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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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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苏财工贸(2014)64号

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城市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将对南京、常州、苏州、苏州等纳入我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城市给予扶持。为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是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面向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应用的私人消费者;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1) 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用于公共服务和私人申请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客车25000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000元/辆;

纯电动公交车2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10万元/辆;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6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的电池容量为每千瓦时800元,最高可达6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公交车和卡车)为20000元/辆。

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并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推进情况确定。

(2) 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15%的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财政部门推动申请。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的推广应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报材料和市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换电站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四、消费者在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促进相关公共服务消费者的应用;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本市财政部门拨付,推广应用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组织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5.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2、推广申请市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批次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申请购车财政补贴领域的私人消费,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省级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3),相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需要提供由消费者和销售机构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运营单位,需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3、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5、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各单位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

九、城市推广应用应以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为基础,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苏财工贸(2014)64号

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各城市和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将对南京、常州、苏州、苏州等纳入我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城市给予扶持。为了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是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面向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应用的私人消费者;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1) 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用于公共服务和私人申请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客车25000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000元/辆;

纯电动公交车2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10万元/辆;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6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的电池容量为每千瓦时800元,最高可达6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公交车和卡车)为20000元/辆。

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并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推进情况确定。

(2) 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给予15%的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财政部门推动申请。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的推广应用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报材料和市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计划。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换电站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四、消费者在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用于促进相关公共服务消费者的应用;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本市财政部门拨付,推广应用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组织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5.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应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2、推广申请市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批次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申请购车财政补贴领域的私人消费,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省级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3),相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需要提供由消费者和销售机构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运营单位,需提交省级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推广应用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3、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5、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各单位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

九、城市推广应用应以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为基础,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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