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杭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处于网上听证状态。
根据该《办法》,纯电动乘用车可获得3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可获2万元补贴。杭州正在广泛推广的康迪“微公交”模式的补贴标准尚未确定。根据《办法》,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型客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车辆的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贴。这意味着纯电动公交车可获得30-50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可获得25万元补贴。
在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上,杭州与国家的定义一致,即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汽车企业准入方面,该目录与国家目录一致,但也实行备案制,要求汽车企业在杭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并就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护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已过一半以上。
《办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的通知》精神,天津等城市或地区《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财建〔2013〕805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动本市新一轮新能源推广。
一、补贴范围
本市个人和单位用户购买、许可、经营的新能源汽车应为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1.新能源汽车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汽车目录》。
2.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未注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在杭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持浙江省有效暂住证且近两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户籍人士(包括……
),驻杭州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在本市共居住6年。在杭州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小型客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3.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最高补贴不超过20%。
萧山、余杭等五县(市)在公共部门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的投资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配套补贴。
四、 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检验机构(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检验报告;
3.购买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的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四)取得国家汽车销售补贴的有关材料。
(2) 充电和更换设施补贴
由充换设施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也可以视情况定期申请。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发放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2.已在本市上牌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补贴。
3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未按扣减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贴、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的处罚。
4.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 资金来源及有效期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市乘用车总量20%的号牌竞价所得。本办法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10月14日,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杭州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处于网上听证状态。
根据该《办法》,纯电动乘用车可获得3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可获2万元补贴。杭州正在广泛推广的康迪“微公交”模式的补贴标准尚未确定。根据《办法》,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微型客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车辆的补贴标准为: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贴。这意味着纯电动公交车可获得30-50万元补贴,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公交车可获得25万元补贴。
在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上,杭州与国家的定义一致,即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汽车。在汽车企业准入方面,该目录与国家目录一致,但也实行备案制,要求汽车企业在杭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并就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护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的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已过一半以上。
《办法》全文如下: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支持北京的通知》精神,天津等城市或地区《促进新能源汽车应用》(财建〔2013〕805号),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有效推动本市新一轮新能源推广。
一、补贴范围
本市个人和单位用户购买、许可、经营的新能源汽车应为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1.新能源汽车被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汽车目录》。
2.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未注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登记注册或委托在杭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照销售价格扣除补贴后支付。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持浙江省有效暂住证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近两年(含)的非户籍人士,驻杭州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的现役军人,在本市累计居住6年。在杭州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国人。
法人用户是指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本市将给予配套补贴,具体标准为: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其中,微型纯电动汽车(即小型客车)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3.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最高补贴不超过20%。
萧山、余杭等五县(市)在公共部门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的投资补贴,由地方财政负责配套补贴。
四、 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1) 新能源汽车补贴
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检验机构(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检验报告;
3.购买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个人购买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的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四)取得国家汽车销售补贴的有关材料。
(2) 充电和更换设施补贴
由充换设施建设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1份;
2项目批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也可以视情况定期申请。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发放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2.已在本市上牌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补贴。
3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未按扣减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补贴、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的处罚。
4.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 资金来源及有效期
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我市乘用车总量20%的号牌竞价所得。本办法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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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