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示范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小型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微型客车”)的示范应用,是指纯电动的小型和微型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被列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示范应用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三条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体购买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车。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车专用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以在本市获得财政补贴。
第二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乘用车的条件
第六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在产品开发、测试验证和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承诺回收动力电池;
(4) 实时监控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七条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
(2) 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规范》和GB/T29123-2012《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技术规范》的规定;
(3) 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的规定;
(四)符合其他现行国家和本市标准、法规的,如对上述标准或法规进行调整,可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市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乘客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备案,分批发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三章充电设施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型客车的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的有关内容,本市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本市1:1的比例确定。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2016年和2017年,补贴标准按照2015年的标准执行。国家政策调整的,本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示范应用”;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出售给单位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新能源小客车北京市示范应用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乘用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并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型客车技术进步,协调相关委、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型公共汽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信委负责对参与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审查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查新能源小客车申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发放新能源小客车牌照;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合格性检验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示范和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小型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微型客车”)的示范应用,是指纯电动的小型和微型乘用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被列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示范应用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三条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体购买使用新能量小型客车。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并使用新能源小客车专用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可以在本市获得财政补贴。
第二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乘用车的条件
第六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在产品开发、测试验证和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并承诺回收动力电池;
(4) 实时监控所售车辆动力电池、电机等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五)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七条新能源小型客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
(2) 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规范》和GB/T29123-2012《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技术规范》的规定;
(3) 符合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的规定;
(四)符合其他现行国家和本市标准、法规的,如对上述标准或法规进行调整,可根据新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市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新能源乘客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备案,分批发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第三章充电设施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组织确认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布局、统筹组织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逐步完善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章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本市财政补贴的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型客车的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的有关内容,本市补贴标准按照国家与本市1:1的比例确定。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2016年和2017年,补贴标准按照2015年的标准执行。国家政策调整的,本市财政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 “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示范应用”;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 出售给单位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销售给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伪造、变造新能源小客车北京市示范应用指标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保有量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乘用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并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型客车技术进步,协调相关委、局共同推进新能源小型公共汽车示范应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北京市经信委负责对参与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审查备案;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查新能源小客车申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发放新能源小客车牌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产品合格性检验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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