进口许可证,但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除外。海关应当查验并出具有关证件。除上述三类公司外,其他类型有进口业务的公司进口的所有货物都必须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和有关单证验放进口货物。

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从事进口业务的各部门和企业不得自行进口货物。有关部门要求从国外采购少量急需物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权机关)批准,在供加工中的进口货物的进口手续,国外厂商与香港、澳门厂商签订的来料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加工产品销往境外的,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进口材料、零部件或成品因故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内销的,视为国家限制进口的一般货物,经集中审查部门批准后申请进口许可证;不限制进口的货物,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 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其中非限制性进口货物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

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必须事先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申请进口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国对限制进口的货物,无论其进口贸易方式(除按国外材料加工和进口零部件组装合同进口的货物外)、外汇来源和进口渠道如何,都必须提前申请进口许可证。只有这样,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才能获得国家批准向外国下订单。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年度进口计划中已列明具体名称、数量和使用部门的,凭国家计委批准的文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且计划没有具体名称、数量和货物使用部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批部门批准,凭批准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进口许可证。

国家限制的货物品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公布和调整(目前限制的货物种类见附件)。

第七条下列进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以外,免征进口许可证:

(a)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收购或者接受外商捐赠的样品、广告;

(2) 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员办公室批准,购买,本国机构急需或委托外国机构提供的药品和卫生用品,每批总价值低于5000美元;

(3) 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员办公室批准,厂矿自行采购或委托外国机构采购机械零部件,自身生产和科研急需的仪器、电气设备,每批总价值不到5000美元;

(4) 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征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第(二)、(三)、(四)项进口货物,由海关凭批准文件验放。自行进口的第(2)项和第(3)项,每批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八条国家机关、组织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资,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范围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即:(1)外商合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在批准的合同基础上直接申请进口许可证。一般设备和材料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批准的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燃料。其中,如果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列入企业年度计划的可以每六个月申请一次,未列入计划的必须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进口许可)。不受限制的进口产品免征进口许可证;(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以外自行进口的货物,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承包项目范围内进口的货物,也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签发或者吊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

(a) 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停止或暂停进口货物;

(2) 违反国家外交政策的进口货物;

(3) 不符合相关双边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规定的进口货物;

(4) 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

(五)进口有损国家利益或者非法经营的货物。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进口经营渠道,高价进口货物的。

第十一条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向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查部门提交进口批准证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我国对外交易单位、进口国、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到达港、申请人姓名等。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发给进口货物许可证。相关进口公司在获得许可证后,可以根据业务分工向外国下订单。

申请人领取并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并填写清楚,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发证单位可以制作信函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对外合同的规定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在收到许可证后的一年内,没有下过任何外部订单,也不会延期。如果您仍然需要进口,您必须单独申请进口许可证。

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三条违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进口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视情况没收或者退回相关货物。如果经发证机关批准重新颁发许可证,海关将对其处以罚款后予以放行。

(2) 伪造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将没收所有进口货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转让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视情况处以罚款。

(4) 如果擅自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名称、数量和对外交易单位,海关将没收进口货物;

如果许可证中货物的规格、数量和有效期被擅自更改,海关将对其进行罚款并放行。如果进口国被谎报以掩盖其违反国家贸易国(地区)政策的行为,海关将没收或退回货物,或处以罚款并放行。

第十四条经济特区内各部门进口的货物,只能在特区内使用,不得转售给内地。经济特区进口在经济特区使用的货物,按照国家关于经济特区的特别规定办理。

从经济特区运往内地的特区产品,由海关凭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文件验放。

在内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通过经济特区进口的货物,按照《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海南行政区进口在本行政区使用和销售的进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关于海南的特别规定办理。上述进口货物和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成品运往内地时,海关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文件验放。

第十五条香港、澳门进出口公司的贸易代理机构应当为内地有关部门进口货物,受委托的地区和部门应当事先取得进口证明的批准,分别向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和有关单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十六条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各地区、各部门接受外国和香港、澳门制造商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接受单位应当持部、局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信函申请进口许可证。其中,汽车验收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和礼函为依据。除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外,其他捐赠货物免征进口许可证,接收单位凭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所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非政府组织、外国友好人士、根据有关协议提供的援助以及捐赠的进口物资,均免领进口许可证,并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和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进口的维修寄售项目,自治区、直辖市,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烟、酒、饮料外,均需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项目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货物。

第十八条。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对外劳务赚取的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再进口货物和以货换新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海关总署解释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84-05-15[及时性]

[暗示……

日期]1984年5月15日[文件编号]

[发布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进口的货物,必须经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查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除国务院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有规定外,《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进口的所有货物,必须事先申请进口许可证,然后由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向外国订购。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验放货物。

第三条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国家颁发进口许可证。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外经贸局)。下同)向本地区各部门发放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

主要港口的对外经济贸易部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公室)向其联系地区的相关部门颁发一些进口许可证。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员办公室颁发的进口许可证的范围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有关通知办理。

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员办公室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颁发进口许可证。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情况。随时报告任何重要问题。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从事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进口商品目录开展进口业务。

在上述公司中,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国务院各部委所属进出口公司和各省所属外贸进口公司进口的货物,自治区、直辖市(上述三类公司名单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免征进口许可证,但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除外。海关应当查验并出具有关证件。除上述三类公司外,其他类型有进口业务的公司进口的所有货物都必须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和有关单证验放进口货物。

未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从事进口业务的各部门和企业不得自行进口货物。有关部门要求从国外采购少量急需物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权机关)批准,在供加工中的进口货物的进口手续,国外厂商与香港、澳门厂商签订的来料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加工产品销往境外的,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进口材料、零部件或成品因故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为内销的,视为国家限制进口的一般货物,经集中审查部门批准后申请进口许可证;不限制进口的货物,凭批准文件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 经批准的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其中非限制性进口货物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

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的,必须事先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申请进口许可证。

第六条进口国对限制进口的货物,无论其进口贸易方式(除按国外材料加工和进口零部件组装合同进口的货物外)、外汇来源和进口渠道如何,都必须提前申请进口许可证。只有这样,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才能获得国家批准向外国下订单。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年度进口计划中已列明具体名称、数量和使用部门的,凭国家计委批准的文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且计划没有具体名称、数量和货物使用部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批部门批准,凭批准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进口许可证。

国家限制的货物品种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公布和调整(目前限制的货物种类见附件)。

第七条下列进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以外,免征进口许可证:

(a)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收购或者接受外商捐赠的样品、广告;

(2) 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等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员办公室批准,购买,本国机构急需或委托外国机构提供的药品和卫生用品,每批总价值低于5000美元;

(3) 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员办公室批准,厂矿自行采购或委托外国机构采购机械零部件,自身生产和科研急需的仪器、电气设备,每批总价值不到5000美元;

(4) 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征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第(二)、(三)、(四)项进口货物,由海关凭批准文件验放。自行进口的第(2)项和第(3)项,每批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八条国家机关、组织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资,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九条经外经贸部批准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物资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范围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即:(1)外商合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在批准的合同基础上直接申请进口许可证。一般设备和材料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文件验放;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经批准的合资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燃料。其中,如果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列入企业年度计划的可以每六个月申请一次,未列入计划的必须经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进口许可)。不受限制的进口产品免征进口许可证;(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以外自行进口的货物,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承包项目范围内进口的货物,也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签发或者吊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

(a) 对外经济贸易部决定停止或暂停进口货物;

(2) 违反国家外交政策的进口货物;

(3) 不符合相关双边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规定的进口货物;

(4) 不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农牧渔业部门规定的药品、食品、动植物、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卫生标准和检疫标准的进口货物;

(五)进口有损国家利益或者非法经营的货物。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违反进口经营渠道,高价进口货物的。

第十一条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向局级以上主管部门和集中审查部门提交进口批准证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额、我国对外交易单位、进口国、外汇来源、贸易方式、到达港、申请人姓名等。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发给进口货物许可证。相关进口公司在获得许可证后,可以根据业务分工向外国下订单。

申请人领取并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时,必须如实申报并填写清楚,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二条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发证单位可以制作信函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对外合同的规定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在收到许可证后的一年内,没有下过任何外部订单,也不会延期。如果您仍然需要进口,您必须单独申请进口许可证。

申请人在收到许可证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三条违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进口货物在办理报关手续时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应当视情况没收或者退回相关货物。如果经发证机关批准重新颁发许可证,海关将对其处以罚款后予以放行。

(2) 伪造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将没收所有进口货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转让进口许可证的,由海关视情况处以罚款。

(4) 如果擅自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名称、数量和对外交易单位,海关将没收进口货物;

如果许可证中货物的规格、数量和有效期被擅自更改,海关将对其进行罚款并放行。如果进口国被谎报以掩盖其违反国家贸易国(地区)政策的行为,海关将没收或退回货物,或处以罚款并放行。

第十四条经济特区内各部门进口的货物,只能在特区内使用,不得转售给内地。经济特区进口在经济特区使用的货物,按照国家关于经济特区的特别规定办理。

从经济特区运往内地的特区产品,由海关凭国务院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文件验放。

在内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通过经济特区进口的货物,按照《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海南行政区进口在本行政区使用和销售的进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关于海南的特别规定办理。上述进口货物和用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的成品运往内地时,海关凭国务院主管部门、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文件验放。

第十五条香港、澳门进出口公司的贸易代理机构应当为内地有关部门进口货物,受委托的地区和部门应当事先取得进口证明的批准,分别向发证机关申请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和有关单证验放进口货物。

第十六条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各地区、各部门接受外国和香港、澳门制造商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接受单位应当持部、局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信函申请进口许可证。其中,汽车验收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和礼函为依据。除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外,其他捐赠货物免征进口许可证,接收单位凭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所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非政府组织、外国友好人士、根据有关协议提供的援助以及捐赠的进口物资,均免领进口许可证,并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和各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进口的维修寄售项目,自治区、直辖市,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烟、酒、饮料外,均需办理进口许可证,其他项目免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对外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货物。

第十八条。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对外劳务赚取的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再进口货物和以货换新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海关总署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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