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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购买新能源汽车办法发布 占比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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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正如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所说,电动汽车的好消息层出不穷。继9月1日国务院宣布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后,政府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也随之出台。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在之前的公交车采购中只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这次直接给出了更新比例要求。该计划的出台将加快政府和公共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7月13日发布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主要内容包括,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88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将逐年提高。此外,在其他省市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中,2014年新能源汽车购置量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地区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置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

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方案》还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建设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提案强调,所谓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主要用于城市地区,插电式混合动力可用于寒冷地区。此外,价格也有限制,要求扣除财政补贴后,汽车(包括保密通信车辆)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前,政府和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没有独立的管理办法,属于公务用车采购管理。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可以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同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车管理细则》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车型应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目录》中选择。《建议》指出,车型应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但没有提到车型应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目录》中选取。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早些时候在北京表示,“关于电动汽车的好消息肯定是无穷无尽的”。

7月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清华大学出席“中德电动汽车充电项目”启动活动并致辞。苗圩透露,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一些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同一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司长李刚在清华大学透露了中国政府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首先,我们将继续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规划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定价政策,推广充电关键技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其次,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回收利用等领域。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进。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城市客运、环卫、物流车、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力度,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前述“方案”)。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公交车燃油补贴政策,推进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已实施免征购置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实施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激励政策等。

Beijing

颁布……

f“计划”将加快政府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

以下是该计划的全文: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以及促进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总体目标

(1) 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规模正在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不低于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30%,未来还会逐年增加。除上述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外,2014年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和处置的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第三,实施范围

(1) 机构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机关是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可以在寒冷地区使用。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汽车应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设备更新。鼓励在卫生、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主要措施

(1) 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时,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数量和比例,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的要求统筹安排。

3.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与当地品牌相同的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了报废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地方政府将加快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升级、新型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9.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10家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事业单位能源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运营企业缴纳费用。

12.地方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额度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家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车企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维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1) 国家机关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协调全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 自2015年以来,各省(区、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统计数据,汇总上一年度全省(区、直辖市)新能源汽车的设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管理局。

(3) 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在批准的预留车辆范围内实施;

各省(区、市)将逐步分解细化新能源汽车年度购置比例,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正如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所说,电动汽车的好消息层出不穷。继9月1日国务院宣布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后,政府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也随之出台。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在之前的公交车采购中只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这次直接给出了更新比例要求。该计划的出台将加快政府和公共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为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7月13日发布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主要内容包括,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88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将逐年提高。此外,在其他省市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中,2014年新能源汽车购置量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地区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置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

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方案》还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建设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提案强调,所谓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纯电动汽车主要用于城市地区,插电式混合动力可用于寒冷地区。此外,价格也有限制,要求扣除财政补贴后,汽车(包括保密通信车辆)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此前,政府和事业单位采购新能源汽车没有独立的管理办法,属于公务用车采购管理。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可以优先采购自主品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同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车管理细则》规定,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车型应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目录》中选择。《建议》指出,车型应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但没有提到车型应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目录》中选取。

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早些时候在北京表示,“关于电动汽车的好消息肯定是无穷无尽的”。

7月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清华大学出席“中德电动汽车充电项目”启动活动并致辞。苗圩透露,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一些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同一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司长李刚在清华大学透露了中国政府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

首先,我们将继续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和规划标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充电定价政策,推广充电关键技术,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其次,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回收利用等领域。

第三,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进。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城市客运、环卫、物流车、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力度,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例,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前述“方案”)。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公交车燃油补贴政策,推进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政策(已实施免征购置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实施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激励政策等。

Beijing

颁布……

f“计划”将加快政府机构对新能源汽车的采购。

以下是该计划的全文: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法〔2013〕37号),以及促进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广、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总体目标

(1) 新能源汽车的购买规模正在逐年扩大。

2014年至2016年,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不低于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30%,未来还会逐年增加。除上述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外,2014年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了新能源汽车,占当年设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并将逐年增加。

(2)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按照“企业投资优先、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设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营需求的充电设施和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低于1:1。

(3) 运行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更新、日常使用和处置的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第三,实施范围

(1) 机构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在政府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机关是重点;

其他公共机构专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

(2) 车辆类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主要在城市地区行驶且行驶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可以在寒冷地区使用。

(3) 适用范围。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汽车应用于保密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设备更新。鼓励在卫生、邮政、旅游、公共交通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主要措施

(1) 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时,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的采购数量和比例,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的要求统筹安排。

3.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中选择购买车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优先采购。

4、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汽车(含保密通信车辆)购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

5.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享受与当地品牌相同的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新能源汽车。

6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除“购车”模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方式。

7、2014年底前,中央国家机关完成了报废黄标车淘汰工作。根据黄标车淘汰行动计划,地方政府将加快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对黄标车的淘汰和报废。在更新黄标汽车时,应优先考虑新能源汽车。

(2)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地方政府应按照走在前面、确保使用的原则,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传统加油站升级、新型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9.机关事业单位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结合新能源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的提高,充电桩逐渐被添加到现有的停车场中。

10家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事业单位能源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3) 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

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修等运营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营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运营企业缴纳费用。

12.地方政府应在制定和实施机动车限驾、车牌额度拍卖、购车额度指标、道路优先等制度时,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家供电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车企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维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1) 国家机关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协调全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省(区、市)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 自2015年以来,各省(区、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统计数据,汇总上一年度全省(区、直辖市)新能源汽车的设备、累计里程、能耗和费用,并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机关管理局。

(3) 各级事业单位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事业单位节能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范围。工作进度缓慢,未达到采购比例要求,待通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进程,在批准的预留车辆范围内实施;各省(区、市)将逐步分解细化新能源汽车年度购置比例,明确责任,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5)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节能环保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标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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