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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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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3月17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毕节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毕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2014,特此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毕节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抓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推进毕节实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为增强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工业化进程,做大做强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

二是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汽车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市要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完善和延伸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形成国内领先的独立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三、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托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引进和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新能源车产业体系。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将突破200亿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00辆以上。

第二章技术和产业支持

四、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计划。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项目名单上,市财政将给予相应的支持。汽车制造商每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都会获得国家公告的许可,进入国家产品目录,并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奖励。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取得生产资质。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生产资质(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支持当地没有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的汽车企业,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以合作、合资的形式在我市生产新能源汽车;

鼓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新能源汽车分公司,并在立项、备案、土地、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六、积极培育和建设城市新能源汽车自主配套体系。有整车产能的企业要加强对全市配套企业的支持和指导,各相关企业要团结协作,积极承担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任务,鼓励当地企业采购当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七、积极研发新能源公交车。支持所有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公交车,与当地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究,提高纯电动公交车的性能和可靠性,实现高性能纯电动公交车小批量生产,满足示范推广的需要,逐步发展其他纯电动专用车。

8.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帮助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市科技、质监等部门要优先立项支持,并从市级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

九、重点支持三大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科研院所,集中力量,开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大关键核心部件的技术研究,形成自主配套能力。

第三章土地使用与资金保障

十、设立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测试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从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削减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品牌培育、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和重点项目融资,给予重点支持;

对于当年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投资、生产、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毕节发〔2014〕3号),给予适当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毕节市设立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扩大毕节市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毕节市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优先保护项目用地。

第四章配套支持

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土地、人才和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生产新能源汽车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被确定为重点企业,可以享受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能源、科技等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三、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报告工业化情况,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科研和示范推广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十四、加强新能源汽车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全市高校开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专业,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员工培训。对本市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究的领导,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奖金,所需资金计入本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应用。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和保险的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十七、从金融保险、质检、许可等方面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监督;金融保险部门要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金融保险服务,确保汽车产品能够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核发和更换示范运营新能源汽车号牌,加强交通运营监管。

第五章推广应用

十八、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和消费者引导,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中的比重;

要将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采购计划,在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下优先采购,优先为采购单位配置充电设施。从2014年起,全市新增出租车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50%以上的大型公共交通车辆将使用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在公务车、物流车和环卫车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设立新能源汽车展示点,开展试驾等活动,宣传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效果,扩大新能源汽车影响力。

十九、财政支持。对推进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的公交公司,根据示范车辆数量和运营成本的增加,对日常车辆的维护保养给予一定补贴。鼓励私人购买、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及时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简化保险、车船税、上牌等审批程序,降低相应费用。电力部门要做好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和运营工作,优先为新能源汽车采购单位或地区配置充电设施,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充电站(堆)运营价格政策;

市、县(区)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贴,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厂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

二十、简化审批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项目的设立、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程序,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

第六章组织保证

二十一、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的开发、推广应用、研发和产业转型,以及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研究政策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十二、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成立。依托全市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成立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将全市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联合起来,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业共同体,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搭建一个共赢的平台。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工作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相关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3月17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毕节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毕节小型微型电动汽车管理办法(暂行)》、,2014,特此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毕节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抓住《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推进毕节实验区改革发展规划的函》(国办函〔2013〕35号)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为增强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工业化进程,做大做强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

二是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汽车工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澳大利亚。我市要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完善和延伸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形成国内领先的独立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三、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托毕节国家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点引进和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新能源车产业体系。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将突破200亿元,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00辆以上。

第二章技术和产业支持

四、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的研发。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863、973、科技支撑、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等计划。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国家重点项目名单上,市财政将给予相应的支持。汽车制造商每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都会获得国家公告的许可,进入国家产品目录,并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奖励。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取得生产资质。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生产资质(企业准入和产品准入);支持当地没有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的汽车企业,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以合作、合资的形式在我市生产新能源汽车;

鼓励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在我市设立新能源汽车分公司,并在立项、备案、土地、水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六、积极培育和建设城市新能源汽车自主配套体系。有整车产能的企业要加强对全市配套企业的支持和指导,各相关企业要团结协作,积极承担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自主研发任务,鼓励当地企业采购当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

七、积极研发新能源公交车。支持所有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车和公交车,与当地零部件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究,提高纯电动公交车的性能和可靠性,实现高性能纯电动公交车小批量生产,满足示范推广的需要,逐步发展其他纯电动专用车。

8.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帮助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市科技、质监等部门要优先立项支持,并从市级专项资金中给予资助。加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保护,对获得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适当奖励。

九、重点支持三大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本市建立新能源汽车科研院所,集中力量,开展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三大关键核心部件的技术研究,形成自主配套能力。

第三章土地使用与资金保障

十、设立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测试和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从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削减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品牌培育、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和重点项目融资,给予重点支持;

对于当年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投资、生产、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毕节发〔2014〕3号),给予适当补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毕节市设立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扩大毕节市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资金,加大对毕节市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优先保护项目用地。

第四章配套支持

十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资金、土地、人才和产业等方面给予支持。生产新能源汽车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企业被确定为重点企业,可以享受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能源、科技等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三、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报告工业化情况,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科研和示范推广项目,争取国家财政支持。

十四、加强新能源汽车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加强新能源汽车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全市高校开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及相关专业,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员工培训。对本市从事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究的领导,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奖金,所需资金计入本市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十六、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应用。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和保险的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十七、从金融保险、质检、许可等方面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监督;金融保险部门要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金融保险服务,确保汽车产品能够快速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及时核发和更换示范运营新能源汽车号牌,加强交通运营监管。

第五章推广应用

十八、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和消费者引导,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中的比重;

要将本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纳入采购计划,在同等技术和服务条件下优先采购,优先为采购单位配置充电设施。从2014年起,全市新增出租车将100%使用新能源汽车,50%以上的大型公共交通车辆将使用新能源车辆。新能源汽车在公务车、物流车和环卫车中的比例将不低于30%。设立新能源汽车展示点,开展试驾等活动,宣传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效果,扩大新能源汽车影响力。

十九、财政支持。对推进新能源公交车示范运营的公交公司,根据示范车辆数量和运营成本的增加,对日常车辆的维护保养给予一定补贴。鼓励私人购买、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及时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简化保险、车船税、上牌等审批程序,降低相应费用。电力部门要做好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和运营工作,优先为新能源汽车采购单位或地区配置充电设施,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充电站(堆)运营价格政策;市、县(区)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贴,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厂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对外开放。

二十、简化审批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项目的设立、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程序,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发展。

第六章组织保证

二十一、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新能源汽车的开发、推广应用、研发和产业转型,以及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新能源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研究政策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十二、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成立。依托全市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成立毕节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将全市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联合起来,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成果共享的产业共同体,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搭建一个共赢的平台。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三、本意见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工作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相关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计划,并做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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