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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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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经过广泛协商讨论,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发布,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这些措施。《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部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的要求,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指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获得财政补贴,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群,由南昌、宜春、上饶、福州、九江、赣州、萍乡等七个城市组成。

第二章实施组织

第五条根据《关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的通知》(江西省2014年第25号),协调小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南昌、宜春、上饶、福州、九江、赣州。

第六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充换电站运营,享受电价优惠,负责指导城市建立基本电力服务网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责:提出我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推动我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助我省汽车企业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和推荐目录;协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产品方案和咨询意见。

省财政厅职责: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和平台建设资金。

省科技厅职责:协调全省推广应用,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和安全管理;

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群推广应用的实施情况。

省厅职责:大力支持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上牌便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建设用地。

省住房和建设厅职责:指导城市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用途提供土地保障。督促各市环卫、园林等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采购任务。

省交通厅职责:督促各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减免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的方案。

省电力公司职责:积极参与充(换)用电站、充电桩等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城市职责:各市应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的条件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有新能源汽车底盘及整车生产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生产等能力;

(三)本城市群内有推广试用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按要求回收动力电池。

(5) 如果汽车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不在本次城市群推广应用范围内,则需要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六)维修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设备,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能够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运行中的故障。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定的;

(3) 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根据附表提供的数据要求预留接口,并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信息监测平台”,实现与平台数据中心的通信和数据传输。监测信息参数见附表。

第四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配套设施,是指交(直流)充电桩、电池配电站、电池综合换电站、车辆充电站等相关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电力配套设施施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以及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省级电力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划,积极参与电力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电力设施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为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我省将建设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信息监测平台”,对所有新能源汽车技术参数进行实时采集监测,分类分级,并按规定完成预警报警。

第五章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补贴对象: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

第十三条国家补贴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通知》(蔡建〔2014〕11号)的相关内容,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财政、经济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补贴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修订版)》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部《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的意见》(财建〔2013〕805号)。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补贴由七个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城市群新能源汽车采购方案和计划应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

附表

……安全运行监测信息参数表……

新能源汽车信息

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供

车辆基本信息

纯电动汽车

提供车辆型号、电机型号、电池型号、制造商、座椅数量、车辆重量、电池总容量、数量、电池模块数量和模块中电池数量、CAN总线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电源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等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汇总。

混合动力汽车

提供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摘要,如车型、发动机型号、电机型号、电池(电容器)型号、燃料品种、制造商、座椅数量、车辆重量、电池(容量器)总容量和数量、电池(容器)模块数量和模块中电池(电容)数量、CAN总线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以及电源接口位置、接口类型和定义。

CAN总线通信数据信息

纯电动汽车

1.车辆动力学:瞬时速度和里程。

2.电池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电池单体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和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电流,电池总剩余功率、电池模块SOC、电池单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和电池单体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和电流(电机电压和电流)、电机转速、电机转矩、辅助系统电压和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和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关键部件故障和报警等信息。

混合动力汽车

1.车辆动力学:瞬时速度和里程。

2.电池(电容器)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单个电池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和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电流,电池总剩余功率、电池模块SOC、单个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和单个电池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和电流(电机电压和电流)、电机转速、电机转矩、辅助系统电压和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和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关键部件故障和报警等信息。

5.动力系统:瞬时燃油喷射或实时燃油油位、发动机转速和发动机扭矩。经过广泛协商讨论,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发布,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这些措施。《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部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的要求,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指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可以获得财政补贴,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群,由南昌、宜春、上饶、福州、九江、赣州、萍乡等七个城市组成。

第二章实施组织

第五条根据《关于设立协调小组的通知》……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江西省发〔2014〕25号),协调小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以及南昌、宜春、上饶、福州、九江、赣州。

第六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协调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充换电站运营,享受电价优惠,负责指导城市建立基本电力服务网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职责:提出我省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推动我省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助我省汽车企业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和推荐目录;协助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技术标准、产品方案和咨询意见。

省财政厅职责:协助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和平台建设资金。

省科技厅职责:协调全省推广应用,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负责新能源汽车质量评价和安全管理;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群推广应用的实施情况。

省厅职责:大力支持和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时间、范围和上牌便利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充换电建设用地。

省住房和建设厅职责:指导城市将新能源汽车相关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用途提供土地保障。督促各市环卫、园林等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采购任务。

省交通厅职责:督促各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采购任务;制定运营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提出减免新能源汽车路桥通行费的方案。

省电力公司职责:积极参与充(换)用电站、充电桩等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城市职责:各市应根据《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的条件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有新能源汽车底盘及整车生产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产品研发、测试验证、生产等能力;

(三)本城市群内有推广试用单位,拥有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按要求回收动力电池。

(5) 如果汽车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不在本次城市群推广应用范围内,则需要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六)维修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设备,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救援服务,能够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运行中的故障。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定的;

(3) 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根据附表提供的数据要求预留接口,并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信息监测平台”,实现与平台数据中心的通信和数据传输。监测信息参数见附表。

第四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配套设施,是指交(直流)充电桩、电池配电站、电池综合换电站、车辆充电站等相关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电力配套设施施工企业应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以及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省级电力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划,积极参与电力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电力设施网络体系。

第十一条为保障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我省将建设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信息监测平台”,对所有新能源汽车技术参数进行实时采集监测,分类分级,并按规定完成预警报警。

第五章补贴申请

第十二条补贴对象: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

第十三条国家补贴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关于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工作通知》(蔡建〔2014〕11号)的相关内容,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财政、经济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补贴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修订版)》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发展改革部《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推广应用的意见》(财建〔2013〕805号)。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补贴由七个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新能源汽车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的,将及时追回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和配套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为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城市群新能源汽车采购方案和计划应报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补贴政策如有调整,应修订本办法。

附表

……安全运行监测信息参数表……

新能源汽车信息

由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供

车辆基本信息

纯电动汽车

提供车辆型号、电机型号、电池型号、制造商、座椅数量、车辆重量、电池总容量、数量、电池模块数量和模块中电池数量、CAN总线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电源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等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汇总。

混合动力汽车

提供关键部件的基本信息摘要,如车型、发动机型号、电机型号、电池(电容器)型号、燃料品种、制造商、座椅数量、车辆重量、电池(容量器)总容量和数量、电池(容器)模块数量和模块中电池(电容)数量、CAN总线接口位置和接口类型及定义,以及电源接口位置、接口类型和定义。

CAN总线通信数据信息

纯电动汽车

1.车辆动力学:瞬时速度和里程。

2.电池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电池单体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和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电流,电池总剩余功率、电池模块SOC、电池单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和电池单体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和电流(电机电压和电流)、电机转速、电机转矩、辅助系统电压和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和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关键部件故障和报警等信息。

混合动力汽车

1.车辆动力学:瞬时速度和里程。

2.电池(电容器)系统:电池总电压、电池模块电压、单个电池电压、电池总充放电电流、外部充放电电压和电流、电池模块充放电电流,电池总剩余功率、电池模块SOC、单个电池SOC、电池总温度,电池模块温度和单个电池温度。

3.电驱动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和电流(电机电压和电流)、电机转速、电机转矩、辅助系统电压和电流、电机温度。

4.可靠性:电池电压、电流和温度异常、车辆控制器报告的电机控制器故障、电机过热等关键部件故障和报警等信息。

5.动力系统:瞬时燃油喷射或实时燃油油位、发动机转速和发动机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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