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层面,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市财税局、发展和改革局、县(市)直属财政局、发改局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2013〕125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珠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广东发〔2014〕3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省级新能源汽车在广东省的推广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珠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科技〔2014〕345号)等。
第二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指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全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省第五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清理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考核。
第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并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出台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组织专项资金清理;
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组织专项资金清算,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理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购车综合补贴、电动基础设施充换电奖励。
省级财政购车综合补贴应按地区和标准补贴分类,充电换电基础设施的激励措施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直辖市推动另行制定。
第十条购车综合补贴的分类和标准。购车综合补贴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广州为第一区域;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二级地区;江门和肇庆是三类地区;
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四类。购车综合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综合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购车综合补贴将下达各级挂牌,市人民政府将根据选定的技术路线和经营模式,综合用于购车、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分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和因子法分配。购车综合补贴采用标准法分配到每个地级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采用因子法分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年度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制度。
(a) 总体规划审批的年度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包括专项资金数额、拨付方式、支持方向和范围等),并按程序报省级领导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2) 审批年度具体实施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总体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方案(列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并按程序报省领导批准。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至各地级市,年底后据实清算。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和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报省级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发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次年一季度的推广和申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计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a) 关于该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上一年的数量、型号、运营效果和推广应用计划,并提出需要发放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
(2)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落户市补贴信息清单》(见附件2)。
(3) 相关附件。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一份;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车辆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发放资金管理清算资金,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实施信息披露的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的规定披露以下信息:
(1)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安排的年度计划和年度资金清算情况。
(四)资金分配的程序和方法。
(五)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包括资金拨付的具体项目和扶持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我评价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受理和处理投诉,包括投诉及理由、投诉处理等。。。
(八)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各市推广应用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实施绩效监测、监督、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或认定机构)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管理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问责机制。对采取、截留、挪用、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因地制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贴政策,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N…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粤财税[201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贴标准。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信息清单
附件1:
广东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标准
一、区域分类
第一区:广州。
第二类地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
三类地区:江门和肇庆。
四类地区: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城市。
二是补贴标准分类
2013年至2015年,省财政按照国家汽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不同分类区域进行综合补贴。具体比例如下:
区域分类
车辆分类
新能源
旅客列车
纯电动
特种车
新能源乘用车
出租车
公务用车等。
私人客车
头等舱区域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10%
二等区域
50%
40%
50%
40%
20%
三种类型的区域
60%
50%
60%
50%
20%
四种类型的区域
100%
100%
100%
100%
20%
新能源公交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公交车)和燃料电池公交车。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和环卫车。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层面,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市财税局、发展和改革局、县(市)直属财政局、发改局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2013〕125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珠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广东发〔2014〕3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省级新能源汽车在广东省的推广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珠三角地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科技〔2014〕345号)等。
第二条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指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全省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省第五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清理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考核。
第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全省的推广应用,并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出台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组织专项资金清理;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组织专项资金清算,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自评。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理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补贴包括:购车综合补贴、电动基础设施充换电奖励。
省级财政购车综合补贴应按地区和标准补贴分类,充电换电基础设施的激励措施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直辖市推动另行制定。
第十条购车综合补贴的分类和标准。购车综合补贴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广州为第一区域;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为二级地区;江门和肇庆是三类地区;
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的城市分为四类。购车综合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综合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购车综合补贴将下达各级挂牌,市人民政府将根据选定的技术路线和经营模式,综合用于购车、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分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用标准法和因子法分配。购车综合补贴采用标准法分配到每个地级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采用因子法分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年度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制度。
(a) 总体规划审批的年度安排。省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包括专项资金数额、拨付方式、支持方向和范围等),并按程序报省级领导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2) 审批年度具体实施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总体规划,提出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方案(列到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具体金额),并按程序报省领导批准。
第五章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至各地级市,年底后据实清算。根据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各市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和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报省级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发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次年一季度的推广和申请,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提交经市政府审计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a) 关于该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上一年的数量、型号、运营效果和推广应用计划,并提出需要发放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
(2)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落户市补贴信息清单》(见附件2)。
(3) 相关附件。
1、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一份;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车辆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清算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发放资金管理清算资金,办理资金清算手续。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实施信息披露的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的规定披露以下信息:
(1)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安排的年度计划和年度资金清算情况。
(四)资金分配的程序和方法。
(五)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包括资金拨付的具体项目和扶持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我评价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受理和处理投诉,包括投诉及理由、投诉处理等。。。
(八)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各市推广应用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实施绩效监测、监督、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或认定机构)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管理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取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问责机制。对采取、截留、挪用、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因地制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贴政策,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N…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粤财税[201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补贴标准。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信息清单
附件1:
广东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标准
一、区域分类
第一区:广州。
第二类地区: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
三类地区:江门和肇庆。
四类地区:广东省东部、西部和北部城市。
二是补贴标准分类
2013年至2015年,省财政按照国家汽车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不同分类区域进行综合补贴。具体比例如下:
区域分类
车辆分类
新能源
旅客列车
纯电动
特种车
新能源乘用车
出租车
公务用车等。
私人客车
头等舱区域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
10%
二等区域
50%
40%
50%
40%
20%
三种类型的区域
60%
50%
60%
50%
20%
四种类型的区域
100%
100%
100%
100%
20%
新能源公交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公交车)和燃料电池公交车。新能源乘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和环卫车。附件2:
广东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表
车辆操作单元(或个人名称)
(1)
汽车生产企业
(2)
商标
(3)
车辆类型
(4)
车辆使用
(5)
车辆型号
(6)
发票时间
(年/月/日)
(7)
发票编号
(8)
驾驶执照时间
(年/月/日)
(9)
电池
总容量
(千瓦时)
(10)
纯电行驶里程(km)
(11)
船长(米)
(12)
采购单价
(万元/辆)
(13)
全国购车
补贴标准
(万元/辆)
(14)
省级财政
补贴比例
(15)
省级财政
补贴标准
(万元/辆)
(16)
购买
量
(车辆)
(17)
申请补贴
资金数额
(万元)
(18)
全部的
填写说明:
1.第(4)栏中的“车型”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公交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和纯电动专用车。
2.第(5)列“车辆使用”应按以下类别填写,公交车主要包括……
公共交通、通勤和旅游;乘用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租赁用车和私人用车;特种车辆主要包括邮政、物流、环卫和工程;请说明是否有其他用途。
3.第(10)列只需要专用车辆填写即可;第(11)列只需客车填写即可;第(12)列只需通过总线填写即可。
4.“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第(14)栏填写依据《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国家最新政策文件。
5(15)栏“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按附件1填写。其中,租赁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车是参照“出租车”补贴比例填报的。附件2:
广东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表
车辆操作单元(或个人名称)
(1)
汽车生产企业
(2)
商标
(3)
车辆类型
(4)
车辆使用
(5)
车辆型号
(6)
发票时间
(年/月/日)
(7)
发票编号
(8)
驾驶执照时间
(年/月/日)
(9)
电池
总容量
(千瓦时)
(10)
纯电行驶里程(km)
(11)
船长(米)
(12)
采购单价
(万元/辆)
(13)
全国购车
补贴标准
(万元/辆)
(14)
省级财政
补贴比例
(15)
省级财政
补贴标准
(万元/辆)
(16)
购买
量
(车辆)
(17)
申请补贴
资金数额
(万元)
(18)
全部的
填写说明:
1.第(4)栏中的“车型”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公交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和纯电动专用车。
2.第(5)栏“车辆使用”按以下类别填写,公交车主要包括公共交通、通勤和旅游;乘用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租赁用车和私人用车;特种车辆主要包括邮政、物流、环卫和工程;请说明是否有其他用途。
3.第(10)列只需要专用车辆填写即可;第(11)列只需客车填写即可;第(12)列只需通过总线填写即可。
4.“国家购车补贴标准”第(14)栏填写依据《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国家最新政策文件。
5(15)栏“省级财政补贴比例”按附件1填写。其中,租赁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车是参照“出租车”补贴比例填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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