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于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共领域采购政策
(a) 市级、区县(含开发区)新公交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在更新车辆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Xi的城头集团等区县和开发区)
(二)市级、区县出租汽车新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在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区县)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4) 市级、区县(含开发区)特种车辆(包括物流、环卫、邮车、校车、救护车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区县、开发区)
第二,购买折扣
(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旅行税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七)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1:1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上牌费。(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市财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万元/辆的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一)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门用于建设自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12) 对报废“黄标车”和“旧车”并续购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原财政报废补贴(根据不同车型,2000元至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响应……
e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局交警支队等)
三是实施便捷的交通管理和服务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发布之前,Xi的市新能源汽车标志已经发布。新能源汽车可以上市销售,如果对牌照有特殊需求,可以单独申请牌照。(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等)
(十四)建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设立登记、发放环保标志和年审专用窗口,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设立咨询服务电话。(责任单位:市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
(15) 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汽车和其他小微客车六年豁免制度(面包车、7座及以上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十六)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十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等)
第四,充电设施建设
(十八)将充电设施改造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全市各类新建停车场(独立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改建并配备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区县、开发区)
(十九)收费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等方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开发区)
(二十)鼓励在既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停车场(位)等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既有建设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也可以按照“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划拨;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如果现有建设用地用于改建或安装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区县、开发区)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待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城市建设维护计划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22)新建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涉及配套耗时城市建设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细则》(市发[2013]140号)和90元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执行,150元/平方米标准中10%的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资金和12%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不予豁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
(23)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应遵循“一车一桩”和“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4S店)全程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指定专人配合并提供相关图纸,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等)
五、充电服务及电价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发改价〔2014〕1668号)。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免除基本电费;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安装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并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不收取并网费,并将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及地方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倾斜优惠”原则,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六、专业经营优惠
(二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旅游、客运等新能源汽车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社会租赁服务。购买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等)
(二十九)Xi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权的已付使用费应延期支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十)对燃油(燃气)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经营者,每更换10辆新能源汽车,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停车优惠
(三十一)本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商场、旅游景区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市建委、Xi的城头集团等区县开发区)
(三十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停车场,停车2小时内免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局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屋管理局、Xi的市城头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八、组织实施
(33)本政策自2013年11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十四)本政策由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解释,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Xi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已于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精神……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现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公共领域采购政策
(a) 市级、区县(含开发区)新公交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在更新车辆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Xi的城头集团等区县和开发区)
(二)市级、区县出租汽车新车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在更新车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区县)
(三)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各区县、开发区)
(4) 市级、区县(含开发区)特种车辆(包括物流、环卫、邮车、校车、救护车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区县、开发区)
第二,购买折扣
(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旅行税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七)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1:1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上牌费。(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市财政局)
(九)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万元/辆的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和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一)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1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门用于建设自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12) 对报废“黄标车”和“旧车”并续购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在原财政报废补贴(根据不同车型,2000元至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局交警支队等)
三是实施便捷的交通管理和服务
(十三)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实施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发布之前,Xi的市新能源汽车标志已经发布。新能源汽车可以上市销售,如果对牌照有特殊需求,可以单独申请牌照。(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等)
(十四)设立绿色通道……
为新能源汽车服务,减少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设立登记、发放环保标志和年审专用窗口,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设立咨询服务电话。(责任单位:市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
(15) 严格执行国家非营运汽车和其他小微客车六年豁免制度(面包车、7座及以上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十六)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专用道行驶。(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
(十七)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局交通警察支队等)
第四,充电设施建设
(十八)将充电设施改造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条件。全市各类新建停车场(独立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改建并配备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区县、开发区)
(十九)收费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土地利用指标、土地储备、土地征用等方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开发区)
(二十)鼓励在既有建设用地上设立停车场(位)等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既有建设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新建充电站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也可以按照“公共设施用地”进行划拨;新停车场配套的充电设施用地将纳入停车场用地,一并供应;
如果现有建设用地用于改建或安装充电设施,将不再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区县、开发区)
(二十一)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待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由城市建设维护计划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资金、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建委等,各区县、开发区)
(22)新建征地建设充电站项目涉及配套耗时城市建设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细则》(市发[2013]140号)和90元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执行,150元/平方米标准中10%的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资金和12%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不予豁免。(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
(23)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应遵循“一车一桩”和“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机构(4S店)全程负责,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指定专人配合并提供相关图纸,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房管局等)
五、充电服务及电价
(二十五)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电价政策(发改价〔2014〕1668号)。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告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工业大用电量价格,在2020年之前免除基本电费;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安装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执行“一般工商等”电价;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六)电网企业要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新能源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并网工程,由电网企业建设、运营、维护,不收取并网费,并将相应费用纳入电网输配成本统一核算。(责任单位: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及地方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二十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收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遵循“倾斜优惠”原则,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国网Xi的供电公司、省电力Xi的供电分公司等)
六、专业经营优惠
(二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旅游、客运等新能源汽车运营线路,以及新能源汽车社会租赁服务。购买用于线路运营和租赁服务的新能源汽车,涉及行业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等)
(二十九)Xi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权的已付使用费应延期支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十)对燃油(燃气)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出租车经营者,每更换10辆新能源汽车,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停车优惠
(三十一)本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商场、旅游景区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低于5%,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市建委、Xi的城头集团等区县开发区)
(三十二)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停车场,停车2小时内免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局交警支队、市建委、市房屋管理局、Xi的市城头集团等,各区、县、开发区)
八、组织实施
(33)本政策自2013年11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十四)本政策由Xi的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解释,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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