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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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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2014-2015年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行动计划》已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2014-2015年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行动计划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经济升级和效率提升的必由之路。“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约束性目标。但是,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和碳减排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分别下降3.9%、2%、2%和5%以上,两年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4%和3.5%以上。

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 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批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在建和竣工的违法项目。我们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淘汰1500万吨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产能,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2) 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完善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政策准入条件,实施节能服务行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审计、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加快在减污重点领域实施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

(3) 调整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产能严重过剩地区和行业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替代煤炭消费政策。2015年京津冀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加快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煤炭……

对空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的型煤、清洁优质煤和清洁能源实行限售,并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含量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居民生活优先使用新型天然气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提高到11.4%。

(4) 加强能源评估和环境评估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项目能源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新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能效水平和排放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环评批复的前提,以同等或更低的能源消耗替代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新增产能。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的高耗能项目的能源评估审查和新的重大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机构,优化评审流程。

二是加快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建设

(5) 推动重点项目的实施。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余热压力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32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11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22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完成3亿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拆除2.5亿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旁路,安装4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为具有6亿吨熟料生产能力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能力将分别增加230万吨和260万吨。新建日处理能力1600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配备垃圾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能力将分别增加200万吨和30万吨。加强氢氟碳化合物排放管理,加快氢氟碳化合物的销毁和替代,“十二五”期间减排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六)加快燃煤锅炉改造。对锅炉能耗和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升级工程,2014年淘汰小锅炉5万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20万蒸吨(具体任务附后),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25万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全面开展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40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10万吨氮气

(7) 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到2014年底,通过供应国四标准,将淘汰600万辆黄标汽车和老旧汽车……

ard车载柴油机(具体任务附后)。到2015年底,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全国淘汰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500万辆黄标车基本淘汰。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加强对新生产汽车的环境监管。加快柴油车尿素供应系统建设。

(8) 加强水污染防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良好的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的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控污水灌溉。加强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将减少30%以上。

三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9)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实施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以上。继续开展1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

加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1万家企业将节约标准煤2.5亿吨以上。

(10) 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将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完成北方供暖地区3亿平方米供暖计量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住房和建筑工业化为重点,加大对建筑零部件生产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筑业现代化。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工作。加快一体化交通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数千家企业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支付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开展空投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活动。公路、水运、港口已形成14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到2015年,运营卡车单位运输周转能耗将比2013年下降4%以上。

(12) 做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改进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和评估方法。推动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事业单位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建设成为节约型办公区。2014-2015年,我国事业单位能耗年均下降2.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12%的目标。

四是加强技术支持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化工、印染、制药等行业源头治理和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的选择、评价和推广机制,通过发布目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科技和设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实现1350万吨标准煤的新增节能能力。加快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畜禽规模化养殖等领域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控制技术。实施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示范项目。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15) 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违反地方规定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节能目标进度滞后地区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的实施。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回收率。

(16) 加强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成效相匹配。严格执行能源管理承包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煤炭等资源从价征收改革,清理取消相关收费资金。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加快环境保护费改税。

(17) 促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联动机制和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金融机构节能减排信息共享,作为综合信贷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者和各类社会基金进入节能减排领域。

六、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行能效领导制度。定期公布能效最高的空调、冰箱等大型广域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清单,以及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清单,能效最高的学校和医院,对节能领导者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节能产品的生产、采购和使用。及时将能效领先指标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减排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贸易市场。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在现有交易平台基础上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将贴有能效标识的产品从28类扩大到35类。整合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制定节能低碳认证管理办法,将实施节能认证的产品从117种扩大到139种……

加强对认证结果的验收。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督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进电力服务,继续实施电力需求侧城市管理综合试点。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节电目标,并对平台建设和试点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力用户应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将节约400亿千瓦时电力和900万千瓦电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2014-2015年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行动计划》已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2014-2015年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行动计划

加强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经济升级和效率提升的必由之路。“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约束性目标。但是,2011-2013年部分指标完成进度滞后,形势十分严峻。为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和碳减排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工作目标:2014-2015年,单位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分别下降3.9%、2%、2%和5%以上,两年内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4%和3.5%以上。

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 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批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在建和竣工的违法项目。我们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淘汰1500万吨落后炼铁产能、1500万吨炼钢产能,水泥(熟料和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2) 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项目,改善节能服务公司配套政策准入条件,实施节能服务行业负面清单管理,积极培育“节能doct……”等第三方机构……

s”、节能审计、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加快在减污重点领域实施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4.5万亿元。

(3) 调整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产能严重过剩地区和行业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替代煤炭消费政策。2015年京津冀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比2012年负增长。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和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含量高于1%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居民生活优先使用新型天然气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提高到11.4%。

(4) 加强能源评估和环境评估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项目能源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新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能效水平和排放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环评批复的前提,以同等或更低的能源消耗替代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新增产能。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的高耗能项目的能源评估审查和新的重大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机构,优化评审流程。

二是加快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建设

(5) 推动重点项目的实施。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余热压力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32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11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2200万吨具有节能能力的标准煤。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具体任务附后),完成3亿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拆除2.5亿千瓦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旁路,安装4万平方米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为具有6亿吨熟料生产能力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能力将分别增加230万吨和260万吨。新建日处理能力1600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大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配备垃圾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能力将分别增加200万吨和30万吨。加强氢氟碳化合物排放管理,加快氢氟碳化合物的销毁和替代,在“十二五”期间减少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

时期

(六)加快燃煤锅炉改造。对锅炉能耗和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升级工程,2014年淘汰小锅炉5万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20万蒸吨(具体任务附后),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25万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全面开展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形成2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40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10万吨氮气

(7) 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到2014年底,通过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具体任务附后)。到2015年底,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全国淘汰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500万辆黄标车基本淘汰。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加强对新生产汽车的环境监管。加快柴油车尿素供应系统建设。

(8) 加强水污染防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良好的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的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控污水灌溉。加强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工业增加值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将减少30%以上。

三是抓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9)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实施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产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产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以上。继续开展1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

加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1万家企业将节约标准煤2.5亿吨以上。

(10) 促进建筑节能减排。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将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完成北方供暖地区3亿平方米供暖计量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住房和建筑工业化为重点,加大对建筑零部件生产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筑业现代化。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工作。加快一体化交通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数千家企业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支付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继续开展空投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活动。公路、水运、港口已形成14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到2015年,运营卡车单位运输周转能耗将比2013年下降4%以上。

(12) 做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工作。改进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和评估方法。推动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事业单位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区建设成为节约型办公区。2014-2015年,我国事业单位能耗年均下降2.2%,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12%的目标。

四是加强技术支持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和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水污染防治重大科技项目,突破化工、印染、制药等行业源头治理和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瓶颈。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的选择、评价和推广机制,通过发布目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科技和设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实现1350万吨标准煤的新增节能能力。加快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畜禽规模化养殖等领域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控制技术。实施碳捕获、利用和储存示范项目。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15) 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违反地方规定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在节能目标进度滞后地区进一步加强差别电价和惩罚电价的实施。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回收率。

(16) 加强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成效相匹配。严格执行能源管理承包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煤炭等资源从价征收改革,清理取消相关收费资金。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加快环境保护费改税。

(17) 促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联动机制和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金融机构节能减排信息共享,作为综合信贷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者和各类社会基金进入节能减排领域。

六、积极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行能效领导制度。定期公布能效最高的空调、冰箱等大型广域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产品清单,以及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清单,能效最高的学校和医院,对节能领导者给予政策支持,指导节能产品的生产、采购和使用。及时将能效领先指标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减排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贸易市场。加快制定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在现有交易平台基础上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修订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将贴有能效标识的产品从28类扩大到35类。整合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制定节能低碳认证管理办法,将实施节能认证的产品从117种扩大到139种……

加强对认证结果的验收。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督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考核目标责任。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进电力服务,继续实施电力需求侧城市管理综合试点。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节电目标,并对平台建设和试点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电力用户应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通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2014-2015年将节约400亿千瓦时电力和900万千瓦电力。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强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测量和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减碳的测量、统计、监测和验证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公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布。各地要研究制定预警和控制计划,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碳减排目标,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控。加快重点能源用户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将达到75%,企业自我监测结果公布率将达到80%,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公布比例将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节能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节能监管措施。实施100个能效标准推广项目,制定(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限值要求。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督。加强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三级节能监管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机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对1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管。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对违法行为公开举报或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用能排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落实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执行……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的目标责任评估,重点评估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落实以及监测和控制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和碳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如有必要,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人员并推动重用,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七)落实重点领域责任。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节能降碳目标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的目标任务。云南、贵州、广西、新疆等减排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加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的污染减排,尽可能减少氮氧化物,力争2014-2015年氮氧化物减排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年能耗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排放量大的地区,要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多做贡献。省级人民政府要重点管理年能耗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出台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18个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综合示范城市要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在2015年超过20%以上。低碳试点省(区)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减碳目标。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及时制定和出台进度滞后地区的援助和监督计划,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计划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环保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和减碳工作。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披露节能环保信息,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把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为企业绩效和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方面的作用……

g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模式。

(三十)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监督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和减碳责任。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强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测量和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减碳的测量、统计、监测和验证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公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布。各地要研究制定预警和控制计划,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和碳减排目标,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控。加快重点能源用户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试点,2015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将达到75%,企业自我监测结果公布率将达到80%,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公布比例将达到95%。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修订《节能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立法工作,加快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节能监管措施。实施100个能效标准推广项目,制定(修订)一批重要节能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限值要求。

(二十五)加强执法监督。加强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立省、市、县三级节能监管体系。发挥能源监管机构作用,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年下半年,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要对1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管。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排污信息,对违法行为公开举报或监督。依法查处非法用能排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落实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落实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减排强度目标责任考核,重点抓好污染物控制目标考核、责任书落实、监测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和碳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

所有目标任务尚未完成,如有必要,请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人员并推动重用,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二十七)落实重点领域责任。海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节能降碳目标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的目标任务。云南、贵州、广西、新疆等减排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加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的污染减排,尽可能减少氮氧化物,力争2014-2015年氮氧化物减排1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年能耗2亿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排放量大的地区,要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多做贡献。省级人民政府要重点管理年能耗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市县,出台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18个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综合示范城市要力争提前一年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或在2015年超过20%以上。低碳试点省(区)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减碳目标。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及时制定和出台进度滞后地区的援助和监督计划,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计划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环保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和减碳工作。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披露节能环保信息,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把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为企业绩效和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社会监督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和减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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