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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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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印发《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Xi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北京市的通知》,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财建〔2013〕80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客车(含增程)、,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财政补贴的对象是在Xi的市辖区内购买、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消费者按扣除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支付。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5) 已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

(2)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中央政府和Xi的市财政补贴的金额;

(四)在Xi的市区购买,并在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完成市局交警支队dmv登记;

(5) 已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新能源汽车,Xi的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给予产品补贴。中央政府和Xi的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具体实施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1) 每季度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和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向个人销售应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贴资金文件;

2.向单位销售应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贴资金文件。

购车的销售发票、购车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和其他购车凭证必须由Xi的市辖区内的相关机构出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市工信委将制定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确认后,补贴资金计划将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异议,市财政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补贴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立的账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予以核实。如果情况不属实,将被视为无异议。如情况属实,不符合补贴要求,市工信委将书面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市第九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销售抽查。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Xi的市财政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标准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2.201X 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个人购买)

3.201X 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单位购买)

附件1

Xi的的金融对被纳入中央财政。

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标准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是在2013年推动补贴标准的应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将获得15万元补贴。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按……每千瓦时2000元……

电池容量,每辆车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00。

4.燃料电池汽车普及应用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燃料电池商用车50万元。

二是补贴标准考虑了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下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将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下降5%,到2015年将下降到2013年。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

附件2

201×××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个人购买)

附件3

201×××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单位购买)关于印发《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Xi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示范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北京市的通知》,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财建〔2013〕80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型混合动力乘客车(含增程)、,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并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

第三条财政补贴的对象是在Xi的市辖区内购买、登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消费者按扣除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支付。生产企业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后,应当据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 有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 具有一定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和生产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

(5) 已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品;

(2)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汽车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中央政府和Xi的市财政补贴的金额;

(四)在Xi的市区购买,并在发票开具后三个月内完成市局交警支队dmv登记;

(5) 已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新能源汽车,Xi的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给予产品补贴。中央政府和Xi的市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具体实施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1) 每季度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201X年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和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向个人销售应提供:购买者的个人身份证明、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贴资金文件;

2.向单位销售应提供:购车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缴纳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贴资金文件。

购车的销售发票、购车完税凭证、强制保险单和其他购车凭证必须由Xi的市辖区内的相关机构出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市工信委将制定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确认后,补贴资金计划将在市工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异议,市财政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补贴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开立的账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予以核实。如果情况不属实,将被视为无异议。如情况属实,不符合补贴要求,市工信委将书面通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市第九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销售抽查。

第十条新能源汽车购买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取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资助资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Xi的市财政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标准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2.201X 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个人购买)

3.201X X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单位购买)

附件1

Xi的的金融对被纳入中央财政。

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配套补贴标准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是在2013年推动补贴标准的应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将获得15万元补贴。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按……每千瓦时2000元……

电池容量,每辆车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00。

4.燃料电池汽车普及应用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燃料电池商用车50万元。

二是补贴标准考虑了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下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将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下降5%,到2015年将下降到2013年。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

附件2

201×××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个人购买)

附件3

201×××季度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表(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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