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促进我市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地区发展新能源的意见。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 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2) 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2014年后增加或更新出租车、公交车、环卫车、物流车和电动汽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3)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力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范围为:在本市销售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适合本市运营模式,并在本市拥有车辆牌照的;
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并被纳入《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财政补贴标准为:对购买纯电动汽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由车辆销售地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贴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和30%,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的,市财政和车辆销售地财政在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将按照车辆销售价格的60%直接降低补贴金额。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允许增加或更新的纯电动公务用车,如执法执勤、保密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并纳入该市2013年上报的《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按照“谁买、谁承担”的原则,由购车单位和购车单位的地方财政承担扣除上级补贴后的差额。对于2013年该市上报的《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推广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市财政将根据扣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后的差额给予补贴。对列入2014年河南省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1:1的补贴标准予以支持。已安排购车专项资金补贴或上级资金结余较多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单独安排新能源汽车资金。同时,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4) 鼓励远离市区的县(市)、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联合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在保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可以积极为各单位提供新能源公交车服务。
(5)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鼓励员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1) 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根据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类型和数量,结合市政设施建设,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考虑未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和更换设施应统一规划和布局。未来,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预留一定比例(10%-2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保护用地,用于建设充换电设施。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充电和更换设施应尽可能与现有的公交车站和公共停车场相结合。电力母线用于替代电站用地时,可采用分配方式供电。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通过城市统一规划布局的大型充换电站,市财政按照项目设备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通过城市统一规划布局的移动充换电车和充电桩,市财政将按照单个充换电车或充电桩总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充换电设施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市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补贴。
各县(市)、区规划布局、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由各县(城)、区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
(4) 除省级以上部门应收款部分外,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性行政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一律免征。
第三,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1) 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私人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探索公交、出租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车辆租赁、抵押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置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运营。
(2) 加快新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四是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机制
(a) 成立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广,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通报、检查监督等工作。
(二)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测,完善新能源汽车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新能源汽车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故障诊断的评价体系。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均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私家车应根据个人意愿配备实时监测装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负责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实施期间,市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预算规模采取总量控制、先买后补的方式,即在原则上不突破预算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单位或个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先后给予补贴,首购首补直至结束。如果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将按照优惠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以上意见,希望能够落实。
附件: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新政文(2014)128号附件。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为了加快实施……
《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市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北京的意见,天津等城市或地区开发新能源。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
(1) 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2) 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2014-2015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2014年后增加或更新出租车、公交车、环卫车、物流车和电动汽车,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汽车。
(3)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力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范围为:在本市销售并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适合本市运营模式,并在本市拥有车辆牌照的;
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并被纳入《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财政补贴标准为:对购买纯电动汽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由车辆销售地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贴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和30%,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的,市财政和车辆销售地财政在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后,将按照车辆销售价格的60%直接降低补贴金额。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允许增加或更新的纯电动公务用车,如执法执勤、保密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并纳入该市2013年上报的《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按照“谁买、谁承担”的原则,由购车单位和购车单位的地方财政承担扣除上级补贴后的差额。对于2013年该市上报的《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推广应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市财政将根据扣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后的差额给予补贴。对列入2014年河南省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计划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1:1的补贴标准予以支持。已安排购车专项资金补贴或上级资金结余较多的市直部门或单位,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单独安排新能源汽车资金。同时,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4) 鼓励远离市区的县(市)、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联合推广新能源公交车;在保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可以积极为各单位提供新能源公交车服务。
(5)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企业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鼓励员工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给予适当补贴。
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1) 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根据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类型和数量,结合市政设施建设,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考虑未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和更换设施应统一规划和布局。未来,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预留一定比例(10%-2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
(二)保护用地,用于建设充换电设施。电动公交车和出租车的充电和更换设施应尽可能与现有的公交车站和公共停车场相结合。电力母线用于替代电站用地时,可采用分配方式供电。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通过城市统一规划布局的大型充换电站,市财政按照项目设备总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已通过城市统一规划布局的移动充换电车和充电桩,市财政将按照单个充换电车或充电桩总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充换电设施的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本市充换电设备的建设和补贴。
各县(市)、区规划布局、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由各县(城)、区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
(4) 除省级以上部门应收款部分外,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性行政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一律免征。
第三,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创新与发展
(1) 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私人投资和金融创新。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利用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探索公交、出租车、公务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车辆租赁、抵押等运营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置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运营。
(2) 加快新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四是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机制
(a) 成立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快推广,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既定目标如期实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信息通报、检查监督等工作。
(二)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测,完善新能源汽车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新能源汽车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和故障诊断的评价体系。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均应配备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测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测和管理,私家车应根据个人意愿配备实时监测装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负责人,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在实施期间,市财政补贴政策将根据预算规模采取总量控制、先买后补的方式,即在原则上不突破预算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单位或个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先后给予补贴,首购首补直至结束。如果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将按照优惠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以上意见,希望能够落实。
附件: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新政文(2014)128号附件。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治霾宣言雾锁神州,百姓艰于呼吸,我泱泱大地,多已沦陷,危乎殆矣关乎中华民族之存续,炎黄子孙如何自持?治霾之地,不限于一城一池;治霾之时,不止于一朝一夕;治霾之力,不囿于一业一人。
1900/1/1 0:00:00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发展,公认有三条路线,一是锂电池,二是三元材料电池,三是超级电容,从应用情况来看,适用度最高的是锂电池。
1900/1/1 0:00:00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能源需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空气污染物排放明显增加,雾霾天气频发。
1900/1/1 0:00:00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4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1900/1/1 0:00:00德国9月插电式汽车市场年比增幅超过70,销量达到1145辆,市场份额猛增至05。当月,纯电动汽车的销量为747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销量为398辆。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