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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 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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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并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青岛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性金融支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6日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示范,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加强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消费者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符合条件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设公共充电桩,可获得本市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财政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2014年和2015年,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规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财政部(财建[2013]551号),不执行退坡机制。

(1) 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客车):每辆公交车给予本市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

(2) 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乘用车):每辆车在本市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财政补贴,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3)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1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最高标准的20%。

(4) 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车给予本市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充电桩建设和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对符合要求并经市联办批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用充电桩设备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的30%给予市财政补贴。

第八条本市财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各级政府承担。

(1) 公交集团和交通集团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客车)(仅限崂山区和城阳三区……

严格)由市财政补贴;其他设区市的公交公司购买的公交车,由当地设区市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补贴。

(二) 市、区、市三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由市和区、市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三) 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压)客车和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和地方区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四)建设公共充电桩的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补贴申请

第九条本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其中: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支付购车费用;

收费设施建设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消费者可以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的金额。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区财政共同发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给区财政,区财政局会同区财政负担部分分配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申请财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a)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

(3) 向单位出售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向个人销售应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营部门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最后一个月,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市联办审核备案,由市联办在相关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办出具的备案登记结果和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先通过市联办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办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和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充电设施的审批、备案和竣工验收办法由市联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贴、曝光社会等措施。

第十五条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家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下载:《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发展改革局:

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并受市政府委托,现将《青岛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性金融支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6日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示范,促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加强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消费者按照本办法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符合条件并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公室)批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建设公共充电桩,可获得本市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财政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2014年和2015年,本市财政补贴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规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财政部(财建[2013]551号),不执行退坡机制。

(1) 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

用途(含客车):每辆公交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给予本市。

(2) 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乘用车):每辆车在本市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财政补贴,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3) 纯电动专用车(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1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最高标准的20%。

(4) 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车给予本市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0%。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充电桩建设和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对符合要求并经市联办批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用充电桩设备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的30%给予市财政补贴。

第八条本市财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各级政府承担。

(1) 公交集团、交通集团(仅限市三区、崂山区、城阳区)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客车),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其他设区市的公交公司购买的公交车,由当地设区市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补贴。

(二) 市、区、市三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的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由市和区、市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三) 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纯电动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压)客车和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贴由市财政和地方区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四)建设公共充电桩的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补贴申请

第九条本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其中: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支付购车费用;

收费设施建设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消费者可以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的金额。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区财政共同发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将市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给区财政,区财政局会同区财政负担部分分配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申请财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a)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

(3) 向单位出售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向个人销售应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营部门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最后一个月,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市联办审核备案,由市联办在相关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办出具的备案登记结果和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先通过市联办组织实施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区、市财政局根据市联办颁发的竣工验收证书和本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充电设施的审批、备案和竣工验收办法由市联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取财政补贴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贴、曝光社会等措施。

第十五条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如果产品质量和售后保障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家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下载:《青岛市财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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