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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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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促进以纯电驱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本市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并优先将新能源汽车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予以支持。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购置新能源汽车;市政、环卫、交警等车辆,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2012年新增出租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公共交通购买或更新公交车,原则上购买新能源汽车;

加大电动小客车在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三,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标准为15000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贴标准为10000元/辆。企业必须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私人将用自己的燃油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然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辆的补贴。

第四,鼓励民营企业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电动小客车(货车)、企业通勤车等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补贴。电动小客车(货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10%,企业通勤车补贴标准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20%。

五、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按设备总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设施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建成后,将根据运营效果,及时给予运营补贴。该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建设,补贴资金将在决算审计后兑现,专门用于充电(置换)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汽车厂500元/辆和市财政200元/辆的标准,提取资金并存入专户,专门用于回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七、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或服务的企业,经营规模在500辆以上的汽车,自开业以来,按租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城市同等标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三年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免收临时停车费,具体办法由市部门制定。

九、本意见的实施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将按照优惠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十、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2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促进以纯电驱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本市科技创新、新型工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申报各类项目,并优先将新能源汽车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予以支持。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购置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购置新能源汽车;市政、环卫、交警等车辆,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2012年新增出租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城市公共交通购买或更新公交车,原则上购买新能源汽车;

加大电动小客车在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三,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补贴标准为15000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贴标准为10000元/辆。企业必须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私人将用自己的燃油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然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辆的补贴。

第四,鼓励民营企业购买或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购买和使用电动小客车(货车)、企业通勤车等新能源汽车,市财政给予补贴。电动小客车(货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10%,企业通勤车补贴标准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20%。

五、鼓励专业运营商投资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单位,市财政按设备总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设施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建成后,将根据运营效果,及时给予运营补贴。该项目必须以招标方式建设,补贴资金将在决算审计后兑现,专门用于充电(置换)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六、市财政设立电池回购专项资金,按照汽车厂500元/辆和市财政200元/辆的标准,提取资金并存入专户,专门用于回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七、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租赁或服务的企业,经营规模在500辆以上的汽车,自开业以来,按租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城市同等标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三年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免收临时停车费,具体办法由市部门制定。

九、本意见的实施期限暂定为2013年12月31日。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将按照优惠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十、本意见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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