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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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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常政办[2014]63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戈市局、长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和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仔细遵守。

2014年10月15日

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规范四轮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城市电动汽车管理,设立长葛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电动汽车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动汽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质量检验;长葛市局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动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长葛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葛市辖区内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从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的企业、用户和个人。

第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通过发布《长葛市电动汽车生产商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设计速度为5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不低于80公里的电动汽车;长葛市及以下级别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允许短途交通。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电动汽车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核载荷为1800公斤,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3900毫米×1710毫米×1650毫米;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攀爬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八条电动汽车电池的循环寿命,铅酸电池不低于500次,锂离子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电池和燃料电池不低于15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九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全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驾驶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长葛市局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企业,如整车、低速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野外专用观光车(厂);

(4) 拥有四大完整的电动汽车生产工艺(冲压、焊接、涂装、总装),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台;

(5) 具有与生产的车辆产品相适应的车辆安全检测能力;

(6) 具有整车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拥有5项或5项以上电动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专利技术;

(七)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通过碰撞试验,并具有国家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碰撞检验证书。新产品开发投资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八)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生产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九)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必须经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十)具有销售产品和售后服务的能力,且所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十一)凭有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备案时,应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1) 电动汽车制造商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及备案确认;

(5) 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

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许昌日报》长歌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申报。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电动汽车的出厂检验由企业内部的专门检验机构承担。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内容是指汽车产品出厂证书。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以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电动汽车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下列信息:

(a) 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和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许昌日报长葛版》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形式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局、,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目录》所列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三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电动汽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等违规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从《目录》中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电动汽车企业应与电池制造商建立联盟,制造商应妥善处理废旧电池,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相关车辆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境保护、使用寿命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销售车辆,并及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节能和防盗。

第三十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的需要……

客户。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登记制度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执行,购买电动汽车的车主携带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强制保险等信息材料到dmv后,方可上路行驶,长葛市局。《办法》出台前已销售的电动汽车,应当办理上述手续,并到长葛市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当取得C3级以上驾驶证资格进行电动汽车驾驶培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动汽车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在长葛市辖区内销售的,应当办理号牌和机动车强制保险。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长”字,中间为六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企业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电”字。

第三十四条允许电动汽车在长葛市辖区内的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时,应沿机动车道行驶,并靠右行驶。

第三十五条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六条电动汽车的交通管理和其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电动汽车的年检由生产企业负责。第一次年度检查应为2年,然后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上级部门颁布相关政策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上级部门颁布有关政策标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监督局、长戈市局、长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县环境保护局、长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人民政府。

检察院。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常政办[2014]63号发布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

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戈市局、长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和长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您。请遵守……

仔细检查。

2014年10月15日

长葛市四轮电动汽车生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规范四轮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城市电动汽车管理,设立长葛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电动汽车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动汽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产品质量检验;长葛市局负责电动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电动汽车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长葛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葛市辖区内未列入《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从事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的企业、用户和个人。

第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应通过发布《长葛市电动汽车生产商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设计速度为5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续航里程不低于80公里的电动汽车;长葛市及以下级别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允许短途交通。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电动汽车整备质量不得超过1200公斤,载客人数不得超过4人,总核载荷为1800公斤,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长×宽×高)≤3900毫米×1710毫米×1650毫米;每百公里经济用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攀爬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八条电动汽车电池的循环寿命,铅酸电池不低于500次,锂离子电池、镍金属氢化物电池和燃料电池不低于1500次。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九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管理全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备案。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驾驶电动汽车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长葛市局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 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企业,如整车、低速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野外专用观光车(厂);

(4) 拥有四大完整的电动汽车生产工艺(冲压、焊接、涂装、总装),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台;

(5) 具有与生产的车辆产品相适应的车辆安全检测能力;

(6) 具有整车自主设计开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电动汽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拥有5项或5项以上电动汽车及核心零部件专利技术;

(七)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通过碰撞试验,并具有国家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碰撞检验证书。新产品开发投资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八)有能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生产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并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九)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必须经企业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十)具有销售产品和售后服务的能力,且所销售的产品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十一)凭有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备案时,应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信息:

(1) 电动汽车制造商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的报告;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及备案确认;

(5) 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承诺书;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

相反,它没有通过。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在《许昌日报》长歌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可以进行产品备案申报。

第四章产品测试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电动汽车的出厂检验由企业内部的专门检验机构承担。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证书的样式和内容是指汽车产品出厂证书。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电动汽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可以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电动汽车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申请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下列信息:

(a) 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2) 对产品的新技术和新结构的描述;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和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样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二十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许昌日报长葛版》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公示结果,以《目录》形式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并及时通知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局、,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目录》所列电动汽车企业搬迁、新增产能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备案条件后方可投产。

第二十三条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电动汽车管理的需要,定期对企业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障情况进行审查,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得不到保障等违规企业和产品予以撤销,从《目录》中转移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汽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印制地点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生产企业的商品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应标注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如果商品商标已经包含生产企业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注商品的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证书发放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体系,为每辆车提供至少一年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彻底回收。电动汽车企业应与电池制造商建立联盟,制造商应妥善处理废旧电池,坚决杜绝二次环境污染。长葛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发现相关车辆产品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环境保护、使用寿命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召回已销售车辆,并及时向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节能和防盗。

第三十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不断改进生产和测试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的需要……

客户。

第七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电动汽车登记制度参照《机动车管理办法》执行,购买电动汽车的车主携带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强制保险等信息材料到dmv后,方可上路行驶,长葛市局。《办法》出台前已销售的电动汽车,应当办理上述手续,并到长葛市局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驾驶人应当取得C3级以上驾驶证资格进行电动汽车驾驶培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动汽车号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在长葛市辖区内销售的,应当办理号牌和机动车强制保险。车牌样式:背景颜色为绿色,开头为“长”字,中间为六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为英文字母,第一位企业以A开头),第二至第五位数字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最后加上“电”字。

第三十四条允许电动汽车在长葛市辖区内的一级及以下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不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时,应沿机动车道行驶,并靠右行驶。

第三十五条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三十六条电动汽车的交通管理和其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电动汽车的年检由生产企业负责。第一次年度检查应为2年,然后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八条电动汽车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执行。

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上级部门颁布相关政策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上级部门颁布有关政策标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长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葛市质量监督局、长戈市局、长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葛县环境保护局、长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人民政府。

检察院。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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