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6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过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实施管理。
《目录》要求豁免车辆: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此外,所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航里程满足要求;通过对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要求。
自《目录》公布以来,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买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以下是公告的原文: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2014年第53号公告
为推动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费的新能源车型》(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1)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中国获得销售许可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所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油耗(不含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常规油耗标准中相应目标值相比低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的综合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的油耗)与现行国家常规油耗标准中的相应限值相比不到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2) 汽车制造商或者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申请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
3、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强。
(3)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辆被列入《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公布以来,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买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辆专项检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取《目录》所列车辆的企业,取消申报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的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目录》所列车辆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相应办理免税手续。
(1) 标记免税标志。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证书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字段。
2.对于《目录》所列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应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栏中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证明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发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输的车辆证书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航里程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车型目录》申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6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通过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实施管理。
《目录》要求豁免车辆: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许可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此外,所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航里程满足要求;通过对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的要求。
自《目录》公布以来,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买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以下是公告的原文: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2014年第53号公告
为推动我国交通能源战略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费的新能源车型》(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1)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中国获得销售许可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所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汽车的续航里程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油耗(不含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常规油耗标准中相应目标值相比低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的综合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的油耗)与现行国家常规油耗标准中的相应限值相比不到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2) 汽车制造商或者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申请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要求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
3、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强。
(3)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辆被列入《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公布以来,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买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辆专项检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取《目录》所列车辆的企业,取消申报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的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情况,及时修订调整《目录》所列车辆的条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相应办理免税手续。
(1) 标记免税标志。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证书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字段。
2.对于《目录》所列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应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目录》”栏中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出厂证明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发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输的车辆证书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志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
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航里程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车型目录》申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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