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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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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4]11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等相关政策,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跟随。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确保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天津市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和纯电动专用车,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2013-2015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的补贴。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应由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在市、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除。

市科委负责受理和审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专用车在邮政快递、环卫、租赁等领域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事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证》和行业标识。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未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应当授权在天津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销售组织。(2013-2015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归档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1份(一式三份);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2份(一式三份);

3.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上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季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委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科委的审计结果,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拨付补贴资金。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市科委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组织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4]11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意见》(财建〔2013〕551号)等相关政策,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跟随。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确保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天津市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和纯电动专用车,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2013-2015年)》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推广的补贴。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

应由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在市、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除。

市科委负责受理和审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的财政补贴申请。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专用车在邮政快递、环卫、租赁等领域申请地方财政补贴,需事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证》和行业标识。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未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地方财政补贴,应当授权在天津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汽车销售组织。(2013-2015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使用和分配

第八条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归档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1份(一式三份);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2份(一式三份);

3.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九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上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在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委提交上一季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委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根据市科委的审计结果,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拨付补贴资金。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市科委应当书面告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组织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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