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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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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印发《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宁政办发〔2014〕第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2014年7月17日发布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按照《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文件精神(宁政办发[2014]48号),2013-2015年,省、市政府将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进行补贴(见《城市共享标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及时申请和支付省市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财政补贴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面向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应用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财政补贴标准

(1)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

(2) 市财政补贴标准

2013年1月、2014年汽车补贴标准

市财政用于公共服务和私人申请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以下标准批准补贴资金:

纯电动客车3.5万元/辆;

纯电动公交车3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20000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最高补贴9万元;

燃料电池汽车客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并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将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和我市实际推广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共享”的原则,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给予15%的补贴。

三、省、市财政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向汽车销售组织拨付补贴资金。汽车销售组织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财政补贴流程

(a)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使用,省级财政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财政。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是省、市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由市财政拨付给新能源汽车公众服务领域消费者;省、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补贴和省、市私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由区财政拨付。

(二)省、市财政拨款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为市级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申请,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审核汇总,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报材料和区级财政补贴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市充换电站建设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五、省、市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2.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批次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车财政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3)。相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需提供消费者和销售机构双方签署的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确认表和私营消费者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 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3、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合格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 工作要求

(1) 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财政补贴实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开发区)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宁政办发〔2014〕第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2014年7月17日发布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按照《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文件精神(宁政办发[2014]48号),2013-2015年,省、市政府将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进行补贴(见《城市共享标准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及时申请和支付省市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财政补贴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面向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应用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

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财政补贴标准

(1) 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详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

(2) 市财政补贴标准

2013年1月、2014年汽车补贴标准

市财政用于公共服务和私人申请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以下标准批准补贴资金:

纯电动客车3.5万元/辆;

纯电动公交车3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20000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公交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最高补贴9万元;

燃料电池汽车客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并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将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和我市实际推广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共享”的原则,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给予15%的补贴。

三、省、市财政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财政向汽车销售组织拨付补贴资金。汽车销售组织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财政补贴流程

(a)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使用,省级财政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财政。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是省、市对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由市财政拨付给新能源汽车公众服务领域消费者;省、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补贴和省、市私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由区财政拨付。

(二)省、市财政拨款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为市级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申请,由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单位审核汇总,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建设服务运营单位向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应在季度末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报材料和区级财政补贴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市充换电站建设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五、省、市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2.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车型目录》批次证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 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车财政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推广申请表(见附件3)。相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需提供消费者和销售机构双方签署的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补贴确认表和私营消费者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 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交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3、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合格证;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 工作要求

(1) 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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