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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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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一直困扰着北京电动汽车购买者的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得到了北京主管部门的回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电建设。这个“细则”将有助于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问题。

第一电网此前已获得《规则》全文,并制作发布了《北京市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指南》。

Beijing

《细则》明确指出,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和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住宅物业和行业委员会应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报和供电计划进行回复;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将根据供电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等后续工作。

《规则》主要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总体流程和要求,但还需要更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标准。第一电网此前报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在就《已建财产收费设施配置与建设规范》(以下简称《配置与建设法规》)的研究征求意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快安装新能源乘用车自用充电设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在征求意见。(参见:北京计划引入充电设施,物业不得私自充电。)

《配电与施工规范》中指出,“不建议在地下空间安装直流充电器”。这意味着,许多大型商场和办公楼的地下车库无法安装直流快充设施。如果不能在公共场所实现快速充电,那么使用电动汽车的便利性将大大降低。其次,“施工规范”中明确规定,“充电桩的安装尺寸不应超过300mm×450mm,充电桩应在结构上能够支撑壁挂式和落地式安装方式”。根据笔者对相关人士的了解,对充电桩尺寸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充电桩功率的限制。上述尺寸的充电桩可以保证提供3千瓦的功率,但目前的技术无法保证提供高功率输出。这意味着一些电动汽车在夜间无法从零功率完全充电。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要求可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效率。

《指导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条件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不得借机收费”。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安装单位加收费用、擅自指定安装企业、不配合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可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是《规则》的全文:

北京示范新能源应用的乘用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型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电报安装和设施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交流充电桩,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设施。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和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

(a)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市有关充电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2) 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测量》的要求;

(三)住宅物业、业委会应当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充电设施的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按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收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本市通用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费。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行业扩建安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包括供电条件的确认、建设可行性、电缆安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电力连接。

第八条需要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确认购车充电条件。

(a) 为确认购车收费条件而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购车意向协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固定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申请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经物业盖章同意);

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2)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接受用户申请后,在核实用户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按照约定的勘探时间,会同供电公司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勘探。供电公司负责确认用户的供电条件,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的编制。新能源小型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确认充电设施的建设可行性,并将在7个工作日内与供电公司共同出具《新能源微型客车购置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购车合同正式签订后,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向当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安装电缆。供电公司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供电计划。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正式获得供电方案确认后,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组织建设充电设施。除土建工程外,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签订供电合同)后,供电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通电工作。

第十二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签订充电设施供电合同后,将车辆正式交付给用户。

第十三条本细则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实施,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北京市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图

Beijing一直困扰着北京电动汽车购买者的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已得到北京市主管部门的回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电建设。这个“细则”将有助于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问题。

第一电网此前已获得《规则》全文,并制作发布了《北京市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指南》。

Beijing

《细则》明确指出,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和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住宅物业和行业委员会应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报和供电计划进行回复;

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将根据供电计划,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建设等后续工作。

《规则》主要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总体流程和要求,但还需要更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标准。第一电网此前报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在就《已建财产收费设施配置与建设规范》(以下简称《配置与建设法规》)的研究征求意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快安装新能源乘用车自用充电设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在征求意见。(参见:北京计划引入充电设施,物业不得私自充电。)

《配电与施工规范》中指出,“不建议在地下空间安装直流充电器”。这意味着,许多大型商场和办公楼的地下车库无法安装直流快充设施。如果不能在公共场所实现快速充电,那么使用电动汽车的便利性将大大降低。其次,“施工规范”中明确规定,“充电桩的安装尺寸不应超过300mm×450mm,充电桩应在结构上能够支撑壁挂式和落地式安装方式”。根据笔者对相关人士的了解,对充电桩尺寸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充电桩功率的限制。上述尺寸的充电桩可以保证提供3千瓦的功率,但目前的技术无法保证提供高功率输出。这意味着一些电动汽车在夜间无法从零功率完全充电。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要求可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效率。

《指导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条件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不得借机收费”。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安装单位加收费用、擅自指定安装企业、不配合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可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是《规则》的全文:

北京示范新能源应用的乘用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新能源小型客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购买新能源小型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电报安装和设施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型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内建设的交流充电桩,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相关设施。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销售机构(4S店)。

第三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和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

(a) 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市有关充电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设计规范。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2) 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单独测量,符合GB/T28569-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测量》的要求;

(三)住宅物业、业委会应当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充电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充电设施的用电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小区自用充电设施按本市居民电价标准收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本市通用工商业电价标准(非工业峰谷电价)收费。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行业扩建安装手续。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包括供电条件的确认、建设可行性、电缆安装、方案编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供电合同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和电力连接。

第八条需要建设充电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购车意向协议后,到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确认购车充电条件。

(a) 为确认购车收费条件而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购车意向协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固定车位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申请在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经物业盖章同意);

5.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

(2) 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接受用户申请后,在核实用户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按照约定的勘探时间,会同供电公司到现场进行用电和建设可行性勘探。供电公司负责确认用户的供电条件,完成《自用充电设施用电初步可行性方案》的编制。新能源小型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确认充电设施的建设可行性,并将在7个工作日内与供电公司共同出具《新能源微型客车购置充电条件确认书》。

第九条购车合同正式签订后,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向当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安装电缆。供电公司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回复供电计划。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正式获得供电方案确认后,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组织建设充电设施。除土建工程外,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单位和个人向地区供电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签订供电合同)后,供电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表安装和通电工作。

第十二条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签订充电设施供电合同后,将车辆正式交付给用户。

第十三条本细则是《北京市新能源乘用车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实施,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

北京市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图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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