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加快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环字[2014]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监局、能源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部门编制了《加强汽车总体规划方案》,《石油和道路与加快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下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检验总局
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
附属的:
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尽快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履行责任、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车、油、路”工作,并显著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2) 主要目标。
加快淘汰黄标汽车和老旧汽车。到2014年底,全国将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汽车;2015年底前,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黄标车;在2017年底之前,黄标车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淘汰。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2015年起,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新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服务新增或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30%;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新车总保有量的30%,并将逐年扩大规模。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5年底前,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汽车用汽柴油;
二千零一十七
年底前,全国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汽车用汽柴油。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到2015年,北京、上海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人均公共交通设施将比2012年提高30个百分点,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机动化公共交通分担率将达到。
约60%;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中小城市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
二是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
(三)严格管理新生产车辆。
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16年起,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重点城市将全面实施汽车和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从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将执行轻型柴油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
2.完善机动车通行证和强制认证制度。2015年底前,质检、工信、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将建立生产一致性检查一体化联合管理机制,“三元催化转化器”等废气处理关键部件,将在适当时候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范围。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到2015年底,我们将建立由环保、质检、工商、工信等部门组成的机动车联合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登记和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对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车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
实施机动车环境召回制度。到2016年底,完善机动车召回制度,强化环保要求。同一批次、同一车型、同一类别的机动车,因设计、制造缺陷,一般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由生产企业视情况进行召回。(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从2015年开始,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在中国销售的企业)应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信息、便捷信息渠道和合理信息价格的形式披露汽车维修技术信息。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制造商应披露所有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未有效披露车辆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辆的CCC认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 加强对在用车辆的监管。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旧车。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取消激励性补贴;鼓励车企和金融机构为淘汰购买黄标新车的用户牟利,并提供降价或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黄标车将在区域内实施禁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及时出台主城黄标车区域管理政策,完成禁行区域划定,在城市核心区域实施黄标车;
在2015年6月底之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被禁止使用黄标车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完善环境检查制度。完善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体系,将排放记录作为年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颁发环保合格标志。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标志的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5年以来,对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督察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加强对道路车辆环境保护标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大规模运营、频繁使用的货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环保部门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自2015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了遥感检测方法,并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为排放不达标车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应定期建立环保、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环保部门应通过短信及时告知车主,要求车主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在两个月内进行环保检查。三次未参加环保检查,连续三次未通过环保检查的车辆,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环境保护部、部、交通运输部)
(5)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落实并不断完善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财税政策,逐步减少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在限购、限购地区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和便利,研究制定减免路桥通行费、免费停车等政策。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地方政府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品牌汽车。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建设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设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备5个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输枢纽将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做好配套工程的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城市价格政策。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
第三,加快改善燃料质量
(6)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换代,加快普通柴油升级换代,确保合格油品及时供应。大力推广可再生清洁燃料,支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推广,进一步完善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
(七)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强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添加、进口、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开展专项工作,加大对生产企业和加油站的抽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第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8)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
科学制定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建设,疏通主城功能,形成合理的交通物流需求。改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减少重型卡车通过主城的运输。大力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组织开展示范行动。加强步行、骑行等慢行交通体系建设,改善居民步行、骑行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9)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基础的城市机动化出行体系,建立有效的一体化城市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超大城市以轨道交通为核心的公共交通出行体系。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无轨电车。大力推广社区公交车、自行车租赁、“P+R”(停车换乘)等,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改善交通管理。
推进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落实错峰通勤、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通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使用效率。(交通运输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十一)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道路车辆法律法规,注重车辆安全、环保、节能三位一体的管理,明确车辆设计、生产、认证、销售、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管理要求,规范政府管理的方式、范围和行为,明确车辆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014年,完善油品、替代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系。
年底前完成对现有标准的梳理,对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尽快制定和修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
(12) 建立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分工,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逐项扎实推进;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努力、管理有序的管理格局。发展改革委将做好统筹协调、后续分析和监督检查,牵头建立主要部门会商机制,就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工作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和政策建议。(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3) 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加快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展改革环字[2014]2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监局、能源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部门编制了《加强汽车总体规划方案》,《石油和道路与加快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下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检验总局
能源局
2014年10月24日
附属的:
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尽快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1) 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履行责任、限期完成”的原则,加强改革创新,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车、油、路”工作,并显著减少车辆尾气污染。
(2) 主要目标。
加快淘汰黄标汽车和老旧汽车。到2014年底,全国将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汽车;2015年底前,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基本淘汰黄标车;
在2017年底之前,黄标车将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淘汰。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从2015年起,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新能源汽车占城市公共服务新增或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30%;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低于当年新车总保有量的30%,并将逐年扩大规模。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5年底前,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重点城市将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汽车用汽柴油;二千零一十七
年底前,全国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符合第四阶段标准的汽车用汽柴油。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到2015年,北京、上海中心城区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将达到60%以上;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人均公共交通设施将比2012年提高30个百分点,城市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机动化公共交通分担率将达到。
约60%;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分担率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中小城市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
二是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
(三)严格管理新生产车辆。
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从2016年起,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重点城市将全面实施汽车和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从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载货汽车将执行轻型柴油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
2.完善机动车通行证和强制认证制度。2015年底前,质检、工信、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将建立生产一致性检查一体化联合管理机制,“三元催化转化器”等废气处理关键部件,将在适当时候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的范围。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到2015年底,我们将建立由环保、质检、工商、工信等部门组成的机动车联合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生产、进口、销售、登记和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对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车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
实施机动车环境召回制度。到2016年底,完善机动车召回制度,强化环保要求。同一批次、同一车型、同一类别的机动车,因设计、制造缺陷,一般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由生产企业视情况进行召回。(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从2015年开始,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在中国销售的企业)应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信息、便捷信息渠道和合理信息价格的形式披露汽车维修技术信息。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制造商应披露所有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未有效披露车辆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辆的CCC认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 加强对在用车辆的监管。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旧车。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提前取消激励性补贴;鼓励车企和金融机构为淘汰购买黄标新车的用户牟利,并提供降价或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黄标车将在区域内实施禁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及时出台主城黄标车区域管理政策,完成禁行区域划定,在城市核心区域实施黄标车;
在2015年6月底之前,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将被禁止使用黄标车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完善环境检查制度。完善OBD(车载诊断系统)管理体系,将排放记录作为年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颁发环保合格标志。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标志的电子化、智能化管理。2015年以来,对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督察机构进行了全面核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
加强对道路车辆环境保护标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大规模运营、频繁使用的货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环保部门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处罚。自2015年以来,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地级以上城市实施了遥感检测方法,并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为排放不达标车辆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应定期建立环保、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环保部门应通过短信及时告知车主,要求车主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在两个月内进行环保检查。三次未参加环保检查,连续三次未通过环保检查的车辆,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环境保护部、部、交通运输部)
(5)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落实并不断完善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财税政策,逐步减少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在限购、限购地区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和便利,研究制定减免路桥通行费、免费停车等政策。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地方政府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国品牌汽车。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快建设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设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备5个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输枢纽将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做好配套工程的实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城市价格政策。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
第三,加快改善燃料质量
(6) 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大力推动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换代,加快普通柴油升级换代,确保合格油品及时供应。大力推广可再生清洁燃料,支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推广,进一步完善长期稳定的支持政策。(国家质检总局能源局)
(七)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强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添加、进口、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要开展专项工作,加大对生产企业和加油站的抽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第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8)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
科学制定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建设,疏通主城功能,形成合理的交通物流需求。改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减少重型卡车通过主城的运输。大力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组织开展示范行动。加强步行、骑行等慢行交通体系建设,改善居民步行、骑行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9)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基础的城市机动化出行体系,建立有效的一体化城市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快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超大城市以轨道交通为核心的公共交通出行体系。在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无轨电车。大力推广社区公交车、自行车租赁、“P+R”(停车换乘)等,解决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 改善交通管理。
推进城市智能交通系统,落实错峰通勤、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通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使用效率。(交通运输部、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十一)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完善道路车辆法律法规,注重车辆安全、环保、节能三位一体的管理,明确车辆设计、生产、认证、销售、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管理要求,规范政府管理的方式、范围和行为,明确车辆管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014年,完善油品、替代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系。
年底前完成对现有标准的梳理,对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尽快制定和修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局等)
(12) 建立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确定的分工,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逐项扎实推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努力、管理有序的管理格局。发展改革委将做好统筹协调、后续分析和监督检查,牵头建立主要部门会商机制,就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工作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和政策建议。(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3) 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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