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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汽车销售法规介绍及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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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欧盟在汽车销售领域的立法具有独特性,很好地处理了产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985年,欧盟开始加强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领域竞争行为的监管。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汽车销售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演变

竞争法是欧盟制定汽车销售法规的基础,其两个核心条款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执行机构。自1985年以来,欧盟相继发布了针对汽车行业的独家豁免法规,包括1985年发布的第123/85号法规。1995年颁布的第1475/95号条例;为了限制汽车制造商的垄断行为,减少成员国之间的高价差。2002年发布了1400/2002。

随着汽车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欧盟认为,由于竞争激烈,没有必要在新车销售领域继续适用独家豁免规定,但售后市场仍存在许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欧盟在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实施了两套法律制度:新车销售适用于第号法规。2010年颁布的第330/2010号法规(简称《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

售后市场适用于2010年《垂直协议豁免条例》和第。2010年第461/2010号法规(以下简称《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此外,欧盟还发布了《垂直协议指南》、《汽车行业垂直协议补充指南》等解释性文件,以及对型式认证、技术标准和排放法规的具体要求。

第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核心内容

关于商业模式。法律法规对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模式没有硬性规定。经销商可以加入独家分销系统或选择性分销系统,并允许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离。目前,大多数欧洲汽车制造商都采用了选择性分销制度,允许经销商进行多品牌销售,但必须设立单个品牌的展厅,同时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经销商,无需制造商授权。除了4S店的商业模式外,还有2S店、制造商直营店、汽车超市和网上销售等多种商业模式。

关于商业行为。2010年的《垂直协议豁免规定》加强了对汽车制造商销售价格、区域和对象、搭售等经营行为的规范,但没有对门店建设做出规定。制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分销商的最低或固定销售价格,不得限制分销商向授权区域以外的客户的被动销售,也不得限制选择性分销系统成员之间的交叉供应。搭售行为的豁免条件是制造商和买方在搭售商品市场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0%。

关于许可协议。法律法规对经销商授权的终止、修改或不续签有严格限制,汽车制造商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取消授权经营协议。制造商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2002年汽车工业豁免条例》首次规定不少于5年。同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应在授权期到期前六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协议。

关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分销企业未经外国汽车制造商及其授权经销商许可,直接从外国汽车经销商处订购进口的汽车。欧洲法院允许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并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竞争法考虑从欧盟以外的国家平行进口,但允许个人从国外购买汽车并在欧盟内部使用。欧盟对本地汽车和进口汽车实行统一的准入、销售和服务法律制度。只要通过欧盟规定的认证要求,就可以进入欧盟国家进行销售或使用。

关于售后市场。2010年《欧盟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和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在售后市场有四项重要规定:

第一,汽车制造商不得滥用保修条款,在保修期内不得强迫消费者到授权维修网络进行维修。汽车制造商和授权维修供应商不得拒绝为有问题的车辆提供担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车辆是由使用劣质零件或独立维修供应商的不当维修或维护造成的。

第二,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种行为: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第二,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出售配件;

三是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售后市场获得原装零部件或同等质量的零部件。

第三,所有维修商都有权获得有关汽车制造商维修的技术信息,包括维修、诊断设备和培训。欧盟汽车排放法规进一步规定了技术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间、收费方式、信息格式、披露程序和处罚措施等详细要求。

第四,零部件制造商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给汽车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汽车制造商的“双重商标”,但只有自己的商标才能在提供给独立售后市场的配件上,但经汽车制造商同意,可以标记“适用于某个品牌和某个型号”。

第三,主要经验

1、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欧盟汽车销售条例以欧盟竞争法为基础,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的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价格适中、质量可靠的汽车产品和服务。

2、以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为基本原则。欧盟竞争法一直将建立“不扭曲竞争的制度”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加强了对市场竞争的有效监督。例如,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最低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这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平衡了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3、将提升产业竞争力作为重要目标。此前对欧盟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的所有修订都旨在建立欧洲内部市场,提高欧洲汽车工业的竞争力。2010年的《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打破了汽车制造商对原始零部件和维修信息的垄断,促进了汽车零部件和维修行业的发展,从而增强了汽车行业的竞争力,保持了其对欧洲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重要贡献。

(作者: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欧盟汽车销售领域的立法具有独特性,很好地处理了产业发展与消费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985年,欧盟开始加强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领域竞争行为的监管。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汽车销售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演变

竞争法是欧盟制定汽车销售法规的基础,其两个核心条款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执行机构。自1985年以来,欧盟相继发布了针对汽车行业的独家豁免法规,包括1985年发布的第123/85号法规。1995年颁布的第1475/95号条例;为了限制汽车制造商的垄断行为,减少成员国之间的高价差。2002年发布了1400/2002。

随着汽车行业竞争形势的变化,欧盟认为,由于竞争激烈,没有必要在新车销售领域继续适用独家豁免规定,但售后市场仍存在许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欧盟在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实施了两套法律制度:新车销售适用于第号法规。2010年颁布的第330/2010号法规(简称《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

售后市场适用于2010年《垂直协议豁免条例》和第。2010年第461/2010号法规(以下简称《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此外,欧盟还发布了《垂直协议指南》、《汽车行业垂直协议补充指南》等解释性文件,以及对型式认证、技术标准和排放法规的具体要求。

第二,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核心内容

关于商业模式。法律法规对汽车经销商的经营模式没有硬性规定。经销商可以加入独家分销系统或选择性分销系统,并允许新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离。目前,大多数欧洲汽车制造商都采用了选择性分销制度,允许经销商进行多品牌销售,但必须设立单个品牌的展厅,同时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设立二级经销商,无需制造商授权。除了4S店的商业模式外,还有2S店、制造商直营店、汽车超市和网上销售等多种商业模式。

关于商业行为。2010年的《垂直协议豁免规定》加强了对汽车制造商销售价格、区域和对象、搭售等经营行为的规范,但没有对门店建设做出规定。制造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分销商的最低或固定销售价格,不得限制分销商向授权区域以外的客户的被动销售,也不得限制选择性分销系统成员之间的交叉供应。搭售行为的豁免条件是制造商和买方在搭售商品市场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0%。

关于许可协议。法律法规对经销商授权的终止、修改或不续签有严格限制,汽车制造商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取消授权经营协议。制造商与经销商签订的授权经营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2002年汽车工业豁免条例》首次规定不少于5年。同时,制造商和经销商应在授权期到期前六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协议。

关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分销企业未经外国汽车制造商及其授权经销商许可,直接从外国汽车经销商处订购进口的汽车。欧洲法院允许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并根据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竞争法考虑从欧盟以外的国家平行进口,但允许个人从国外购买汽车并在欧盟内部使用。欧盟对本地汽车和进口汽车实行统一的准入、销售和服务法律制度。只要通过欧盟规定的认证要求,就可以进入欧盟国家进行销售或使用。

关于售后市场。2010年《欧盟纵向协议豁免条例》和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在售后市场有四项重要规定:

第一,汽车制造商不得滥用保修条款,在保修期内不得强迫消费者到授权维修网络进行维修。汽车制造商和授权维修供应商不得拒绝为有问题的车辆提供担保,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车辆是由使用劣质零件或独立维修供应商的不当维修或维护造成的。

第二,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以下三种行为: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第二,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出售配件;

三是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售后市场获得原装零部件或同等质量的零部件。

第三,所有维修商都有权获得有关汽车制造商维修的技术信息,包括维修、诊断设备和培训。欧盟汽车排放法规进一步规定了技术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间、收费方式、信息格式、披露程序和处罚措施等详细要求。

第四,零部件制造商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配件制造商可以在提供给汽车制造商的配件上使用自己和汽车制造商的“双重商标”,但只有自己的商标才能在提供给独立售后市场的配件上,但经汽车制造商同意,可以标记“适用于某个品牌和某个型号”。

第三,主要经验

1、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欧盟汽车销售条例以欧盟竞争法为基础,其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的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价格适中、质量可靠的汽车产品和服务。

2、以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为基本原则。欧盟竞争法一直将建立“不扭曲竞争的制度”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加强了对市场竞争的有效监督。例如,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经销商的最低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这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平衡了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3、将提升产业竞争力作为重要目标。此前对欧盟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的所有修订都旨在建立欧洲内部市场,提高欧洲汽车工业的竞争力。2010年的《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打破了汽车制造商对原始零部件和维修信息的垄断,促进了汽车零部件和维修行业的发展,从而增强了汽车行业的竞争力,保持了其对欧洲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重要贡献。

(作者: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产业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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