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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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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动汽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参照《部机动车登记条例》(部令第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电动汽车登记实施(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监管主体为工业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条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施(责任)主体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电动汽车安全科技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电动汽车注册应当参照摩托车“许可销售”模式,在“生产、销售、注册、上市”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过程如下:

(1) 电动汽车登记的车辆号牌、登记证书和检验标志,应当在车辆出厂前由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委托使用;

(2) 电动汽车出厂后,由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车进行批量检验,并在检验单上签注。为了简化流程,检验时只认证车辆的唯一性。

(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凭《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确认车辆号牌号码。一旦确认了号码,车辆档案和号牌就与车辆绑定在一起,严禁更改。

(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销售电动汽车时,必须先审核车主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后方可销售。销售协议达成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为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开具购车发票等车辆原产地证明,并保存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交强险和车辆档案中的原始车辆原产地证明。

(5) 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车主身份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直接在销售场所开具登记证书和检验标志,并将挂有车辆号牌的电动车当场交付给车主。

(六)销售企业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每辆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的登记档案,妥善保管车辆档案,登记时应保存以下信息: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6.登记完成后,销售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 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 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三)电动汽车的车型、车辆识别码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机关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章

转让登记

第六条已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彻底处理。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进行转让登记:

(a) 当前电动汽车车主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和凭证;

(3) 机动车登记证;

(4)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动汽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过户登记完成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件、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七条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转让:

(1) 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凭证无效;

(2) 所有权转让证书已被更改;

(三)车辆的形状、外形尺寸、颜色等相关信息与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 车辆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

(5)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六)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属于被盗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电动汽车所有权,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经调解、裁定、判决转让电动汽车所有权的,电动汽车原所有人未向现所有人提供电动汽车登记证书和号牌的,现所有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九条以电动汽车为抵押物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电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电动汽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十条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由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 车主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解除抵押的有关证明和凭证。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决定解除抵押的,电动汽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裁定、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完抵押注销登记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1) 机动车丢失;

(2)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3) 电动汽车被依法吊销登记;

(4)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如果车辆符合强制报废标准,车主必须将车辆交给合法的回收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属于本条第(一)、(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申请前对涉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注销电动汽车登记的,车主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1) 业主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电动汽车号牌;

(4) 如果电动汽车丢失,还应提交丢失证明;

(5) 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还应提交电动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

(六)符合强制性报废标准的,还应当提交报废回收证明。

注销登记完成后,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件凭证原件存放在车辆档案中,并按规定销毁号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被扣押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电动汽车,应当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号牌和登记证。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清理电动汽车档案,关键报废车辆必须提前60天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年检期限(以下简称年检)最长为24个月,自注册当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参照机动车“远程检测”模式,电动汽车年检标志由检测机构直接颁发。过程如下:

(1) 检验机构应当对电动汽车强制保险进行审核,确认强制保险真实有效;

(二)检验机构对业主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3) 检测机构对电动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 检验机构应对电动汽车进行检验,以确认该汽车的唯一性。符合条件的,背书检查表;

(5)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

(六)年检结束后,检验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检验报告、检验单原件等材料发送至车辆档案管理部门并存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七)严禁无证、无证、逾期年检、强制保险到期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检验标志:

(a) 无法提供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已被变更,无法确定有效期;

(二)安全技术检查不能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三)无法识别车辆的唯一性;

(四)业主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登记证明不一致的;

(5) 这辆车涉嫌盗窃和抢劫。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清理电动汽车档案,逾期未检查的车辆必须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检查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符合《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小型微型电动车辆。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合法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登记主要是指电动汽车的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第二十二个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上面、下面和里面都包括这个数字。

第二十三条电动汽车遗失证明:

属于自然灾害的,由灾害发生地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

由火灾引起的,由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变更登记等问题,参照部《机动车登记条例》(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者省出台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动汽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参照《部机动车登记条例》(部令第1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电动汽车登记实施(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监管主体为工业能源和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条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实施(责任)主体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电动汽车安全科技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电动汽车注册应当参照摩托车“许可销售”模式,在“生产、销售、注册、上市”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过程如下:

(1) 电动汽车登记的车辆号牌、登记证书和检验标志,应当在车辆出厂前由市工业能源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委托使用;

(2) 电动汽车出厂后,由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车进行批量检验,并在检验单上签注。为了简化流程,检验时只认证车辆的唯一性。

(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档案,凭《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确认车辆号牌号码。一旦确认了号码,车辆档案和号牌就与车辆绑定在一起,严禁更改。

(四)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销售电动汽车时,必须先审核车主身份证明,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后方可销售。销售协议达成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为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开具购车发票等车辆原产地证明,并保存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交强险和车辆档案中的原始车辆原产地证明。

(5) 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车主身份信息和车辆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直接在销售场所开具登记证书和检验标志,并将挂有车辆号牌的电动车当场交付给车主。

(六)销售企业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每辆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的登记档案,妥善保管车辆档案,登记时应保存以下信息:

1.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6.登记完成后,销售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电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 电动汽车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2) 电动汽车原产地证明被涂改,或者证明中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一致;

(三)电动汽车的车型、车辆识别码或者相关技术数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机关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章

转让登记

第六条已登记的电动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彻底处理。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进行转让登记:

(a) 当前电动汽车车主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和凭证;

(3) 机动车登记证;

(4)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动汽车,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书。

过户登记完成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件、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七条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转让:

(1) 需要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凭证无效;

(2) 所有权转让证书已被更改;

(三)车辆的形状、外形尺寸、颜色等相关信息与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 车辆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

(5)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六)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属于被盗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拍卖电动汽车所有权,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经调解、裁定、判决转让电动汽车所有权的,电动汽车原所有人未向现所有人提供电动汽车登记证书和号牌的,现所有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九条以电动汽车为抵押物的,应当申请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电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电动汽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十条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由电动汽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a) 车主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解除抵押的有关证明和凭证。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决定解除抵押的,电动汽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调解、裁定、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完抵押注销登记后,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证明、凭证原件保存在车辆档案中。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主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1) 机动车丢失;

(2)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3) 电动汽车被依法吊销登记;

(4)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如果车辆符合强制报废标准,车主必须将车辆交给合法的回收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属于本条第(一)、(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申请前对涉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注销电动汽车登记的,车主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1) 业主的身份证明;

(2) 电动汽车注册证书;

(3) 电动汽车号牌;

(4) 如果电动汽车丢失,还应提交丢失证明;

(5) 因质量问题退货的,还应提交电动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货证明;

(六)符合强制性报废标准的,还应当提交报废回收证明。

注销登记完成后,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其他证件凭证原件存放在车辆档案中,并按规定销毁号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被扣押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超过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的电动汽车,应当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号牌和登记证。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清理电动汽车档案,关键报废车辆必须提前60天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年检期限(以下简称年检)最长为24个月,自注册当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参照机动车“远程检测”模式,电动汽车年检标志由检测机构直接颁发。过程如下:

(1) 检验机构应当对电动汽车强制保险进行审核,确认强制保险真实有效;

(二)检验机构对业主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3) 检测机构对电动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合格的,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 检验机构应对电动汽车进行检验,以确认该汽车的唯一性。符合条件的,背书检查表;

(5)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并注明下次检验日期;

(六)年检结束后,检验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检验报告、检验单原件等材料发送至车辆档案管理部门并存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七)严禁无证、无证、逾期年检、强制保险到期的电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检验标志:

(a) 无法提供强制保险或强制保险已被变更,无法确定有效期;

(二)安全技术检查不能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三)无法识别车辆的唯一性;

(四)业主提供的身份证明与登记证明不一致的;

(5) 这辆车涉嫌盗窃和抢劫。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企业)必须定期清理电动汽车档案,逾期未检查的车辆必须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检查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符合《毕节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小型微型电动车辆。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合法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登记主要是指电动汽车的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第二十二个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上面、下面和里面都包括这个数字。

第二十三条电动汽车遗失证明:

属于自然灾害的,由灾害发生地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证明。

由火灾引起的,由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变更登记等问题,参照部《机动车登记条例》(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者省出台电动汽车登记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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