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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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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市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2013-2015年,市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成本进行补贴。为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财政补贴的对象

城市财政对城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用电、企业通勤等)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是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a) 2013年和2014年的汽车补贴范围

市财政对在本市购买上牌的公共服务和私人应用领域、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补贴。

(二) 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明确,2014年,省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进行补贴,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进行补贴。我市2013年和2014年购车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标准(含延伸项目)(单位:万元/辆):

车型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2.1 3 3.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2.1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和长度l(m)

6≤L<;8 8≤L<;

10升≥10

纯电动公交车18 24 30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15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总线9

3.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元。

4.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2万元/辆。

5.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30万元/辆。

6.如果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将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推进情况确定。

(3) 充电和更换设施的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地方财政将给予15%的补贴。

第三,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第四,资本承诺机制

1、中央和省级驻阳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的财政补贴,由本级财政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3.在公共服务领域(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市财政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0%承担。

4、市财政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5.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具有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所需的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a) 市级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和省级驻阳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区直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步汇总后,将当地的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区财政局和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将当地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3.充换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中央、省级驻阳单位和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出申请;

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初步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申报。各区应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换电站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3份;

4.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被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批次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车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3份;

4.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被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批次证明;

5.消费者与销售机构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6.私人消费者的户口或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证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3.省级财政补贴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4〕64号)和《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和客车省级财政补贴的补充通知》执行2014年我省汽车(苏财公茂[2014]153号)。具体申请流程和材料请参见本条第5条和第6条。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

2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

私营部门购车补贴确认表中的4辆新能源汽车

5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下载附件:

附件xls关于印发《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市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苏财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116号),2013-2015年,市财政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的建设成本进行补贴。为切实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一,财政补贴的对象

城市财政对城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用电、企业通勤等)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的补贴;

承担充电和更换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是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a) 2013年和2014年的汽车补贴范围

市财政对在本市购买上牌的公共服务和私人应用领域、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补贴。

(二) 2013年和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明确,2014年,省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40%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进行补贴,市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进行补贴。我市2013年和2014年购车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贴标准(含延伸项目)(单位:万元/辆):

车型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况法,公里)

8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2.1 3 3.6-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2.1

2.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公交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和长度l(m)

6≤L<;8 8≤L<;10升≥10

纯电动公交车18 24 30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包括增程)-15

超级电容器,钛酸锂快速充电纯电动总线9

3.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9万元。

4.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12万元/辆。

5.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30万元/辆。

6.如果裸车和电池分开销售,将根据车辆和电池的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级财政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推进情况确定。

(3) 充电和更换设施的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地方财政将给予15%的补贴。

第三,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私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电力设施充换电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服务运营单位。

第四,资本承诺机制

1、中央和省级驻阳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地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所需的财政补贴,由本级财政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3.在公共服务领域(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市财政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0%承担。

4、市财政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担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的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5.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具有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所需的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a) 市级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和省级驻阳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区直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步汇总后,将当地的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区财政局和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将当地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3.充换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中央、省级驻阳单位和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初步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按季度申报。各区应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见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应在充换电站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行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购车财政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3份;

4.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被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批次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购车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

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复印件3份;

4.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被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批次证明;

5.消费者与销售机构双方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6.私人消费者的户口或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建设运营单位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交通、环保、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4.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换电、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投资,不包括土地投资);

6.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证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3.省级财政补贴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4〕64号)和《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和客车省级财政补贴的补充通知》执行2014年我省汽车(苏财公茂[2014]153号)。具体申请流程和材料请参见本条第5条和第6条。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

2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营部门)

私营部门购车补贴确认表中的4辆新能源汽车

5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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