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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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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的有关要求,确保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 0 0 9〕44号),制定本细则,《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参加示范应用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

第三条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论证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市参加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单级年产量1000万辆以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线和产品自主研发、测试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3)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未在北京注册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本市有五家及五家以上授权资质的新能源乘用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安排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收费。

设施,主要是快速充电,并承诺向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个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具有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响应,启动处置计划并及时解决;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确认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5.为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0000公里(以最先到者为准的)的保修;

(4) 具有远程监控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进行实时监控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5) 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致力于激励

根据需要回收电池。

(六)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确。

第三章产品条件

第四条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的示范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参加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3) 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以及GB/T27930-2 0 11《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DBLL/Z753-2010《电动汽车供电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器、DBL1/Z80B2011《电动车辆供电与保障技术规范》和DBLL/T862-2012。

(4) 产品应明确标明续航里程、最高车速、最高车速30分钟、(0~50)km/h的加速性能、(50~80)km/h的加速度性能、能耗率、电池组容量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并满足本市运营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

(5)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并能实现数据交换的车载终端,满足DB 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信息标识。

第四章目录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加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进行管理。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电话:8 8 0 11 3 7 3,地址:西城区怀柏树街2号市政府大楼3号楼2 4 8室)承担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示范应用预审工作本市(流程见附件2);

(二)首次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见附件3、附件4)。新产品申报应当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3) 北京市经信委将预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信息化委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上分批公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4)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提交上月《销售月报》(见附件5)。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

(1) 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在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示范应用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

1.该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或目录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

4.当单车累计总销量小于5000辆时,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累计总销量为5000辆(含)的产品中有1%以上发生非人类安全事件(爆炸、火火、漏电等等)。

(2)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目录》所列生产企业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单年销量在一定规模以下(2 0 1 4<:自2 0 1 5<含>起含>1000辆),明年退出《目录》。生产企业应当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如果您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您的目录将被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企业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已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查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型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新能源微型客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本规则第四条所用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的,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的有关要求,确保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2 0 0 9〕44号),制定本细则,《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参加示范应用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

第三条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论证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市参加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有单级年产量1000万辆以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线和产品自主研发、测试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3)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未在北京注册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本市有五家及五家以上授权资质的新能源乘用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安排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收费。

设施,主要是快速充电,并承诺向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个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具有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响应,启动处置计划并及时解决;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确认充电条件,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服务;

5.为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为动力电池等关键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0000公里(以最先到者为准的)的保修;

(4) 具有远程监控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进行实时监控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5) 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致力于激励

根据需要回收电池。

(六)生产企业的承诺必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机构和场所向社会明确。

第三章产品条件

第四条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的示范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参加示范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3) 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导电充电连接装置》,以及GB/T27930-2 0 11《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DBLL/Z753-2010《电动汽车供电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器、DBL1/Z80B2011《电动车辆供电与保障技术规范》和DBLL/T862-2012。

(4) 产品应明确标明续航里程、最高车速、最高车速30分钟、(0~50)km/h的加速性能、(50~80)km/h的加速度性能、能耗率、电池组容量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并满足本市运营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

(5) 具有满足远程监控要求并能实现数据交换的车载终端,满足DB 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具有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信息标识。

第四章目录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加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进行管理。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电话:8 8 0 11 3 7 3,地址:西城区怀柏树街2号市政府大楼3号楼2 4 8室)承担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示范应用预审工作本市(流程见附件2);

(二)首次申请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见附件3、附件4)。新产品申报应当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3) 北京市经信委将预批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信息化委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上分批公布《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4)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估中心提交上月《销售月报》(见附件5)。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列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

(1) 建立产品退出机制。在新能源小型客车产品示范应用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

1.该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请材料或目录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火灾、漏电等);

4.当单车累计总销量小于5000辆时,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了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累计总销量为5000辆(含)的产品中有1%以上发生非人类安全事件(爆炸、火火、漏电等等)。

(2) 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目录》所列生产企业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单年销量在一定规模以下(2 0 1 4<:自2 0 1 5<含>起含>1000辆),明年退出《目录》。生产企业应当诚实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一致性和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如果您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您的目录将被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企业提交的材料或者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已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重新申请审查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型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新能源微型客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本规则第四条所用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的,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标签:北京远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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