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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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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经国务院批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从2013年持续到2015年。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依托城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

(a) 继续依靠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重点关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的地区,选择积极性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2) 示范城市或者示范地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特大城市或重点地区的累计推广金额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地区的累计促销金额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汽车在国外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

3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领域的车辆采购应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能源汽车在新建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物流和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当地政府在新能源汽车购置、公交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必须接受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晋升目标的将被淘汰。

(3) 具备上述条件的城市可编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提交的规划进行审查和评估,并选出最佳示范城市。

二是补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a) 补贴的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为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力度。

(2) 补贴的对象。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他们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

(3) 资金的支付。中央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实行季度预拨付、年度清算。产品销售后,生产企业应在每个季度末向企业注册地的财政和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分配申请,地方财政和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四部委应在审计后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年底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资金结算进行补贴。

(4)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本价差确定,并考虑到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2013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的补贴标准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降了10%和20%;

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

三、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进行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体激励措施和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三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三点五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船长l(m)

6≤L<8

8≤L<10

L≥10

纯电动公交车

三十

四十

五十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

25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的固定补贴为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二十

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五十条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3]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经国务院批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从2013年持续到2015年。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依托城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

(a) 继续依靠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应用。重点关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控制任务重的地区,选择积极性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

(2) 示范城市或者示范地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在特大城市或重点地区的累计推广金额不低于1万辆,在其他城市或地区的累计促销金额不低于5000辆。

2推广应用的汽车在国外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国品牌汽车。

3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领域的车辆采购应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能源汽车在新建或更新的公共交通、公务、物流和环卫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4、当地政府在新能源汽车购置、公交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了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

5.相关城市必须接受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晋升目标的将被淘汰。

(3)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可以制定实施计划……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并于10月15日前逐级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四部委将对提交的规划进行审查和评估,并选出最佳示范城市。

二是补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a) 补贴的范围。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为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力度。

(2) 补贴的对象。补贴的对象是消费者,他们在扣除销售价格后支付补贴。

(3) 资金的支付。中央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实行季度预拨付、年度清算。产品销售后,生产企业应在每个季度末向企业注册地的财政和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分配申请,地方财政和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四部委应在审计后向相关企业拨付补贴资金。年底后,将根据核查结果对资金结算进行补贴。

(4)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本价差确定,并考虑到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2013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的补贴标准在2013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降了10%和20%;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的标准保持不变。

三、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奖励。

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进行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具体激励措施和标准另行制定。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三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三点五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船长l(m)

6≤L<8

8≤L<10

L≥10

纯电动公交车

三十

四十

五十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

25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的固定补贴为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二十

燃料电池商用车

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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