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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规定新建小区停车位按1户1车位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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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谁来保管私人锁?如何惩罚?12月16日有一份明确的声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胡同等道路、居民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桩、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北京市停车场的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未来可以实时了解停车场的数量。

16日发布的《办法》首次将停车定义为交通系统的一部分,让停车场最终找到了监管人的“娘家”。《办法》明确,今后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停车管理工作。

如何确保驾驶员能够找到停车位?《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如果中心城市内的停车场对公众开放并收费,则应24小时开放;除按规定时间有限的临时停车场外。

《办法》还要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场进行编号,动态管理停车场信息,并实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态和数量。这意味着,在未来,车主可以实时了解周围停车场的停车位。

在小区内私自安装地锁的最高罚款为1万元。

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区域设置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办法》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车位不得设置桩、地锁。

发现道路上有私桩、私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桩、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规定,个人可被处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在道路和居民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如胡同和人行道商店,擅自停车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管理。私自安装地锁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拆除,将被强制拆除。

集中

“黑色停车位”罚款提高到1万

《办法》还明确了“黑停车场”和“假冒停车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停车场对外开放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价签号等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市交通委运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原办法对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取消了城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规定,统一规定罚款1万元,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停车场或停车场管理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等行为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黑收费员”将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去年,多名“黑收费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局透露,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取缔二环内所有“黑停车场”,并逐步推进对三环、四环的打击。

新建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必须同时交付。

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债务问题,停车位与机动车所有权冲突明显,之前的没有得到管理,但今后要逐步抓好配建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标准也将发生变化。目前,规划部门正在制定新的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新建住宅小区的车位缺口将基本堵住,基本按照每户一个车位的比例。

《办法》要求配套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居民区在满足本单位和居民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同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同时可以按核定价格向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于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停车场,《办法》规定,可以综合利用业主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如果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可以在居住区周边的邻里道路或胡同内设立临时停车场;

不足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闲置厂区、边缘空地等地设立临时停车场。

居民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在临时停车场停车时,临时停车或车位月租、年租的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区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小型汽车露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长期露天停车收费标准每月150元。

在停车场打折停车将被罚款。

《办法》还包括了北京市差别化停车收费。未来,北京的停车费将遵循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区、道路上停车高于街道外停车的原则。

对公众开放的停车场需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管电话。一些停车场也将被禁止通过“一揽子定价”或降价招揽业务。费用必须按额定价格收取,不得增加或减少费用,并向停车人开具发票。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运营服务进行质量信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调整道路停车位,并予以公示。谁来保管私人锁?如何惩罚?12月16日有一份明确的声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胡同等道路、居民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桩、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北京市停车场的建设、日常运营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未来可以实时了解停车场的数量。

16日发布的《办法》首次将停车定义为交通系统的一部分,让停车场最终找到了监管人的“娘家”。《办法》明确,今后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停车管理工作。

如何确保驾驶员能够找到停车位?《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如果中心城市内的停车场对公众开放并收费,则应24小时开放;除按规定时间有限的临时停车场外。

《办法》还要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场进行编号,动态管理停车场信息,并实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态和数量。这意味着,在未来,车主可以实时了解周围停车场的停车位。

在小区内私自安装地锁的最高罚款为1万元。

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等公共区域设置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办法》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车位不得设置桩、地锁。

发现道路上有私桩、私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设置桩、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规定,个人可被处以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在道路和居民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如胡同和人行道商店,擅自停车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管理。私自安装地锁的个人将被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拆除,将被强制拆除。

集中

“黑色停车位”罚款提高到1万

《办法》还明确了“黑停车场”和“假冒停车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停车场对外开放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价签号等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市交通委运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原办法对泊位未备案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取消了城管部门的自由裁量规定,统一规定罚款1万元,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停车场或停车场管理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等行为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黑收费员”将受到治安拘留的处罚。去年,多名“黑收费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局透露,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取缔二环内所有“黑停车场”,并逐步推进对三环、四环的打击。

新建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必须同时交付。

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债务问题,停车位与机动车所有权冲突明显,之前的没有得到管理,但今后要逐步抓好配建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标准也将发生变化。目前,规划部门正在制定新的标准。新标准出台后,新建住宅小区的车位缺口将基本堵住,基本按照每户一个车位的比例。

《办法》要求配套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

《办法》还鼓励单位和居民区在满足本单位和居民居住区停车需求的同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同时可以按核定价格向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于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停车场,《办法》规定,可以综合利用业主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如果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可以在居住区周边的邻里道路或胡同内设立临时停车场;

不足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闲置厂区、边缘空地等地设立临时停车场。

居民区居民凭有效证件在临时停车场停车时,临时停车或车位月租、年租的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区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小型汽车露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为每小时0.5元,长期露天停车收费标准每月150元。

在停车场打折停车将被罚款。

《办法》还包括了北京市差别化停车收费。未来,北京的停车费将遵循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区、道路上停车高于街道外停车的原则。

对公众开放的停车场需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明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管电话。一些停车场也将被禁止通过“一揽子定价”或降价招揽业务。费用必须按额定价格收取,不得增加或减少费用,并向停车人开具发票。

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运营服务进行质量信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调整道路停车位,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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