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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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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局及相关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市交通委、市局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仔细遵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拓展新能源。

第2条(适用于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3条(适用车型)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在本市销售并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辆目录,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电力和维护由本市确定。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4条(财政援助)

对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中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本市将再次给予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本市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充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实施,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对于汽车制造商,该市对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给予1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特殊许可配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本市将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额度。

对使用专用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办理辖区外转让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手续。

第六条(特种作业线)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第7条(无障碍)

……

在现有的日常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管理法规和框架下,市有关部门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优先发放相关牌照,并引导消费者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8条(制造商的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体系。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行业规定,符合全市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远程监控能力,相关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确定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市注册新能源汽车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确认凭证)

汽车制造商必须确保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汽车目录,其产品的主要参数应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书。每辆车一张确认凭证。

第十条(特殊许可配额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持购买发票、确认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配额审核部门申请专项许可配额。

第11条(注册)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在取得购车发票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12条(特殊许可证的颁发)

市局交警总队车管所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号牌额度信息并完成登记后,将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发放专用段号牌。

第13条(运营专线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运营额度。

第14条(拨款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和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于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暂行办法》的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

专项许可配额和专项经营配额,并制定相关经营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完善《暂行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评估《暂行措施》的实施效果。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公布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车型目录,颁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确认证书;受理本市财政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申请。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中央补贴资金预拨付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专项运营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监督实施。

市局负责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民保障方案和办理程序;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发放专用号牌;

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财政补贴的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和专用运营配额的发放。

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按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

第17条(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局

2014年5月4日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remote

二、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remote

三、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车辆)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remote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局及相关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市交通委、市局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仔细遵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拓展新能源。

第2条(适用于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外省市居民和在本市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组织……

本市各部门,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第3条(适用车型)

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在本市销售并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辆目录,且符合安全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电力和维护由本市确定。

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的使用,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4条(财政援助)

对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目录中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本市将再次给予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本市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充电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实施,为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对于汽车制造商,该市对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给予1000元的补贴。

第五条(特殊许可配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本市将免费发放专项许可额度。

对使用专用号牌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不得办理退牌业务,不得办理辖区外转让登记、注销登记和盗窃手续。

第六条(特种作业线)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在现有管理规定的框架下,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优先发放相关专项经营配额,并指导经营企业完成相关申请手续。

第7条(无障碍)

在现有的日常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管理规定和框架下,市有关部门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优先发放相关牌照,并引导消费者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8条(制造商的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体系。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行业规定,符合全市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远程监控能力,相关数据应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汽车制造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应当确定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市注册新能源汽车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确认凭证)

汽车制造商必须确保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汽车目录,其产品的主要参数应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产品销售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确认证书。一个……

每辆车的确认凭证。

第十条(特殊许可配额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可持购买发票、确认凭证等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向市交通委机动车配额审核部门申请专项许可配额。

第11条(注册)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在取得购车发票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市局交警总队dmv办理登记。

第12条(特殊许可证的颁发)

市局交警总队车管所确认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同意消费者使用专用号牌额度信息并完成登记后,将为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发放专用段号牌。

第13条(运营专线申请)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运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运营额度。

第14条(拨款申请)

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置发票,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和相关证明,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于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暂行办法》中财政补贴、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等支持政策,制定相关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完善《暂行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并评估《暂行措施》的实施效果。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公布本市新能源汽车注册车型目录,颁发新能源汽车产品确认证书;受理本市财政补贴及其他相关资金的申请。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和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中央补贴资金预拨付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贴使用的实际分配和监督。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出台新能源汽车专项许可额度、专项运营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监督实施。

市局负责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民保障方案和办理程序;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发放专用号牌;

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委、市交通委、市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财政补贴的发放、实际销售价格的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和专用运营配额的发放。

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额度和专项经营额度的,一经查实,按追回补贴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额度、专项经营额度处理。

第17条(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局

2014年5月4日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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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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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车辆)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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