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公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及时性]
[实施日期]
纪政办发[2012]78号文
[发布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加快美丽吉林建设,统一规划、防控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加快淘汰和更新高排放、重污染机动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实现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
第二,目标和任务
实现“十二五”期间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3.02万吨的目标。到2015年底,将淘汰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17.59万辆。
第三,主要工作
(1)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频繁运营使用机动车的排放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开展专项治理;
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
2、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抽样检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停放在该区域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交管部门应当配合环保部门恢复合格的车辆环境检测标志,并限期处理。
3.积极开展汽车尾气处理。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对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排放控制维修管理。从事机动车尾气控制的企业应当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对维修后仍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积极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支持人们使用节能环保、低能耗、低污染的机动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共车辆和城市公交车应当优先选择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等节能、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清洁能源汽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高污染营运客货车,应当尽快更新淘汰。
(2) 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
1.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卖给具有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交出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车牌和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无效。
2.加强报废机动车的管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且无法维修的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进行报废。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严格监督其回收拆解,并逐一登记,防止报废车辆返路。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1.加强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的管理。机动车应当使用环境保护标志进行管理,环境保护标志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环境保护合格标志颁发程序,加强对环境保护合格商标颁发的监督,逐步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2.实行环保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管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放检测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核发的审核内容。新车注册可免予持有注册证书的汽车尾气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检验,环保……
可以获得经鉴定的标记。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测周期相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取得环境保护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号牌并通过年检。
3、规范环境检查机构的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环境检测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问题,规范机动车尾气环境检测秩序。申请机动车环境保护委托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检验资质。根据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需要,各地要逐步推行机动车排放检测简易工况法。市(州)政府应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其他县(市、区)政府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简易条件法检测线的建设。
4、推动机动车环境检验标志的发放。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无效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油管理。
1、加强油品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燃料质量标准,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生产销售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车用燃料质量,逐步向全省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燃料。
2.积极开展油气开采综合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在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油库、加油站、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四,保障措施
(a)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并定期研究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减少机动车污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建设,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和目标,动员车主及时淘汰老旧机动车,并监督淘汰进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分工明确,认真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监督管理;明确检测方法,及时调整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和限值;负责机动车环境检验标志的发放、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采样;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员和环境检测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并说明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部门负责制定清洁能源、燃料和汽车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储油罐、油轮、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对车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黄标车”限制。严格控制机动车登记审核,不符合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不予登记上市;如果运营车辆达到使用寿命,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办理机动车定期检查和道路交通执法时,应当依法同步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查,每年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保有量、淘汰更新等详细信息。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报废旧车补贴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车主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积极向国家申请补贴,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应当将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国家审核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加强对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汽车的投资,加快淘汰和更新高污染、高排放的营运机动车。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回收拆解数量进行汇总统计。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交易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淘汰的机动车进入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依法查处;加强对流通领域车用燃料和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负责机动车技术检验设备的检定,监督国家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的实施;
加强对车辆燃料和天然气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低排放、新能源汽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努力改善空气质量。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公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及时性]
[实施日期]
纪政办发[2012]78号文
[发布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吉林省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加快美丽吉林建设,统一规划、防控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加快淘汰和更新高排放、重污染机动车;建立健全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实现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
第二,目标和任务
实现“十二五”期间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3.02万吨的目标。到2015年底,将淘汰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17.59万辆。
第三,主要工作
(1)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频繁运营使用机动车的排放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开展专项治理;
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黄标车”采取相应的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
2、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抽样检测。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对停放在该区域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交管部门应当配合环保部门恢复合格的车辆环境检测标志,并限期处理。
3.积极开展汽车尾气处理。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对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排放控制维修管理。从事机动车尾气控制的企业应当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对维修后仍达不到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积极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和支持人们使用节能环保、低能耗、低污染的机动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共车辆和城市公交车应当优先选择混合动力汽车、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等节能、低排放或零排放的清洁能源汽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高污染营运客货车,应当尽快更新淘汰。
(2) 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
1.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卖给具有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单位,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交出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车牌和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无效。
2.加强报废机动车的管理。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且无法维修的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进行报废。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要严格监督其回收拆解,并逐一登记,防止报废车辆返路。报废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1.加强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的管理。机动车应当使用环境保护标志进行管理,环境保护标志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环境保护合格标志颁发程序,加强对环境保护合格商标颁发的监督,逐步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2.实行环保检测与安全检测同步管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将机动车排放检测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核发的审核内容。新车注册可免予持有注册证书的汽车尾气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检验,环保……
可以获得经鉴定的标记。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周期应与安全技术检测周期相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取得环境保护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号牌并通过年检。
3、规范环境检查机构的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环境检测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问题,规范机动车尾气环境检测秩序。申请机动车环境保护委托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原则上应当具备机动车安全检验资质。根据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需要,各地要逐步推行机动车排放检测简易工况法。市(州)政府应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其他县(市、区)政府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简易条件法检测线的建设。
4、推动机动车环境检验标志的发放。未通过尾气排放检测、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无效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油管理。
1、加强油品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燃料质量标准,加强对我省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生产销售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提高车用燃料质量,逐步向全省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燃料。
2.积极开展油气开采综合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在201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油库、加油站、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第四,保障措施
(a)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并定期研究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减少机动车污染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
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建设,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和目标,动员车主及时淘汰老旧机动车,并监督淘汰进度。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料、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分工明确,认真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监督管理;明确检测方法,及时调整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和限值;负责机动车环境检验标志的发放、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采样;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员和环境检测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并说明减少机动车污染的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信息部门负责制定清洁能源、燃料和汽车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储油罐、油轮、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工商、质量监督部门对车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黄标车”限制。严格控制机动车登记审核,不符合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不予登记上市;如果运营车辆达到使用寿命,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办理机动车定期检查和道路交通执法时,应当依法同步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查,每年向环保部门提供机动车保有量、淘汰更新等详细信息。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报废旧车补贴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车主报废车辆的相关信息,积极向国家申请补贴,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应当将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国家审核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同期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加强对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加大对节能环保汽车的投资,加快淘汰和更新高污染、高排放的营运机动车。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回收拆解数量进行汇总统计。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车辆交易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淘汰的机动车进入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依法查处;加强对流通领域车用燃料和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机动车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负责机动车技术检验设备的检定,监督国家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的实施;加强对车辆燃料和天然气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加强机动车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低排放、新能源汽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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