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09-10
[及时性]
[实施日期]
[文件号]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空气污染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持续加大。制定本行动计划是为了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总要求: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相结合,统筹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区域合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提升同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治理、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新型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实施区域性、阶段性治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大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将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将逐年增加;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和珠三角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约25%、20%和15%,北京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一,加强综合治理,减少多种污染物的排放。
(1)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项目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小时产能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小时产能2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原则上,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和供气网络无法覆盖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清洁煤,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应用。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群,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的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建设。所有燃煤发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炼油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应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燃煤机组应安装反硝化设施,并对低氮燃烧技术进行改革,在新的干水泥窑中安装脱硝设施。对现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进行改造。
促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控制。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层、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ar”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罐、罐车的油气回收处理工作,积极开展原油产品码头油气回收处置工作。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限量标准,推广水性涂料的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污染控制设施建设和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 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治理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采用围墙全封闭,严禁露天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用机械化道路清扫等低粉尘作业方法。大型煤堆和材料堆应封闭储存,或应建造抑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对油烟进行污染控制。城市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的家用油烟机。
(3) 加强移动源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普及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和提高使用成本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高燃油质量。加快炼油企业升级,力争在2013、2014、201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五阶段标准的机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
销售不合格的油品。
加快淘汰黄标车辆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区、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辆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基本淘汰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全国黄标车将基本淘汰。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环保、工信、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新生产汽车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标准汽车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年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尿素供应系统建设。关于缩短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强制退役期的研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的废气净化装置。对越野移动机械和工程机械等船舶进行污染控制。
加快低速汽车的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升级。自2017年以来,新生产的低速卡车执行了与轻型卡车相同的节能和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构应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直接许可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4) 严格控制“两高”产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高资源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地方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产业新增产能,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以同等产能或减量替代。
(5)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实际,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和质量标准,明确不同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版)》的要求,采取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2015年,将淘汰1500万吨炼铁、1500万吨炼钢、1亿吨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和20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批和备案程序。2016年和2017年,各地要制定政策,淘汰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然后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设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实行分类管理。
(6) 减少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促进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通过企业跨区域并购和所有制等方式,促进过剩产能压缩。严禁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制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严肃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法项目,严禁建设违法项目……
未经事先批准、在建设时批准和越权批准的;如果它正在建设中,就应该停止。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加强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强雾霾和臭氧的形成机制、来源分析、迁移规律及监测预警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对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之间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放强度将比2012年降低30%以上。推动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的氨排放。
(10)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改造,促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生产、园区循环发展和产业循环结合,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促进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和高炉废弃物的协调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促进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将比2012年下降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公园和30%以上的省级公园将进行循环利用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和钢铁的循环利用比例将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努力将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应用。拓展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产品和服务业产值,有效促进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第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2) 控制煤炭总消耗量。制定全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将降至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努力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外输比重、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方式替代燃煤。
禁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新建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电站建设。煤炭消耗项目应该被煤炭削减所取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批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如果现有几台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可以按照煤当量替代原则建设成大容量燃煤机组。
(13) 加快清洁能源的替代利用。增加天然气、煤基天然气和煤层气的供应。到2015年,新建天然气干线管道输送能力将超过1500亿立方米,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优化天然气使用,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开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开发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基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证供水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煤基天然气管业化和规模化。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地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中的核电机组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3%。
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地区的城市建成区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替代天然气的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发布]2013-09-10
[及时性]
[实施日期]
[文件号]国发[2013]37号
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止空气污染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深入,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持续加大。制定本行动计划是为了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总要求: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相结合,统筹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区域合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提升同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治理、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新型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实施区域性、阶段性治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大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将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将逐年增加;
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和珠三角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约25%、20%和15%,北京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一,加强综合治理,减少多种污染物的排放。
(1)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顿燃煤小锅炉。加快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项目建设。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小时产能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小时产能20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原则上,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和供气网络无法覆盖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清洁煤,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的应用。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群,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的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项目建设。所有燃煤发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炼油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都应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燃煤机组应安装反硝化设施,并对低氮燃烧技术进行改革,在新的干水泥窑中安装脱硝设施。对现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进行改造。
促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污染控制。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层、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ar”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罐、罐车的油气回收处理工作,积极开展原油产品码头油气回收处置工作。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限量标准,推广水性涂料的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污染控制设施建设和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 深化面源污染控制。全面治理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采用围墙全封闭,严禁露天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采用机械化道路清扫等低粉尘作业方法。大型煤堆和材料堆应封闭储存,或应建造抑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对油烟进行污染控制。城市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装高效的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的家用油烟机。
(3) 加强移动源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普及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和提高使用成本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高燃油质量。加快炼油企业升级,力争在2013、2014、2015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五阶段标准的机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
销售不合格的油品。
加快淘汰黄标车辆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区、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辆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基本淘汰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全国黄标车将基本淘汰。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环保、工信、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对新生产汽车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环境标准汽车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年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尿素供应系统建设。关于缩短公共汽车和出租车强制退役期的研究。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的废气净化装置。对越野移动机械和工程机械等船舶进行污染控制。
加快低速汽车的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升级。自2017年以来,新生产的低速卡车执行了与轻型卡车相同的节能和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共交通、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构应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直接许可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4) 严格控制“两高”产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高资源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节能、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地方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产业新增产能,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以同等产能或减量替代。
(5)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实际,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和质量标准,明确不同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版)》的要求,采取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2015年,将淘汰1500万吨炼铁、1500万吨炼钢、1亿吨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和2000万重量箱平板玻璃。对未能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批和备案程序。2016年和2017年,各地要制定政策,淘汰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然后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设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全面整改方案,实行分类管理。
(6) 减少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节能环保标准“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促进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通过企业跨区域并购和所有制等方式,促进过剩产能压缩。严禁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制止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严肃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法项目,严禁建设违法项目……
未经事先批准、在建设时批准和越权批准的;如果它正在建设中,就应该停止。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加强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强雾霾和臭氧的形成机制、来源分析、迁移规律及监测预警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对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之间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放强度将比2012年降低30%以上。推动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的氨排放。
(10)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改造,促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生产、园区循环发展和产业循环结合,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促进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和高炉废弃物的协调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促进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将比2012年下降20%左右,50%以上的各类国家公园和30%以上的省级公园将进行循环利用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和钢铁的循环利用比例将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努力将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创新发展和产业应用。拓展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备、产品和服务业产值,有效促进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第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2) 控制煤炭总消耗量。制定全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将降至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努力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外输比重、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方式替代燃煤。
禁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新建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电站建设。煤炭消耗项目应该被煤炭削减所取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批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如果现有几台燃煤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可以按照煤当量替代原则建设成大容量燃煤机组。
(13) 加快清洁能源的替代利用。增加天然气、煤基天然气和煤层气的供应。到2015年,新建天然气干线管道输送能力将超过1500亿立方米,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优化天然气使用,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开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开发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基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证供水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煤基天然气管业化和规模化。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地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中的核电机组装机容量将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3%。
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地区的城市建成区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替代天然气的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十四)促进煤炭清洁利用。要提高洗煤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煤设施,现有煤矿应加快建设和改造;到2017年,原煤选择率将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含量的劣质煤,并研究介绍了煤炭质量管理措施。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从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峰谷电价、季节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政策补偿和措施,逐步引入天然气或电力替代煤炭。鼓励在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清洁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清洁煤和型煤。
(15) 提高能源效率。严格执行节能评价和审查制度。新型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新型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产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设备。
推进供暖计量改革,加快北方供暖地区既有住宅供暖计量和节能改造;已完成供暖计量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将逐步实施供暖计量收费。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原则上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布局重大项目。必须对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惩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产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化产业政策的实施,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节能环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环境监管,禁止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改善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地区、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三区十组团”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各地区可以扩大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批准或备案未通过能源评估和环境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控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和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有效益有补偿”的原则,积极实施激励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按行业和地区建立水、电等资源性产品的企业消费限额。建立企业“带头人”制度,鼓励能源效率和污染排放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实施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的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
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改造除尘设施的,应当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优质优价、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增加排污费的征收,使所有应收账款都能收回。及时提高排污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关于将“两高”行业部分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研究。完善“两高”产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从价征税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建设环保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1)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工程、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轻型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财政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其运行监管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合理化的基础上,中央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治理成效对重点领域实行“以奖代补”;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还应加大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22)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和法律责任制度,研究增加恶意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环境保护法修订,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汽车燃料消耗标准、油品标准、供暖计量标准等,完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督、地方监督、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督体系,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化、应急响应和监管能力建设,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
构建城市站点、后台站点和区域站点统一布局的全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广环境卫星应用。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到2015年,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属监测点。
(二十四)加强环境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跨境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非法安排、放行货物,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责任落实、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枉法执法等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最好的10个市名单。各省(区、市)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八、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的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
协调解决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目标任务分解。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以重点地区细颗粒物指标和非重点地区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评价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年初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将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最终评估。经国务院同意,考核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移交干部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建立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十八)实行严格问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对因工作不力、缺勤等原因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扰或伪造监测数据,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限制有关地区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系统。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完成区域、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于2015年底前建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当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及其职责、预警、预测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治理等对策,中小学停课,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水平进行可行的气象干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本区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目标,改进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公开;要不断加强监管,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明确、资金有保障。
(三十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配合、齐头并进,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税、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并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工作。
(34)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控制技术,确保排放达标,甚至实现“零排放”;我们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是每个人的责任。(十四)促进煤炭清洁利用。要提高洗煤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煤设施,现有煤矿应加快建设和改造;
到2017年,原煤选择率将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含量的劣质煤,并研究介绍了煤炭质量管理措施。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从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峰谷电价、季节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政策补偿和措施,逐步引入天然气或电力替代煤炭。鼓励在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清洁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清洁煤和型煤。
(15) 提高能源效率。严格执行节能评价和审查制度。新型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新型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产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设备。
推进供暖计量改革,加快北方供暖地区既有住宅供暖计量和节能改造;已完成供暖计量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将逐步实施供暖计量收费。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原则上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布局重大项目。必须对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违法建设,应当依法惩处。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产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化产业政策的实施,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节能环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环境监管,禁止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改善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地区、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三区十组团”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和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各地区可以扩大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批准或备案未通过能源评估和环境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控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环境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建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和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有效益有补偿”的原则,积极实施激励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按行业和地区建立水、电等资源性产品的企业消费限额。建立企业“带头人”制度,鼓励能源效率和污染排放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实施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的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
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改造除尘设施的,应当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优质优价、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增加排污费的征收,使所有应收账款都能收回。及时提高排污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关于将“两高”行业部分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研究。完善“两高”产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从价征税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建设环保项目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1)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工程、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轻型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给予引导性财政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其运行监管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合理化的基础上,中央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治理成效对重点领域实行“以奖代补”;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还应加大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22)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和法律责任制度,研究增加恶意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环境保护法修订,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汽车燃料消耗标准、油品标准、供暖计量标准等,完善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督、地方监督、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督体系,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化、应急响应和监管能力建设,满足标准化建设要求。
构建城市站点、后台站点和区域站点统一布局的全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广环境卫星应用。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到2015年,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属监测点。
(二十四)加强环境执法。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跨境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非法安排、放行货物,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应当依法停产停业。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责任落实、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枉法执法等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空气质量最好的10个市名单。各省(区、市)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
八、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与的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机制……
协调解决本地区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目标任务分解。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为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以重点地区细颗粒物指标和非重点地区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评价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年初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将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最终评估。经国务院同意,考核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移交干部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建立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十八)实行严格问责。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对因工作不力、缺勤等原因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扰或伪造监测数据,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限制有关地区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系统。环保部门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完成区域、省、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将于2015年底前建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当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及其职责、预警、预测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治理等对策,中小学停课,并根据不同的污染水平进行可行的气象干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本区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制定本区域实施细则,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目标,改进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公开;要不断加强监管,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明确、资金有保障。
(三十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配合、齐头并进,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税、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并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工作。
(34)加强公司治理。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控制技术,确保排放达标,甚至实现“零排放”;
我们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是每个人的责任。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对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繁重。要坚定信心,全面管控,突出重点,步步为营,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对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的培训。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繁重。要坚定信心,全面管控,突出重点,步步为营,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近两年,豪华车降价的新闻不断见诸各类媒体显著位置,丝毫不考虑厂商以及现有车主们的心情。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降幅,一方面说明中国的豪华车太过暴利,但同时也意味着这个市场正逐渐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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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