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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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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4]29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工作,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发给您,请您切实、认真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1日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以及促进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本方案。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总体目标(1)新能源汽车购置规模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不低于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30%,未来还会逐年增加。除上述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外,2014年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

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和处置的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 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机关是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可以在寒冷地区使用。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汽车应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设备更新。鼓励在卫生、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1)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时,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数量和比例,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的要求统筹安排。

3.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与当地品牌相同的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了报废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地方政府将加快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升级、新型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9.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10家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事业单位能源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部门……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运营企业缴纳费用。

12.地方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额度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家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车企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维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1)国家机关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协调政策指导,对全国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监督和评估。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 自2015年以来,各省(区、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统计数据,汇总上一年度全省(区、直辖市)新能源汽车的设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管理局。

(3) 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在批准的预留车辆范围内实施;

各省(区、市)将逐步分解细化新能源汽车年度购置比例,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4]29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事务管理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采购工作,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下发给您,请您切实、认真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1日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以及促进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本方案。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总体目标(1)新能源汽车购置规模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不低于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30%,未来还会逐年增加。除上述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外,2014年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10%以上(其中,京津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比例……

i、 细颗粒物控制任务较重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和处置的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 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机关是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可以在寒冷地区使用。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汽车应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设备更新。鼓励在卫生、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1)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时,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数量和比例,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的要求统筹安排。

3.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与当地品牌相同的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了报废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地方政府将加快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升级、新型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9.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10家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事业单位能源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部门……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运营企业缴纳费用。

12.地方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额度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家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车企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维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1)国家机关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协调政策指导,对全国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监督和评估。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 自2015年以来,各省(区、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统计数据,汇总上一年度全省(区、直辖市)新能源汽车的设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管理局。

(3) 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在批准的预留车辆范围内实施;各省(区、市)将逐步分解细化新能源汽车年度购置比例,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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