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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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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的通知》(财建[2009]6号)、《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和国家四部委批准的合肥市试点工作计划精神,为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企业,在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以及购买、注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受补贴车辆品牌、型号、产地和经销商的限制。

第五条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财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购买和使用单位补贴。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向汽车制造商提供补贴,汽车制造商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在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a) 将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企业要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2) 申请财政补贴的车辆应当在本市办理登记。

(3)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以一定的折旧率回收动力电池。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一定的保修期。在公共服务领域,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私营部门,保修期不少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 在私营部门,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组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池包的能量不少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

(5) 在私营部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确定的产品性能参数:汽车在纯电动模式下的最高速度为30分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速度,加速时间为0-50公里/小时,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况法)、行驶里程(工况方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和。

(六)在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节能新能源汽车,并确定拟示范推广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的型号、数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a) 公共服务领域现金和私营部门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给予重点支持。

(3) 以旧换新:对私人用户使用自有燃油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贴。

(四) 电池回购:市财政设立了电池回购专项资金,将按照车辆生产企业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的标准提取并存入专户,专门用于回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实际费用将根据电池回收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a) 应仔细检查这些措施,以确保符合条件。

(二)根据购车和使用车型、数量及补贴标准的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相关文件;车辆购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私人区域主要包括: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或汽车租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补贴产品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参数证明文件;产品销售证书;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同名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私人消费者申请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必须提供老燃油车用户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核实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为满足补贴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分期发放。

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推广并由相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按中央预拨资金的70%拨付;

车辆上牌正式运营后,经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将按照中央预拨资金的30%拨付。

为了在私营部门推广新能源乘用车,有必要获得许可并在道路上正式应用。经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中央预拨资金一次性拨付。

其余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在国家部委预拨付资金结算后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请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和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私营部门个人购车需先向经销商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与拟申请的财政补贴金额一致。保证金将在提供本市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试点期结束。

附表1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2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附表3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附表5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附表6合肥市民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7合肥市私营部门促进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补贴资金申请表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的通知》(财建[2009]6号)、《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和国家四部委批准的合肥市试点工作计划精神,为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的企业,在全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使用节能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以及购买、注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受补贴车辆品牌、型号、产地和经销商的限制。

第五条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组织……

规范财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购买和使用单位补贴。私人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向汽车制造商提供补贴,汽车制造商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七条在示范推广试点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a) 将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企业要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

(2) 申请财政补贴的车辆应当在本市办理登记。

(3)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有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承诺以一定的折旧率回收动力电池。制造商必须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一定的保修期。在公共服务领域,保修期不少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私营部门,保修期不少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 在私营部门,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组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池包的能量不少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

(5) 在私营部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确定的产品性能参数:汽车在纯电动模式下的最高速度为30分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速度,加速时间为0-50公里/小时,最大爬坡程度、每100公里的功耗(工况法)、行驶里程(工况方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和。

(六)在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节能新能源汽车,并确定拟示范推广的节能新能源车辆的型号、数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a) 公共服务领域现金和私营部门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给予重点支持。

(3) 以旧换新:对私人用户使用自有燃油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补贴。

(四) 电池回购:市财政设立了电池回购专项资金,将按照车辆生产企业500元/辆、市财政200元/辆的标准提取并存入专户,专门用于回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实际费用将根据电池回收情况进行分配。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a) 应仔细检查这些措施,以确保符合条件。

(二)根据购车和使用车型、数量及补贴标准的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相关文件;车辆购置发票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私人区域主要包括: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或汽车租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补贴产品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参数证明文件;产品销售证书;

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同名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私人消费者申请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必须提供老燃油车用户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市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核实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为满足补贴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分期发放。

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推广并由相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后,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按中央预拨资金的70%拨付;车辆上牌正式运营后,经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将按照中央预拨资金的30%拨付。

为了在私营部门推广新能源乘用车,有必要获得许可并在道路上正式应用。经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中央预拨资金一次性拨付。

其余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将在国家部委预拨付资金结算后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请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和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十五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私营部门个人购车需先向经销商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与拟申请的财政补贴金额一致。保证金将在提供本市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第十七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能源汽车试点期结束。

附表1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2合肥市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附表3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附表5合肥市民营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

附表6合肥市民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表7合肥市私营部门促进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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