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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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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

临时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工作的通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客车、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在推广应用期间(即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属于《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登记表》的范围(见http://www.lzsjxw.gov.cn详见),市财政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外,还应符合我市补贴条件。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购车补贴(详见附件1)。

中央财政按照公示的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后,我市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应纳税价格的60%。

第七条市级财政购车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补贴政策采取退坡机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本市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的比例,逐年降低地方补贴标准。

第八条补贴方式:生产(销售)企业全额开具销售发票,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买方按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款支付。本市车辆登记完成后,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政府出资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客运新能源出租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出租车”),除按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享受中央和市政府购车补贴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a) 新能源出租车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五年有偿使用经营权使用费。

免征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车,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投入运营。

(……

)经营权到期后,现有出租汽车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恢复经营权之日起,采取先收后还的方式,免收5年已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

(三) 在经营权到期前,现有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出租车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市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先领后退的方式,并在管理权到期前减少已支付的管理权使用费。

第三章申请补贴的条件

第十条享受购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

(二)推广申请期间必须在本市购买,并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登记证为“川E”。

第十一条新能源出租车公司申请减免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出租车经营公司,或者是在泸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经营公司的经营子公司。

(二)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签订定点维修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税收信用和银行信用。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享受购车补贴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及时向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购车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

(a) 泸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检验报告。

(2) 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3)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个人身份证明、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出具资金审计意见,并附上泸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审计意见和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下达市经济和信息技术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购车补贴拨付给生产(销售)企业。

第十六条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申请减免政府销售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a)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申请表(附件4)

(2) 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证明材料;

(3) 操作资格证书;

(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金申请,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并附上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减免已缴纳使用费汇总表(附件5)。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资金申请、审计意见和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补贴资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退还新能源出租车经营单位。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并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企业和新能源出租车经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车辆的一致性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取补贴资金的车辆,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驾驶资格等。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川E”牌照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出本市。确需转出的,市财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补贴资金未全额退还并转出本市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市车管所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2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3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汇总表

4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减免有偿使用费申请表。

5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特许经营费汇总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补贴标准车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纯电动乘用车

三点三二五

三点三二五

四点七五

四点七五

五点七

五点七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

/

/

三点三二五

三点三二五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补贴标准车型

……

适配体l(m)

6≤L<8

8≤L<10

L≥10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纯电动公交车

三十

三十

四十

四十

五十

五十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包括扩展程序)

/

/

/

25

25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泸州市财政定额补贴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中央财政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

泸州市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执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

临时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和《财政部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工作的通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混合动力(包括增程)客车、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在推广应用期间(即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属于《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和《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登记表》的范围(见http://www.lzsjxw.gov.cn详见),市财政除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外,还应符合我市补贴条件。

第五条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购车补贴(详见附件1)。

中央财政按照公示的补贴标准全额补贴后,我市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应纳税价格的60%。

第七条市级财政购车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补贴政策采取退坡机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本市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的比例,逐年降低地方补贴标准。

第八条补贴方式:生产(销售)企业全额开具销售发票,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买方按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款支付。本市车辆登记完成后,生产(销售)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政府出资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权的客运新能源出租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出租车”),除按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享受中央和市政府购车补贴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a) 新能源出租车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免收五年有偿使用经营权使用费。

免征有偿使用费的新能源出租车,经市政府提出方案后,按有关程序投入运营……

ipal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 经营权到期后,现有出租汽车更换为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恢复经营权之日起,采取先收后还的方式,免收5年已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

(三) 在经营权到期前,现有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出租车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市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先领后退的方式,并在管理权到期前减少已支付的管理权使用费。

第三章申请补贴的条件

第十条享受购车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必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本市户籍的个人或在本市居住满3年的个人。

(二)推广申请期间必须在本市购买,并在本市税务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登记证为“川E”。

第十一条新能源出租车公司申请减免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出租车经营公司,或者是在泸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国经营公司的经营子公司。

(二)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签订定点维修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会计信用、税收信用和银行信用。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享受购车补贴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及时向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购车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

(a) 泸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检验报告。

(2) 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交通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3)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个人身份证明、购车合同、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生产(销售)企业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出具资金审计意见,并附上泸州市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审计意见和汇总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补贴资金下达市经济和信息技术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购车补贴拨付给生产(销售)企业。

第十六条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申请减免政府销售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及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a)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申请表(附件4)

(2) 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证明材料;

(3) 操作资格证书;

(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提交资金申请,出具资金审核意见,并附上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减免已缴纳使用费汇总表(附件5)。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的资金申请、审计意见和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补贴资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缴纳的经营权使用费退还新能源出租车经营单位。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并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企业和新能源出租车经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车辆的一致性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取补贴资金的车辆,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驾驶资格等。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川E”牌照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转出本市。确需转出的,市财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补贴资金未全额退还并转出本市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市车管所等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2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3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政财政购车补贴资金汇总表

4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减免有偿使用费申请表。

5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特许经营费汇总表。

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补贴标准车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纯电动乘用车

三点三二五

三点三二五

四点七五

四点七五

五点七

五点七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

/

/

三点三二五

三点三二五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补贴标准车型

……

适配体l(m)

6≤L<8

8≤L<10

L≥10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中心点

泸州

纯电动公交车

三十

三十

四十

四十

五十

五十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包括扩展程序)

/

/

/

25

25

此外,超级电容器和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泸州市财政定额补贴15万元。

3.纯电动专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主要:邮政、物流、环卫等):中央财政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4.25万元;

泸州市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执行。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中央补贴标准

泸州市地方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十九

十九

燃料电池商用车

四十七点五

四十七点五

附件2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财政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月、日、20年

收购日期

品牌和型号

车辆牌照号码

物主

(全名)

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

购车发票编号

车辆购置价(万元)

购车补贴申请金额

(万元)

中央补贴

泸州补贴

小计

附件3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

月、日、20年

日期

生产(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数量(辆)

销售额(万元)

申请补贴的车辆数量(辆)

生产(销售)企业补足资金金额(万元)

购车补贴申请金额

(万元)

全部的

中央财政补贴

市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

市财政补贴

组合方案

小计

按照中央补贴标准进行1:1补贴。

补贴依据(销售价格*60%-中央补贴)

组合方案

附件4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申请表

月、日、20年

车辆购买日期

品牌和型号

车辆牌照号码

购车发票编号

组织名称

公司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减免管理权有偿使用费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该管理权的到期日

此操作权的剩余期限(月)

减免申请(万元)

附件5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

月、日、20年

日期

运营单位名称

新增免费使用的新能源出租车。

经营权已经到期,取而代之的是一辆新能源出租车。

经营权尚未到期的新能源出租车。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管理权到期日

车辆数量(辆)

减免金额

(万元)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管理权到期日

车辆数量(辆)

申请退款金额(万元)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该管理权的到期日

此操作权的剩余期限(月)

车辆数量(辆)

申请退款金额(万元)

……

4.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中央补贴标准

泸州市地方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十九

十九

燃料电池商用车

四十七点五

四十七点五

附件2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财政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月、日、20年

收购日期

品牌和型号

车辆牌照号码

物主

(全名)

组织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

购车发票编号

车辆购置价(万元)

购车补贴申请金额

(万元)

中央补贴

泸州补贴

小计

附件3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

月、日、20年

日期

生产(销售)企业名称

销售数量(辆)

销售额(万元)

申请补贴的车辆数量(辆)

生产(销售)企业补足资金金额(万元)

购车补贴申请金额

(万元)

全部的

中央财政补贴

市财政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

市财政补贴

组合方案

小计

按照中央补贴标准进行1:1补贴。

补贴依据(销售价格*60%-中央补贴)

组合方案

附件4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减免申请表

月、日、20年

车辆购买日期

品牌和型号

车辆牌照号码

购车发票编号

组织名称

公司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减免管理权有偿使用费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该管理权的到期日

此操作权的剩余期限(月)

减免申请(万元)

附件5

2001年2月泸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减免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汇总表

月、日、20年

日期

运营单位名称

新增免费使用的新能源出租车。

经营权已经到期,取而代之的是一辆新能源出租车。

经营权尚未到期的新能源出租车。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管理权到期日

车辆数量(辆)

减免金额

(万元)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管理权到期日

车辆数量(辆)

申请退款金额(万元)

获得该管理权的日期

该管理权的到期日

此操作权的剩余期限(月)

车辆数量(辆)

申请退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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