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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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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北京市乘用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及时性]

[实施日期]2014-01-01[文件编号]

[发文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的年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情况合理确定,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力,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本市乘用车年度控制目标。

第三条需要获取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方式免费获取。

市政府和全额资助的机构将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

运营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监管政策措施。

、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收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确定,每两个月分配一次。每次未分配的指标配额应推迟到下一次分配。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指标:

(1) 提交申请并获取申请代码;

(二)考试合格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并参加摇号;

(3) 通过抽签获得索引代码。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

(2) 非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册当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下列单位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但当年申请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未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每年可申请一个代码;

(3) 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5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一个代码;申请代码总数不超过8个。

第九条住所在本市,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a) 城市户籍人员;

(2) 驻扎在北京的军人和武警;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和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地居民;

(5) 持有本市有效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近五年(含)的非本地居民。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个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也可以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数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数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在北京的身份信息和居留信息;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外地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本市有关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有关审计部门需要要求上级部门配合申请人信息审计的,上级部门的审计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计期限。

第三章指标的获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指数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批量发布有效代码。

经审查发现代码无效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审核合格的,审计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指数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个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在分配指标的当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在指定网站公布。如果摇号的时间或地点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指数管理机构会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根据个人参加彩票的累计人数设定阶梯中奖率。如果您在24次(含)内未中奖,中奖率为当期基准中奖率;如果您有25至36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2倍;如果您有37到48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上升到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以此类推。

申请人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小客车有效驾驶证(C5),参加摇号24次(含24次)且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上升至现行基准中签率的2倍;如果您有25至36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

如果您有37到48次未中奖,中奖率将自动上升到当前基准中奖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在指定网站或电话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在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如果单位在摇号后未能获得该指数的有效代码,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摇号基地。尚未获得的索引的有效代码将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届满后重新应用。

摇号后未获得分配指标有效代码的个人保留6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个摇号基地。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索引的,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确认,有效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保留期届满前未确认,则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需要重新申请参与摇号。

如果申请人自愿申请退出彩票,其有效代码将从彩票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未能完成,视为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核验、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家税务部门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时,工商部门核验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处办理车辆捐赠公证时,应核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检查后在相应票据背面加盖“已实现指标”印章。

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申请小客车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捐赠证书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报废其名下的小客车后,需要更新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无需参加摇号,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为更新指标的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并在获得更新索引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小客车销售、转让、注销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审核合格后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小客车指标更新确认通知。

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报废其名下的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应当自完成车辆转让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并完成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更新申请。

第二十条个人自愿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乘用车配置指标,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的……

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方可申请获取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小客车被盗被抢,机关备案12个月仍未追回,并在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被抢状态的,可以在未来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

申请指标时,单位或个人必须承诺,如果被盗小客车被追回,且获得的指标尚未使用,可以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放弃追回的车辆;

如果车辆是通过使用索引购买的,则应放弃回收的车辆。报废的客车在出售或报废后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

乘用车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盗被抢,机关立案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被抢状态的,可在《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立案证明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被盗被抢客车信息凭证,并持信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输入小客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展示了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管理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本细则(2013年修订)所称新能源乘客车示范应用,是指列入《北京市新型能源乘用车论证应用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示范应用单独配置。如果申请数量低于当前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配额,将直接分配。如果申请数量超过了当前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配额,请摇动数量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示范应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示范应用,应用代码总数不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出售、报废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新能源乘客车示范应用指标。

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示范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责申请信息审核和检验指标认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指标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数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北京市乘用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及时性]

[实施日期]2014-01-01[文件编号]

[发文人]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的年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交通、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情况合理确定,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力,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落实本市乘用车年度控制目标。

第三条需要获取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方式免费获取。

市政府和全额资助的机构将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

运营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监管政策措施。

、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收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确定,每两个月分配一次。每次未分配的指标配额应推迟到下一次分配。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分配。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指标:

(1) 提交申请并获取申请代码;

(二)考试合格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并参加摇号;

(3) 通过抽签获得索引代码。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一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

(2) 非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册当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下列单位的申请代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代码;但当年申请代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未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每年可申请一个代码;

(3) 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仓储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5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一个代码,每增加50万元可增加一个代码;申请代码总数不超过8个。

第九条住所在本市,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个人,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a) 城市户籍人员;

(2) 驻扎在北京的军人和武警;

(3)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和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地居民;

(5) 持有本市有效临时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近五年(含)的非本地居民。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个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也可以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申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数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数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在北京的身份信息和居留信息;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驾驶证信息;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审查税务信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外地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本市有关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有关审计部门需要要求上级部门配合申请人信息审计的,上级部门的审计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计期限。

第三章指标的获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指数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批量发布有效代码。

经审查发现代码无效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审核合格的,审计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指数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个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在分配指标的当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在指定网站公布。如果摇号的时间或地点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指数管理机构会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根据个人参加彩票的累计人数设定阶梯中奖率。如果您在24次(含)内未中奖,中奖率为当期基准中奖率;

如果您有25至36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2倍;如果您有37到48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上升到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以此类推。

申请人持有残疾人小型自动小客车有效驾驶证(C5),参加摇号24次(含24次)且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上升至现行基准中签率的2倍;如果您有25至36次未中彩票,中奖率将自动升至当前基准中奖率的3倍;

如果您有37到48次未中奖,中奖率将自动上升到当前基准中奖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在指定网站或电话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在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如果单位在摇号后未能获得该指数的有效代码,将自动转移到下一个摇号基地。尚未获得的索引的有效代码将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届满后重新应用。

摇号后未获得分配指标有效代码的个人保留6个月,并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个摇号基地。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索引的,应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确认,有效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在保留期届满前未确认,则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需要重新申请参与摇号。

如果申请人自愿申请退出彩票,其有效代码将从彩票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未能完成,视为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核验、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家税务部门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时,工商部门核验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处办理车辆捐赠公证时,应核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检查后在相应票据背面加盖“已实现指标”印章。

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申请小客车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捐赠证书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报废其名下的小客车后,需要更新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无需参加摇号,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为更新指标的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并在获得更新索引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小客车销售、转让、注销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审核合格后在指定网站上发布小客车指标更新确认通知。

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报废其名下的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应当自完成车辆转让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并完成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更新申请。

第二十条个人自愿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乘用车配置指标,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的……

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方可申请获取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名下的小客车被盗被抢,机关备案12个月仍未追回,并在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被抢状态的,可以在未来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

申请指标时,单位或个人必须承诺,如果被盗小客车被追回,且获得的指标尚未使用,可以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放弃追回的车辆;

如果车辆是通过使用索引购买的,则应放弃回收的车辆。报废的客车在出售或报废后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

乘用车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盗被抢,机关立案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被抢状态的,可在《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数申请。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立案证明到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被盗被抢客车信息凭证,并持信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县)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输入小客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展示了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管理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本细则(2013年修订)所称新能源乘客车示范应用,是指列入《北京市新型能源乘用车论证应用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

第二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示范应用单独配置。如果申请数量低于当前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配额,将直接分配。如果申请数量超过了当前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配额,请摇动数量进行配置。

第二十六条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示范应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示范应用,应用代码总数不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出售、报废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更新新能源乘客车示范应用指标。

第二十八条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示范应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责申请信息审核和检验指标认证的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指标的行为,以及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数管理机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第三十一条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有关审计部门应当核实后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获得的配置指数或更新指数,并在三年内拒绝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指数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仅供指标所有人使用。对销售、变相销售、租赁或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已获取的配置指标或更新……

指数,三年内不得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指数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a) 乘用车,包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小型、微型乘用车和其他需要调控的车辆;

(2) 经营性客车是指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具有“出租客运”、“出租客运“和“客车”性质的客车;

(3)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继承登记的小客车发生的个人财产转移不适用本办法。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导致小客车所有权转移,以及本市或外省(区、市)向本市申请小客车转让登记时,要求现任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因婚姻或者继承关系办理的客车转让登记,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因本市法院对本市号牌小客车进行司法拍卖而发生过户的,竞买人应当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数管理机构联合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始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有关审计部门应当核实后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数管理机构应当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获得的配置指数或更新指数,并在三年内拒绝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指数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仅供指标所有人使用。对出售、变相出售、租赁或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已获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得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a) 乘用车,包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小型、微型乘用车和其他需要调控的车辆;

(2) 经营性客车是指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具有“出租客运”、“出租客运“和“客车”性质的客车;

(3)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因结婚、继承登记的小客车发生的个人财产转移不适用本办法。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导致小客车所有权转移,以及本市或外省(区、市)向本市申请小客车转让登记时,要求现任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因婚姻或者继承关系办理的客车转让登记,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因本市法院对本市号牌小客车进行司法拍卖而发生过户的,竞买人应当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数管理机构联合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始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索引。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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